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傳銷“快速致富”騙術
發布: 2007-01-02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采訪中發現,傳銷作為一種非法的銷售模式,雖為法律所禁止,卻未銷聲匿跡。民眾雖然痛恨傳銷,但對其本質和危害性也不甚了解。據有關專家介紹,傳銷一詞源自英文Multi-LevelMarketing,本義為“多層次相關聯的經營方式”。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傳入我國,距今已有近20年。1993年第一家傳銷公司在廣州設立,不久傳銷在我國迅速呈蔓延趨勢。
199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對多層次傳銷企業開展全面整頓,國家對傳銷公司和傳銷行為進行指導與限制。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對傳銷經營活動予以堅決禁止。
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從法律層面加大了對傳銷的打擊力度。該《條例》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業內人士指出,現階段非法傳銷的本質,一是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項目純屬虛構;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并非來源于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傳銷不僅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往往還伴隨有非法集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漏稅、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給金融、市場秩序和經濟安全造成嚴重隱患。傳銷犯罪案件涉案金額大、涉及人員多,具有隱蔽性、欺騙性、流動性和群體性等特點,侵害的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案發后絕大多數被騙參與者往往血本無歸、生活無著,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傳銷還易誘發治安違法和刑事犯罪行為,一些人被騙后走上了偷盜、搶劫、械斗、賣淫等違法犯罪道路,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專家分析,非法的傳銷活動被人們俗稱為“經濟邪教”,之所以還有一定市場,其原因無非是組織者和參與者對“傳銷”行為乃至“傳銷公司”予以虛假包裝,用“雙贏制”、“特許加盟經營”、“網絡銷售”、“市場營銷”等稱謂對發展對象宣稱其合法化與正當性。其運作模式大多先以“快速致富”、“小投資、高回報”為誘餌,誘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然后對傳銷人員進行“洗腦”,參與者為避免血本無歸,只好如法復制,誘使親朋好友加入。傳銷理念的復制,實質是騙術的復制,會員一般都親情淡薄、性格扭曲。因此,因傳銷導致朋友陌路、兄弟成仇的事例屢見不鮮。
專家提醒,界定某一銷售模式是不是傳銷或變相傳銷,應從以下幾方面考察:一要看是不是介紹加入。即必須通過傳銷員(上線)介紹,才能加入傳銷隊伍,取得傳銷員資格,同時只要成為傳銷員,就可以獲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傳銷隊伍(其下線)的資格。二要看是否組成網絡。介紹加入的目的是通過這種介紹,形成“上線”、“下線”隸屬關系,組成傳銷網絡。三要看分配方式是否為復式計酬。傳銷員可以從其個人銷售產品或服務中獲取報酬,也可以以其介紹加入的傳銷員銷售業績作為計酬依據獲得報酬,還可以從其親自介紹加入的傳銷員再介紹加入的傳銷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這也是維系傳銷網絡的重要基礎。
199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對多層次傳銷企業開展全面整頓,國家對傳銷公司和傳銷行為進行指導與限制。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對傳銷經營活動予以堅決禁止。
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從法律層面加大了對傳銷的打擊力度。該《條例》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業內人士指出,現階段非法傳銷的本質,一是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項目純屬虛構;二是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并非來源于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傳銷不僅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往往還伴隨有非法集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漏稅、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給金融、市場秩序和經濟安全造成嚴重隱患。傳銷犯罪案件涉案金額大、涉及人員多,具有隱蔽性、欺騙性、流動性和群體性等特點,侵害的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案發后絕大多數被騙參與者往往血本無歸、生活無著,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傳銷還易誘發治安違法和刑事犯罪行為,一些人被騙后走上了偷盜、搶劫、械斗、賣淫等違法犯罪道路,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專家分析,非法的傳銷活動被人們俗稱為“經濟邪教”,之所以還有一定市場,其原因無非是組織者和參與者對“傳銷”行為乃至“傳銷公司”予以虛假包裝,用“雙贏制”、“特許加盟經營”、“網絡銷售”、“市場營銷”等稱謂對發展對象宣稱其合法化與正當性。其運作模式大多先以“快速致富”、“小投資、高回報”為誘餌,誘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然后對傳銷人員進行“洗腦”,參與者為避免血本無歸,只好如法復制,誘使親朋好友加入。傳銷理念的復制,實質是騙術的復制,會員一般都親情淡薄、性格扭曲。因此,因傳銷導致朋友陌路、兄弟成仇的事例屢見不鮮。
專家提醒,界定某一銷售模式是不是傳銷或變相傳銷,應從以下幾方面考察:一要看是不是介紹加入。即必須通過傳銷員(上線)介紹,才能加入傳銷隊伍,取得傳銷員資格,同時只要成為傳銷員,就可以獲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傳銷隊伍(其下線)的資格。二要看是否組成網絡。介紹加入的目的是通過這種介紹,形成“上線”、“下線”隸屬關系,組成傳銷網絡。三要看分配方式是否為復式計酬。傳銷員可以從其個人銷售產品或服務中獲取報酬,也可以以其介紹加入的傳銷員銷售業績作為計酬依據獲得報酬,還可以從其親自介紹加入的傳銷員再介紹加入的傳銷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這也是維系傳銷網絡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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