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嚴厲打擊涉及傳銷犯罪活動 個人非法經營5萬元構成犯罪
發布: 2006-12-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涉及傳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其目的就是嚴厲打擊涉及傳銷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非法經營5萬元構成犯罪
《意見》規定,組織策劃傳銷或者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從事傳銷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組織講課的人是骨干分子
《意見》指出,在傳銷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自然人,或者在傳銷組織中專門從事講課、培訓的自然人,是傳銷組織中的骨干分子。
傳銷活動中,參加傳銷者交納的費用屬于違法資金,專門用于傳銷的財物屬于非法財物,獲得的報酬屬于非法利益,應當依法沒收。多次傳銷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多次實施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收集的證據、形成的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材料,符合相關法律對證據所作規定的,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依據。
非法經營5萬元構成犯罪
《意見》規定,組織策劃傳銷或者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從事傳銷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組織講課的人是骨干分子
《意見》指出,在傳銷過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自然人,或者在傳銷組織中專門從事講課、培訓的自然人,是傳銷組織中的骨干分子。
傳銷活動中,參加傳銷者交納的費用屬于違法資金,專門用于傳銷的財物屬于非法財物,獲得的報酬屬于非法利益,應當依法沒收。多次傳銷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多次實施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收集的證據、形成的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材料,符合相關法律對證據所作規定的,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依據。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已有評論 0 條 查看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