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問責安利“處方”
發布: 2007-01-02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安利經銷商把保健營養品當藥品使用,為山西高平市王強花開出服用“處方”,保證她5個月之內治愈。王強花服用后沒等到5個月后的痊愈,50天就“雙目失明”了。從2005年4月開始,病人家屬開始不停地向安利公司討說法,但直到現在仍無結果。
雖然目前國內已有《直銷管理條例》來規范直銷行業,但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仍有許多不規范銷售行為發生,像該事件中開“處方”銷售的也不鮮見。
2006年12月30日,體重達300多斤的王強花一邊哭,一邊不停地訴說著她這一年來的遭遇。她看不到坐在對面的記者,因為去年6月她的眼睛被診斷為皮質性失明。
失明發生的時間是在其服用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營養保健產品50天后。
“這真是禍從天降!”丈夫董守福這樣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他認為妻子失明的原因是“吃安利(產品)吃的”。
經銷商:“安利保健品真的能治病”
王強花今年55歲,是山西省高平市城關鎮村民。
1999年王強花患輕度腦梗塞,經高平市中醫院治愈后出院。2001年因病復發在長治市和濟醫院治療后靠雙拐行走,生活基本自理。幾年來,她遵照醫囑按時用藥,堅持鍛煉身體,病情逐漸好轉。
然而,2005年發生的一件事卻將原本逐漸好轉的一切徹底改寫。
2005年4月初,王強花的親侄兒王國慶來看望她。王國慶,除了是王強花的侄兒之外,還有另外一個身份:安利產品經銷商。
在詢問了王強花的病情后,王國慶大講安利產品的好處,說吃了安利的營養保健品會好得更快。王強花與丈夫董守福一致認為價錢貴吃不起,“而且這東西不是藥”。
據董守福回憶,有一次,王國慶登門時,同來的還有一個叫郭建強的人,說是安利的高級營業主任。王國慶稱其為“郭老師”。郭老師進屋之后做了一個動作,說了一句話,董守福堅持不買安利產品的局面就完全改變:
動作:給王強花看過手相之后拿起了她的腦CT片。
說話:從片子上看,病人有三處腦梗塞。
“當時我們沒人說話,特靜。”接著,董守福機械地聽郭老師說:“安利的產品真的能治病,修復血管。時間長了,產品的效力就能滲透到神經末梢。如果病人堅持服用5個月,病情就會基本好轉,最多8個月就能丟掉雙拐。如果肯堅持吃一年,那下廚做飯是沒有問題的。”
末了,又補充道:“安利產品是貴了些,但肯定能把病人的病治好,關鍵就看你舍不舍得花錢了。”
“郭老師”的話既肯定了“療效”,又考驗了親人是不是真親。董守福為了證明自己的心當即表示:“這幾千塊錢我掏了!”
“當時就給開了方子。”董守福拿給《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看的“方子”是用圓珠筆寫的一張邊緣撕扯的橫格紙,“處方”如下:
“蛋白質粉一次半勺,1日3次;
B族4-4-4;
鈣鎂片2-2-4;
VC3-3-3;
小麥胚芽油2-2-2;
胡羅卜素2-0-2;
魚油1-0-1。
注意事項:1.飲食必須清淡(油水鹽分);2.每天喝水6-8杯(溫水最好);3.早飯吃好,晚飯吃飽(七分飽,以稀為主);4.蛋白粉必須用溫水沖。”
4月10日,王國慶按處方送來了安利的產品。
然而,不幸卻不期而至,王強花按處方服用50天之后,不但“像氣兒吹得一樣一下子變得肥胖”,而且雙目失明了。
董守福的哥哥董守禮,從2003年開始做安利產品直銷,當他聽說安利保健品能治病后很驚訝,咨詢同事后得到的答復是:“她是病人,不能為她服務,安利保健營養品針對的是健康和亞健康人群。”
事后,董守福才想到:王強花的片子中是不是有三處腦梗塞他們也不知道,即使知道又能說明安利產品可以當藥吃嗎?但當時,他感覺對方仿佛就是真的專家、大師,不服不行。
安利公司:“處方確實超量了”
董守福說王強花按“處方”用“藥”50天之內就胖了五十多斤,“整個人像氣兒吹似的”。
服用20天的時候,董守福發現妻子腿和胳膊明顯變粗,一個月后,吃東西開始吐,有時連“安利藥”也吐出來,董守福心疼:“這一吐就是好多錢啊!”
董守福記憶最深的一件事是:王國慶看到病人將“藥”吃下再吐出來,說這是正常現象,病人要過一段時間才能慢慢適應。
在服用安利營養品期間,王國慶隔三岔五地到董守福家去看服用情況。董守福甚至能把當時王國慶再三囑咐的話背出來:“我們是統一管理,病人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吃完三瓶,如果我只送來兩瓶,人家就要過問。”
董守福說,妻子突然失明是2005年6月2號下午五點左右。
長治醫學院附屬和濟醫院出具了王強花的診斷證明,明確她患的是皮質性失明。
從高平到長治再到北京解放軍總醫院,王強花治病40多天,“花了五萬塊錢。”由于再也拿不出醫療費,王強花只好回到家里,找個鄉村中醫慢慢治療。
從北京回來后,郭建強和王國慶就再也沒有登門。董守福清楚記得,在北京接到王國慶的一個電話,說:“小姑(王強花)不是吃安利吃壞了,而是吃得太遲了。”至于用量,王國慶說再吃一瓶都不會有問題。
董守福非常憤怒,當時就正告他:“你小姑不屬于亞健康人群,她就是吃安利(產品)吃壞了。”
隨即,董守福開始拿著“處方”四處找說理的地方。在高平市,他多次去過消協、工商局還有其他能想到的單位,但都被自稱是安利的人攔住,說可以協商給他們解決。當提出賠償時,都異口同聲說不可能。
但安利方面也不是除此之外全無動作。
2005年9月6日,高級營業主任馮茂理和太原來的一位叫吳麗紅的主任提著水果來看王強花。當時吳主任說了幾點意見:“處方確實超量,已經批評了郭建強他們;你們再等五到六個工作日就能給解決;我是代表安利公司來的,說出你們的要求我向上反映,安利公司是有誠意的。”
事后,馮茂理給了董守福兩個電話號碼,讓他找晉城市(地級市,轄高平)的安朝新主任,并讓他“口氣硬一點”。
這個球踢到了晉城。
直銷專家:直銷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董守福在投訴信中說,吳麗紅代表安利公司所做的口頭承諾讓他們等了一年多。
對于一年來的經歷,董守福投訴信中這樣描述:“一年多來,病人家庭一趟又一趟的去安利晉城公司,按其要求送材料。先后給廣州總部發過一次傳真、三次電子郵件,兩次特快專遞,可是問題卻得不到任何實質性的解決。更難以讓人容忍的是,在與晉城安利分公司協商的過程中,安朝新(安利晉城分公司當時的負責人)將王強花扔到大街上,數次對年近60歲的董守福及其女兒大打出手……”
對此,主管長治和晉城的安利高級主任李曉陽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解釋:安朝新已經調往太原工作,雖然他一直是安的“老板”,事件發生時并不在現場,但可以保證安利公司的人不會對董守福一行施暴。隨后又承認:“肢體接觸肯定是有的。”
李曉陽表示:從1999年到2005年王強花的病歷我們都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的“雙目失明”是我們產品直接導致的。他也承認:拿不出王強花“雙目失明”不是服用安利產品導致的證據。
在李曉陽的“印象中”,王國慶確實是一個安利公司的經銷商。但他特別強調,經銷商他們有獨立的民事責任,他們“每一個都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是獨立法人,和我們是合作關系。這是經銷商的事情,他們是否有過錯,我們還在深入調查。我們公司有明確的規定經銷商不允許做什么,違反了公司會處罰。如果經銷商有過錯,那應該是個人行為,他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和董守禮的情況大相徑庭。
董守禮2003年開始做安利產品直銷,到現在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稅務登記證。
可供參照的是,《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既然條例和法律都不相違背,那為什么要強調“有照經營”?
國內著名直銷專家胡檬丹對“有照經營”如此解釋:“如果他(直銷員)是跟公司簽的合作合同,他個人可能會有個體工商戶的執照,但直銷員的直銷證不會有。目前國內只有雅芳的直銷員有,而目前安利的新制度還沒有公布出來。”她說李曉陽所指的“每一個都有”應該是指個人都和公司簽訂的一份銷售代理合同。
胡檬丹補充說:“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向當地工商局或法院去投訴、訴訟,如果按照《直銷管理條例》處理,舉證責任在直銷公司。”也就是說,公司如果無法有效證明責任不在其本身或不能證明直銷人員的行為與公司無關的話,那么它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按《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在產品宣導方面出現過錯、消費者投訴退貨等問題,經工商局或者法院訴訟裁定公司支付賠償后,直銷公司必須執行,否則會從其繳納的2000萬保證金中扣除;而被扣除的款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由該公司如數補齊,否則營業執照就會被吊銷。
由此看來,李曉陽解釋“有照經營”是強調其經銷商經營獨立,言外之意在于“如有違法或不虞則自食其果,和安利公司沒有關系。”
問題并非“處方”那么簡單
一個“處方”引出來問題,但“處方”絕不是問題的根源。
胡檬丹介紹,在我國,關于直銷和傳銷的區分主要定義在團隊計酬上,即:是以團隊計酬而不是以個人銷售業績來計算提取報酬的就是傳銷。
《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
董守禮說自己“做安利”無需什么執照,因為所有的事情都由他的“上面”負責。參加安利的人不需要什么嚴格的條件,但必須是熟悉的人,包括親人、朋友。在高平,做安利的基本是無業者、失業者或者是村民。董守禮舉例說,自己就是失業者。
“不介紹人加入(安利)就基本掙不到錢。被介紹人的業績算作是介紹人的,而介紹人的業績是以自己月銷售額再加上所有被介紹人的業績來算的:當被介紹人月業績達到4000元時,介紹人按3%獲取安利公司的報酬,銷售額達到8000元時,按6%獲取,達到12000元時9%,介紹的人越多,獲取的報酬也越多。
“被介紹新加入安利公司的人,只能做單產,其計酬方式為個人的月銷售額按自己實際所銷售進行核算,分配也按相應比例進行核算。只有介紹至少5個人加入并且團隊銷售額達到一萬多元以后,才有資格晉升。也就是說,你可以賺團隊的錢了。”
董守禮的一番介紹,畫出了安利的利益鏈條和營銷模式。按照商業的分肥法則,彼此構成“一榮俱榮”的齒輪咬合關系。
安利(中國)日用品公司全國媒介事務高級主任謝丹介紹,2005年度安利的銷售額達到200多億,市場占有率達到50%以上。
對于安利,這樣的盤子需要多少人來協作呢?謝丹也披露了2005年安利公司從業人數的數字:全國有18萬人以上。
直銷業就一線從業的經銷商而言,大多數都是素質一般人員。除去人員更迭的因素,總會有老人晉升,也有新人在源源不斷地補充進來。
作為已獲國家頒發的直銷許可證的安利公司,自然不會宣傳自己的產品能治病可以藥用。但從事實上看,安利經銷商王國慶及郭建強所開出的“處方”確實這么宣傳的。這明顯是誤導行為。
作為安利公司的經銷商這樣誤導的結果如此,那埋單的人應該是誰?
《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原文如下:
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二十七條: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消費者主張需要證據支持
就王強花事件,記者請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劉鑫從法理上進行了分析:
(一)雙方爭議的焦點分析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目前仍然處于雙方協商解決和行政機關協助雙方協商解決階段。作為糾紛解決,應當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如果是協商解決當然還要強調雙方自愿。
目前,安利公司強調要求消費者拿出證據,來證明患者的雙目失明是由于吃了安利的保健品導致的。沒有證據,公司不承擔責任,這種說法確實有道理。從訴訟舉證說要求的“誰主張誰舉證”來看,也是這個理。因此,安利公司的說法沒有什么可指責的。
但消費者也強調,我確實是吃了你的保健品之后才出現的問題,而且你公司在推銷產品的過程中確實存在缺陷和過錯。
因此,從現在案件發展的情況來看,患方的主張實際上是自己的一種確信:我沒有病,自從吃了你的保健品之后,第50天就雙目失明了,當然應當認定是你的產品導致的。但是,消費者的這種說法僅僅屬于法律上所說的一種事實的主張,是需要拿證據來支持的。
(二)如何證明消費者服用保健品與患者發生皮質失明之間的因果關系
本案的證據焦點在于,超大劑量的保健品是否會導致患者雙目失明。其實這是一個科學問題,而不是生活常識問題。既然是科學問題,讓當事人來舉證的話就不可能,只能通過鑒定來解決。因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就轉化為申請鑒定的行為要求。
關于鑒定,醫學會所從事的鑒定是只能局限在醫療事故爭議的案件中,非醫療事故的案件不予受理。本案當然屬于非醫療事故爭議,當然醫學會難以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委托鑒定,醫學會仍然有能力發揮其醫學、藥學的優勢,組織相關專家對本案所涉及的“保健品與失明”的關系進行鑒定,提出科學意見。
從事鑒定的另外一個途徑,就是通過委托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來鑒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鑒定機構脫離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獨立于司法機關之外而成為社會服務性機構。這種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也就是雙方的爭議在沒有進入訴訟程序之前,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委托進行鑒定。
本案中,消費者如果要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必須通過鑒定,拿到一個有明確說法的鑒定結論之后,才能實現自己權利主張。因此,當務之急,消費者最好尋求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當然,說到本案的鑒定,從科學的角度來看,也并非易事。因為本案中確實有一些難以解釋的問題。雖然消費者吃了過量的保健品,但是這種保健品在導致患者出現“皮質盲”上是否發揮了作用,需要證實。
雖然目前國內已有《直銷管理條例》來規范直銷行業,但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仍有許多不規范銷售行為發生,像該事件中開“處方”銷售的也不鮮見。
2006年12月30日,體重達300多斤的王強花一邊哭,一邊不停地訴說著她這一年來的遭遇。她看不到坐在對面的記者,因為去年6月她的眼睛被診斷為皮質性失明。
失明發生的時間是在其服用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營養保健產品50天后。
“這真是禍從天降!”丈夫董守福這樣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他認為妻子失明的原因是“吃安利(產品)吃的”。
經銷商:“安利保健品真的能治病”
王強花今年55歲,是山西省高平市城關鎮村民。
1999年王強花患輕度腦梗塞,經高平市中醫院治愈后出院。2001年因病復發在長治市和濟醫院治療后靠雙拐行走,生活基本自理。幾年來,她遵照醫囑按時用藥,堅持鍛煉身體,病情逐漸好轉。
然而,2005年發生的一件事卻將原本逐漸好轉的一切徹底改寫。
2005年4月初,王強花的親侄兒王國慶來看望她。王國慶,除了是王強花的侄兒之外,還有另外一個身份:安利產品經銷商。
在詢問了王強花的病情后,王國慶大講安利產品的好處,說吃了安利的營養保健品會好得更快。王強花與丈夫董守福一致認為價錢貴吃不起,“而且這東西不是藥”。
據董守福回憶,有一次,王國慶登門時,同來的還有一個叫郭建強的人,說是安利的高級營業主任。王國慶稱其為“郭老師”。郭老師進屋之后做了一個動作,說了一句話,董守福堅持不買安利產品的局面就完全改變:
動作:給王強花看過手相之后拿起了她的腦CT片。
說話:從片子上看,病人有三處腦梗塞。
“當時我們沒人說話,特靜。”接著,董守福機械地聽郭老師說:“安利的產品真的能治病,修復血管。時間長了,產品的效力就能滲透到神經末梢。如果病人堅持服用5個月,病情就會基本好轉,最多8個月就能丟掉雙拐。如果肯堅持吃一年,那下廚做飯是沒有問題的。”
末了,又補充道:“安利產品是貴了些,但肯定能把病人的病治好,關鍵就看你舍不舍得花錢了。”
“郭老師”的話既肯定了“療效”,又考驗了親人是不是真親。董守福為了證明自己的心當即表示:“這幾千塊錢我掏了!”
“當時就給開了方子。”董守福拿給《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看的“方子”是用圓珠筆寫的一張邊緣撕扯的橫格紙,“處方”如下:
“蛋白質粉一次半勺,1日3次;
B族4-4-4;
鈣鎂片2-2-4;
VC3-3-3;
小麥胚芽油2-2-2;
胡羅卜素2-0-2;
魚油1-0-1。
注意事項:1.飲食必須清淡(油水鹽分);2.每天喝水6-8杯(溫水最好);3.早飯吃好,晚飯吃飽(七分飽,以稀為主);4.蛋白粉必須用溫水沖。”
4月10日,王國慶按處方送來了安利的產品。
然而,不幸卻不期而至,王強花按處方服用50天之后,不但“像氣兒吹得一樣一下子變得肥胖”,而且雙目失明了。
董守福的哥哥董守禮,從2003年開始做安利產品直銷,當他聽說安利保健品能治病后很驚訝,咨詢同事后得到的答復是:“她是病人,不能為她服務,安利保健營養品針對的是健康和亞健康人群。”
事后,董守福才想到:王強花的片子中是不是有三處腦梗塞他們也不知道,即使知道又能說明安利產品可以當藥吃嗎?但當時,他感覺對方仿佛就是真的專家、大師,不服不行。
安利公司:“處方確實超量了”
董守福說王強花按“處方”用“藥”50天之內就胖了五十多斤,“整個人像氣兒吹似的”。
服用20天的時候,董守福發現妻子腿和胳膊明顯變粗,一個月后,吃東西開始吐,有時連“安利藥”也吐出來,董守福心疼:“這一吐就是好多錢啊!”
董守福記憶最深的一件事是:王國慶看到病人將“藥”吃下再吐出來,說這是正常現象,病人要過一段時間才能慢慢適應。
在服用安利營養品期間,王國慶隔三岔五地到董守福家去看服用情況。董守福甚至能把當時王國慶再三囑咐的話背出來:“我們是統一管理,病人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吃完三瓶,如果我只送來兩瓶,人家就要過問。”
董守福說,妻子突然失明是2005年6月2號下午五點左右。
長治醫學院附屬和濟醫院出具了王強花的診斷證明,明確她患的是皮質性失明。
從高平到長治再到北京解放軍總醫院,王強花治病40多天,“花了五萬塊錢。”由于再也拿不出醫療費,王強花只好回到家里,找個鄉村中醫慢慢治療。
從北京回來后,郭建強和王國慶就再也沒有登門。董守福清楚記得,在北京接到王國慶的一個電話,說:“小姑(王強花)不是吃安利吃壞了,而是吃得太遲了。”至于用量,王國慶說再吃一瓶都不會有問題。
董守福非常憤怒,當時就正告他:“你小姑不屬于亞健康人群,她就是吃安利(產品)吃壞了。”
隨即,董守福開始拿著“處方”四處找說理的地方。在高平市,他多次去過消協、工商局還有其他能想到的單位,但都被自稱是安利的人攔住,說可以協商給他們解決。當提出賠償時,都異口同聲說不可能。
但安利方面也不是除此之外全無動作。
2005年9月6日,高級營業主任馮茂理和太原來的一位叫吳麗紅的主任提著水果來看王強花。當時吳主任說了幾點意見:“處方確實超量,已經批評了郭建強他們;你們再等五到六個工作日就能給解決;我是代表安利公司來的,說出你們的要求我向上反映,安利公司是有誠意的。”
事后,馮茂理給了董守福兩個電話號碼,讓他找晉城市(地級市,轄高平)的安朝新主任,并讓他“口氣硬一點”。
這個球踢到了晉城。
直銷專家:直銷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董守福在投訴信中說,吳麗紅代表安利公司所做的口頭承諾讓他們等了一年多。
對于一年來的經歷,董守福投訴信中這樣描述:“一年多來,病人家庭一趟又一趟的去安利晉城公司,按其要求送材料。先后給廣州總部發過一次傳真、三次電子郵件,兩次特快專遞,可是問題卻得不到任何實質性的解決。更難以讓人容忍的是,在與晉城安利分公司協商的過程中,安朝新(安利晉城分公司當時的負責人)將王強花扔到大街上,數次對年近60歲的董守福及其女兒大打出手……”
對此,主管長治和晉城的安利高級主任李曉陽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解釋:安朝新已經調往太原工作,雖然他一直是安的“老板”,事件發生時并不在現場,但可以保證安利公司的人不會對董守福一行施暴。隨后又承認:“肢體接觸肯定是有的。”
李曉陽表示:從1999年到2005年王強花的病歷我們都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的“雙目失明”是我們產品直接導致的。他也承認:拿不出王強花“雙目失明”不是服用安利產品導致的證據。
在李曉陽的“印象中”,王國慶確實是一個安利公司的經銷商。但他特別強調,經銷商他們有獨立的民事責任,他們“每一個都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是獨立法人,和我們是合作關系。這是經銷商的事情,他們是否有過錯,我們還在深入調查。我們公司有明確的規定經銷商不允許做什么,違反了公司會處罰。如果經銷商有過錯,那應該是個人行為,他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和董守禮的情況大相徑庭。
董守禮2003年開始做安利產品直銷,到現在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稅務登記證。
可供參照的是,《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既然條例和法律都不相違背,那為什么要強調“有照經營”?
國內著名直銷專家胡檬丹對“有照經營”如此解釋:“如果他(直銷員)是跟公司簽的合作合同,他個人可能會有個體工商戶的執照,但直銷員的直銷證不會有。目前國內只有雅芳的直銷員有,而目前安利的新制度還沒有公布出來。”她說李曉陽所指的“每一個都有”應該是指個人都和公司簽訂的一份銷售代理合同。
胡檬丹補充說:“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向當地工商局或法院去投訴、訴訟,如果按照《直銷管理條例》處理,舉證責任在直銷公司。”也就是說,公司如果無法有效證明責任不在其本身或不能證明直銷人員的行為與公司無關的話,那么它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按《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在產品宣導方面出現過錯、消費者投訴退貨等問題,經工商局或者法院訴訟裁定公司支付賠償后,直銷公司必須執行,否則會從其繳納的2000萬保證金中扣除;而被扣除的款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由該公司如數補齊,否則營業執照就會被吊銷。
由此看來,李曉陽解釋“有照經營”是強調其經銷商經營獨立,言外之意在于“如有違法或不虞則自食其果,和安利公司沒有關系。”
問題并非“處方”那么簡單
一個“處方”引出來問題,但“處方”絕不是問題的根源。
胡檬丹介紹,在我國,關于直銷和傳銷的區分主要定義在團隊計酬上,即:是以團隊計酬而不是以個人銷售業績來計算提取報酬的就是傳銷。
《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
董守禮說自己“做安利”無需什么執照,因為所有的事情都由他的“上面”負責。參加安利的人不需要什么嚴格的條件,但必須是熟悉的人,包括親人、朋友。在高平,做安利的基本是無業者、失業者或者是村民。董守禮舉例說,自己就是失業者。
“不介紹人加入(安利)就基本掙不到錢。被介紹人的業績算作是介紹人的,而介紹人的業績是以自己月銷售額再加上所有被介紹人的業績來算的:當被介紹人月業績達到4000元時,介紹人按3%獲取安利公司的報酬,銷售額達到8000元時,按6%獲取,達到12000元時9%,介紹的人越多,獲取的報酬也越多。
“被介紹新加入安利公司的人,只能做單產,其計酬方式為個人的月銷售額按自己實際所銷售進行核算,分配也按相應比例進行核算。只有介紹至少5個人加入并且團隊銷售額達到一萬多元以后,才有資格晉升。也就是說,你可以賺團隊的錢了。”
董守禮的一番介紹,畫出了安利的利益鏈條和營銷模式。按照商業的分肥法則,彼此構成“一榮俱榮”的齒輪咬合關系。
安利(中國)日用品公司全國媒介事務高級主任謝丹介紹,2005年度安利的銷售額達到200多億,市場占有率達到50%以上。
對于安利,這樣的盤子需要多少人來協作呢?謝丹也披露了2005年安利公司從業人數的數字:全國有18萬人以上。
直銷業就一線從業的經銷商而言,大多數都是素質一般人員。除去人員更迭的因素,總會有老人晉升,也有新人在源源不斷地補充進來。
作為已獲國家頒發的直銷許可證的安利公司,自然不會宣傳自己的產品能治病可以藥用。但從事實上看,安利經銷商王國慶及郭建強所開出的“處方”確實這么宣傳的。這明顯是誤導行為。
作為安利公司的經銷商這樣誤導的結果如此,那埋單的人應該是誰?
《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原文如下:
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二十七條: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消費者主張需要證據支持
就王強花事件,記者請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劉鑫從法理上進行了分析:
(一)雙方爭議的焦點分析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目前仍然處于雙方協商解決和行政機關協助雙方協商解決階段。作為糾紛解決,應當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如果是協商解決當然還要強調雙方自愿。
目前,安利公司強調要求消費者拿出證據,來證明患者的雙目失明是由于吃了安利的保健品導致的。沒有證據,公司不承擔責任,這種說法確實有道理。從訴訟舉證說要求的“誰主張誰舉證”來看,也是這個理。因此,安利公司的說法沒有什么可指責的。
但消費者也強調,我確實是吃了你的保健品之后才出現的問題,而且你公司在推銷產品的過程中確實存在缺陷和過錯。
因此,從現在案件發展的情況來看,患方的主張實際上是自己的一種確信:我沒有病,自從吃了你的保健品之后,第50天就雙目失明了,當然應當認定是你的產品導致的。但是,消費者的這種說法僅僅屬于法律上所說的一種事實的主張,是需要拿證據來支持的。
(二)如何證明消費者服用保健品與患者發生皮質失明之間的因果關系
本案的證據焦點在于,超大劑量的保健品是否會導致患者雙目失明。其實這是一個科學問題,而不是生活常識問題。既然是科學問題,讓當事人來舉證的話就不可能,只能通過鑒定來解決。因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就轉化為申請鑒定的行為要求。
關于鑒定,醫學會所從事的鑒定是只能局限在醫療事故爭議的案件中,非醫療事故的案件不予受理。本案當然屬于非醫療事故爭議,當然醫學會難以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委托鑒定,醫學會仍然有能力發揮其醫學、藥學的優勢,組織相關專家對本案所涉及的“保健品與失明”的關系進行鑒定,提出科學意見。
從事鑒定的另外一個途徑,就是通過委托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來鑒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鑒定機構脫離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獨立于司法機關之外而成為社會服務性機構。這種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也就是雙方的爭議在沒有進入訴訟程序之前,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委托進行鑒定。
本案中,消費者如果要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必須通過鑒定,拿到一個有明確說法的鑒定結論之后,才能實現自己權利主張。因此,當務之急,消費者最好尋求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當然,說到本案的鑒定,從科學的角度來看,也并非易事。因為本案中確實有一些難以解釋的問題。雖然消費者吃了過量的保健品,但是這種保健品在導致患者出現“皮質盲”上是否發揮了作用,需要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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