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北大直銷總裁班第二階課程實錄(五)
發布: 2006-12-03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12月30日,“第二期北京大學中國直銷企業總裁高級研修班”第二階段第五天課程由嵇小云先生講解《中國直銷法規及其配套政策解讀》。
以下是嵇小云先生為學員授課的內容梗概。
一、《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立法背景、進程及目的
(一)我國《直銷管理條例》的立法背景
1、國際背景:主要是履行入世承諾
2、國內背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堅持從嚴監管;嚴懲非法傳銷。
(二)我國直銷管理與禁止傳銷的立法進程
1、初始階段:從1994年到1998年
我國對以多層次傳銷采取的是一種觀望的態度,立法的重點是規范其中的不法行為。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局頒布的《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政府首次對傳銷進行的全面規定,標志我國在這一立法領域的突破。
2、轉型階段:從1998年到2005年
1998年我國政府對傳銷的管理發生了一個重大的改變,決定在我國禁止傳銷經營活動,并責令已經成立的傳銷公司進行經營模式的轉型。我國的傳銷行業和傳銷立法都進入了一個轉型階段。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對傳銷活動加以全面禁止。特別是2000年8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是我國第一次將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
3、規范階段:自2005年至今
2005年8月23日我國正式出臺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工商總局頒布了《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直銷產品范圍公告》、《關于發布直銷員證式樣的公告》和《關于發布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的公告》等《直銷管理條例》配套規定,對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和使用、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直銷產品范圍直銷員證式樣以及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我國直銷管理與禁止傳銷的立法目的
1、規范直銷打擊傳銷
2、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
3、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入世承諾
二、《直銷管理條例》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直銷管理條例》立法特點與適用范圍
特點:
1、立法進程與我國政府對直銷、傳銷的認識及政府的管
理效果相一致。
2、立法的重點主要是針對我國多層次直銷中出現的問題。
3、立法的層次不高,多限于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缺乏更高層次的法律規范。
4、靈活性大穩定性小,易造成執法部門執法尺度寬嚴不一。
從立法層次看,雖然這種立法方式能使我國對直銷、傳銷的管理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國務院可以根據直銷、傳銷市場的變化進行立法上的調整,但這也同時使得我國的直銷立法缺乏更大的穩定性,不利于直銷企業、直銷人員的權利保障。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的企業及其相關人員。
(二)企業如何取得直銷資格: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7項條件)。
(三)直銷企業的權利義務:
1、主要權利:依法取得直銷員資格,參加培訓,獲取報酬,退換貨等權利。
2、主要義務:依法從事銷售活動,遵守條例22條之各項規定。
(四)計酬方式與直銷員之間的關系:條例第24條。
(五)直銷活動監督管理:條例第35條
(六)直銷活動違規查處:違法查處的機關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直銷許可證的機關是國家商務部
(七)直銷企業法律風險
主要有:
1、罰款
2、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
3、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4、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禁止傳銷條例》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禁止傳銷條例》指導思想及目的
指導思想:
1、進一步明確法律界限,依法查禁傳銷活動。
2、保持國家政策的穩定和延續。
3、建立打擊傳銷活動的有效機制,堅持打擊與防范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標本兼治相結合的原則。
(二)哪些行為屬于傳銷
禁傳條例第2條、第7條的規定。
(三)執法機關權限與查處措施和程序
權限:
1、工商機關查處條例第7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2、工商機關會同電信部門查處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傳銷信息的行為。
3、公安機關會同工商機關查處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4、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部門依職依法配合工商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措施:第十四條中8項。
程序: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
(四)傳銷行為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
(五)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
1、第二十一條陳述和申辯權
2、第二十二條現場筆錄、查扣清單的簽字權和拒絕簽字權。
3、對處罰決定不服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對復議決定不服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被追究刑事責任有依法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四、涉及《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相關的配套法規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
五、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及對傳銷定罪的適用標準和公安機關認定傳銷為涉眾類經濟犯罪案件的標準(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開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題新聞發布會)
六、圖表
(一)直銷產品范圍
(二)直銷企業申請條件
(三)申請資料
(四)申請程序心
(五)直銷員的招募
(六)直銷員的培訓
(七)退換貨制度
(八)保證金申請使用程序
(九)保證金的存繳與使用
(十)直銷企業的監督管理
(十一)直銷企業的信息披露
(十二)傳銷的概念
(十三)傳銷查處程序
(十四)傳銷查處措施
以下是嵇小云先生為學員授課的內容梗概。
一、《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立法背景、進程及目的
(一)我國《直銷管理條例》的立法背景
1、國際背景:主要是履行入世承諾
2、國內背景: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直銷業發展,堅持從嚴監管;嚴懲非法傳銷。
(二)我國直銷管理與禁止傳銷的立法進程
1、初始階段:從1994年到1998年
我國對以多層次傳銷采取的是一種觀望的態度,立法的重點是規范其中的不法行為。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局頒布的《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政府首次對傳銷進行的全面規定,標志我國在這一立法領域的突破。
2、轉型階段:從1998年到2005年
1998年我國政府對傳銷的管理發生了一個重大的改變,決定在我國禁止傳銷經營活動,并責令已經成立的傳銷公司進行經營模式的轉型。我國的傳銷行業和傳銷立法都進入了一個轉型階段。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對傳銷活動加以全面禁止。特別是2000年8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是我國第一次將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
3、規范階段:自2005年至今
2005年8月23日我國正式出臺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11月1日商務部、工商總局頒布了《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直銷產品范圍公告》、《關于發布直銷員證式樣的公告》和《關于發布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的公告》等《直銷管理條例》配套規定,對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和使用、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直銷產品范圍直銷員證式樣以及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等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
(三)我國直銷管理與禁止傳銷的立法目的
1、規范直銷打擊傳銷
2、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
3、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入世承諾
二、《直銷管理條例》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直銷管理條例》立法特點與適用范圍
特點:
1、立法進程與我國政府對直銷、傳銷的認識及政府的管
理效果相一致。
2、立法的重點主要是針對我國多層次直銷中出現的問題。
3、立法的層次不高,多限于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缺乏更高層次的法律規范。
4、靈活性大穩定性小,易造成執法部門執法尺度寬嚴不一。
從立法層次看,雖然這種立法方式能使我國對直銷、傳銷的管理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國務院可以根據直銷、傳銷市場的變化進行立法上的調整,但這也同時使得我國的直銷立法缺乏更大的穩定性,不利于直銷企業、直銷人員的權利保障。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的企業及其相關人員。
(二)企業如何取得直銷資格: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7項條件)。
(三)直銷企業的權利義務:
1、主要權利:依法取得直銷員資格,參加培訓,獲取報酬,退換貨等權利。
2、主要義務:依法從事銷售活動,遵守條例22條之各項規定。
(四)計酬方式與直銷員之間的關系:條例第24條。
(五)直銷活動監督管理:條例第35條
(六)直銷活動違規查處:違法查處的機關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直銷許可證的機關是國家商務部
(七)直銷企業法律風險
主要有:
1、罰款
2、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
3、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4、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禁止傳銷條例》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一)《禁止傳銷條例》指導思想及目的
指導思想:
1、進一步明確法律界限,依法查禁傳銷活動。
2、保持國家政策的穩定和延續。
3、建立打擊傳銷活動的有效機制,堅持打擊與防范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標本兼治相結合的原則。
(二)哪些行為屬于傳銷
禁傳條例第2條、第7條的規定。
(三)執法機關權限與查處措施和程序
權限:
1、工商機關查處條例第7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2、工商機關會同電信部門查處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傳銷信息的行為。
3、公安機關會同工商機關查處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4、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部門依職依法配合工商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措施:第十四條中8項。
程序: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
(四)傳銷行為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
(五)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
1、第二十一條陳述和申辯權
2、第二十二條現場筆錄、查扣清單的簽字權和拒絕簽字權。
3、對處罰決定不服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對復議決定不服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被追究刑事責任有依法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四、涉及《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相關的配套法規
《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
《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
五、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及對傳銷定罪的適用標準和公安機關認定傳銷為涉眾類經濟犯罪案件的標準(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開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題新聞發布會)
六、圖表
(一)直銷產品范圍
(二)直銷企業申請條件
(三)申請資料
(四)申請程序心
(五)直銷員的招募
(六)直銷員的培訓
(七)退換貨制度
(八)保證金申請使用程序
(九)保證金的存繳與使用
(十)直銷企業的監督管理
(十一)直銷企業的信息披露
(十二)傳銷的概念
(十三)傳銷查處程序
(十四)傳銷查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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