傳銷“高層管理人員”爆內幕:傳銷就是騙人騙錢
發布: 2007-02-28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一度沉寂后,近幾年來傳銷呈現明顯的回潮。各地在打擊這種“經濟邪教”中,對傳銷骨干均按“非法經營罪”予以懲治。廣西北海市警方最近偵破一起綁架案,被抓獲的一名傳銷“高級主管”供述:傳銷與所謂的“經營”毫不沾邊,每個網絡實際就是一個詐騙組織,而在參加者成為“高管”之前,“沒有任何人知道這一點”。
“我叫了10個親戚加入網絡”
25歲的張力豪(化名)沒有想到,2007年的春節他要在看守所里度過。2月3日,張力豪策劃,與另外3人在北海市綁架了自己的新疆老鄉王某,劫得現金1萬多元;2月7日,張力豪被抓獲。在民警突審后,他向記者講述了他的傳銷經歷:
我老家在新疆昌吉,家里原來搞汽車運輸,我在烏魯木齊市一家銀行從事押鈔工作。2004年初,同學姜某從廣西來賓市打電話,說在當地開了一家影碟出租店,生意很好,叫我前來幫忙,每月收入五六千元,而我當時每月只有2000元左右。我到了來賓,被接車的人帶到一家“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他們聲稱從事“連鎖銷售”,推銷男女西裝和女士化妝品,入門費每份3800元,可以一人買多份,收入從發展成員所交份錢中提成。
我到來賓第4天才見到姜某,之前我跟別人說是姜某介紹我過來,他們都很吃驚。原來姜某是他們的“經理”,在里頭地位很高。他是我中學同學,原先在烏市一家酒店工作,每月收入才500元,經常是我給他煙抽。看到他能成為“經理”,我當時也有了信心。
我一下子買了11份,按優惠價交了36800元,并把父親叫了過來。在來賓待了2個月,“3·15”期間工商、公安來清理,姜某帶我們離開住的地方躲起來。我當時懷疑這是政府禁止的活動,他說國家宏觀調控,這種連鎖銷售發展太快,所以要壓一壓,只是做做樣子。姜某隨后把人帶到玉林,大家集體乘火車一路唱著歌到了玉林,覺得到了那里就會前程寬廣。
我陸續將親戚邀約到玉林,包括叔叔、姑奶、姑姑、姑父、姨父、表弟等,一共來了10個人,投資了約40萬元。連鎖銷售內部分為6級,普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主管,隨著“下線”份數增加自動升級,如發展到65份就能升為“經理”。由于眾多親戚的加盟,僅一年兩個月,我就從“高級業務員”升為“高級主管”。
升為“高管”突然明白其中奧
張力豪到來賓1個月成為“高級業務員”時,才知道公司不發放薪水,但他仍以為公司是做生意的,只是分配方式不同:
2005年8月,我的“下線”超過100份,我升為“高級主管”。在成為“高管”當天,姜某就叫我從原來住的地方搬出來,將我帶到湛江,在街上給我買來高檔西裝、領帶、皮鞋、金項鏈……花2萬元將我包裝一新,抽的煙也換成幾十元一包的“玉溪”“真龍”。傳銷內部有許多規矩,比如“組長”只能抽2元錢一包的煙,升為“經理”后,改抽10元一包的,享受由老總專門安排的住處。
在湛江的四星級大酒店,我見到了數十個升為“高級主管”的人。我感到自己終于成了成功人士。按照分成辦法,我有3條“下線”,按1-3-9-27-81擴張,發展到100份,我每月收入就有4.56萬元。但姜某告訴我,實際上我掙的錢要翻一番,有近10萬元,因為還有“效益分紅”。
姜某悄悄對我透露,每個人交的3800元,他直接拿走1500元,100份拿走15萬元,每人5萬元分給3條線的“高級主管”,剩下的才作為分級提成。因為這個“效益分紅”,我這才突然明白,這種“連鎖銷售”只是以銷售做幌子,所有的入門費并沒有交到所謂的公司賬上,而是進了老總的腰包,由他分配。這實際上是一種詐騙,與經營根本不沾邊。我算了一下,我作為“高管”能掙近10萬元,做老總的姜某從每名“高管”發展的網絡可掙到30多萬元。
傳銷泛濫緣于打擊不力
好景不長,僅1個月張力豪的網絡就垮了,他的“下線”中有一個是新疆沙灣縣某局的副局長,和妻子投入12萬元一下子買了30多份,拉來了數十名沙灣老鄉。那個副局長可能感覺有風險,在賺回投入的錢后就走了,很多人也跟著離開,使得“下線”找“上線”要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抓“上線”,網絡內部亂成一團。
張力豪回到新疆老家,在一間學校承包了飯堂。虧了本的親戚都責怪他,因為感到沒臉見人,2006年4月,他又回到了廣西。他在欽州待了幾個月,網絡發展不起來,帶來的錢都花光了,于是想到了綁架:
這種事其實在傳銷組織里很普遍,網絡剛垮下來時,我也被底下的業務員綁架過,他們將刀架在我脖子上,要我退錢,我脫身后沒有報案。傳銷內部發生的綁架案很多都沒有報案,因為被綁架的人錢來路不正,是一種黑吃黑。搞傳銷的人只要升到“經理”以上,都很有錢,幾十萬元、百萬元的人不少,我們把目標定在他們身上。2005年我在玉林時就認識王某,知道他現在人在北海,找到北海對他下了手,但沒有想到他會報案。
有關專家認為,目前傳銷沒有專用罪名,對傳銷骨干套用“非法經營罪”懲處,由于非法經營和非法所得的數額難以取證,一般判刑不超過兩年,相當部分只是判處緩刑,與傳銷組織者動輒獲利數以百萬元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明顯罪罰不當。根據張力豪披露的情況,傳銷組織者實際是詐騙頭目,應根據其發展人員數量,確定情節嚴重標準,以詐騙罪懲處。
“我叫了10個親戚加入網絡”
25歲的張力豪(化名)沒有想到,2007年的春節他要在看守所里度過。2月3日,張力豪策劃,與另外3人在北海市綁架了自己的新疆老鄉王某,劫得現金1萬多元;2月7日,張力豪被抓獲。在民警突審后,他向記者講述了他的傳銷經歷:
我老家在新疆昌吉,家里原來搞汽車運輸,我在烏魯木齊市一家銀行從事押鈔工作。2004年初,同學姜某從廣西來賓市打電話,說在當地開了一家影碟出租店,生意很好,叫我前來幫忙,每月收入五六千元,而我當時每月只有2000元左右。我到了來賓,被接車的人帶到一家“深圳文斌貿易有限公司”,他們聲稱從事“連鎖銷售”,推銷男女西裝和女士化妝品,入門費每份3800元,可以一人買多份,收入從發展成員所交份錢中提成。
我到來賓第4天才見到姜某,之前我跟別人說是姜某介紹我過來,他們都很吃驚。原來姜某是他們的“經理”,在里頭地位很高。他是我中學同學,原先在烏市一家酒店工作,每月收入才500元,經常是我給他煙抽。看到他能成為“經理”,我當時也有了信心。
我一下子買了11份,按優惠價交了36800元,并把父親叫了過來。在來賓待了2個月,“3·15”期間工商、公安來清理,姜某帶我們離開住的地方躲起來。我當時懷疑這是政府禁止的活動,他說國家宏觀調控,這種連鎖銷售發展太快,所以要壓一壓,只是做做樣子。姜某隨后把人帶到玉林,大家集體乘火車一路唱著歌到了玉林,覺得到了那里就會前程寬廣。
我陸續將親戚邀約到玉林,包括叔叔、姑奶、姑姑、姑父、姨父、表弟等,一共來了10個人,投資了約40萬元。連鎖銷售內部分為6級,普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高級主管,隨著“下線”份數增加自動升級,如發展到65份就能升為“經理”。由于眾多親戚的加盟,僅一年兩個月,我就從“高級業務員”升為“高級主管”。
升為“高管”突然明白其中奧
張力豪到來賓1個月成為“高級業務員”時,才知道公司不發放薪水,但他仍以為公司是做生意的,只是分配方式不同:
2005年8月,我的“下線”超過100份,我升為“高級主管”。在成為“高管”當天,姜某就叫我從原來住的地方搬出來,將我帶到湛江,在街上給我買來高檔西裝、領帶、皮鞋、金項鏈……花2萬元將我包裝一新,抽的煙也換成幾十元一包的“玉溪”“真龍”。傳銷內部有許多規矩,比如“組長”只能抽2元錢一包的煙,升為“經理”后,改抽10元一包的,享受由老總專門安排的住處。
在湛江的四星級大酒店,我見到了數十個升為“高級主管”的人。我感到自己終于成了成功人士。按照分成辦法,我有3條“下線”,按1-3-9-27-81擴張,發展到100份,我每月收入就有4.56萬元。但姜某告訴我,實際上我掙的錢要翻一番,有近10萬元,因為還有“效益分紅”。
姜某悄悄對我透露,每個人交的3800元,他直接拿走1500元,100份拿走15萬元,每人5萬元分給3條線的“高級主管”,剩下的才作為分級提成。因為這個“效益分紅”,我這才突然明白,這種“連鎖銷售”只是以銷售做幌子,所有的入門費并沒有交到所謂的公司賬上,而是進了老總的腰包,由他分配。這實際上是一種詐騙,與經營根本不沾邊。我算了一下,我作為“高管”能掙近10萬元,做老總的姜某從每名“高管”發展的網絡可掙到30多萬元。
傳銷泛濫緣于打擊不力
好景不長,僅1個月張力豪的網絡就垮了,他的“下線”中有一個是新疆沙灣縣某局的副局長,和妻子投入12萬元一下子買了30多份,拉來了數十名沙灣老鄉。那個副局長可能感覺有風險,在賺回投入的錢后就走了,很多人也跟著離開,使得“下線”找“上線”要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抓“上線”,網絡內部亂成一團。
張力豪回到新疆老家,在一間學校承包了飯堂。虧了本的親戚都責怪他,因為感到沒臉見人,2006年4月,他又回到了廣西。他在欽州待了幾個月,網絡發展不起來,帶來的錢都花光了,于是想到了綁架:
這種事其實在傳銷組織里很普遍,網絡剛垮下來時,我也被底下的業務員綁架過,他們將刀架在我脖子上,要我退錢,我脫身后沒有報案。傳銷內部發生的綁架案很多都沒有報案,因為被綁架的人錢來路不正,是一種黑吃黑。搞傳銷的人只要升到“經理”以上,都很有錢,幾十萬元、百萬元的人不少,我們把目標定在他們身上。2005年我在玉林時就認識王某,知道他現在人在北海,找到北海對他下了手,但沒有想到他會報案。
有關專家認為,目前傳銷沒有專用罪名,對傳銷骨干套用“非法經營罪”懲處,由于非法經營和非法所得的數額難以取證,一般判刑不超過兩年,相當部分只是判處緩刑,與傳銷組織者動輒獲利數以百萬元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比,明顯罪罰不當。根據張力豪披露的情況,傳銷組織者實際是詐騙頭目,應根據其發展人員數量,確定情節嚴重標準,以詐騙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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