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新業務制度能成為中國直銷的范本嗎
發布: 2006-12-02 00:00:00 作者: 梁廣業 來源:

2006年12月12日,直銷巨頭安利公司在獲得直銷牌照的10余天,適時向中國市場推出了《安利新業務制度》。
當我們認真仔細地閱讀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后,對于安利公司靈活地運用了政府頒布的直銷法律法規,并巧妙地用變通的手段把原有業務制度進行了全新的包裝而感到贊嘆。相對而言,可以說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是在原雅芳公司直銷制度基礎上的一大飛躍,在同類直銷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面對安利推出的新業務制度,報刊與媒體也是議論紛紛,有的說安利公司是換湯不換藥,是一種變相的投機表現行為;而有的說安利公司這是對直銷法律法規的一個最好詮釋,在現實中國直銷市場經營環境下應成為一個經典的范本。但是,無論社會公眾對安利公司新業務制度的褒也好、貶出好,作為管理直銷的政府執法部門卻是無動于衷,這種尷尬的局面著實讓直銷業界朋友們捏一把汗。
安利公司作為中國直銷行業的巨無霸可謂是社會公認,安利公司的一舉一動已經成為中國直銷行業發展的風向標;特別是安利在大限之后拿牌而搬出的新業務制度更被世人所矚目,人們不禁要問: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能成為中國直銷未來發展的模板嗎?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在我國直銷新的法制環境下,安利新業務制度要想成為市場經營的范本必須要經過以下環節的檢驗與考驗。
一、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得起直銷法律法規的檢驗
從企業法律主體上講,按照我國政府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由于安利(中國)公司是2006年12月1日就獲得了中國政府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所以說安利公司在新的法制環境下已經是一個合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具備制定和實施直銷經營制度的主體法人資格。
從對直銷員的利益分配尺度上講,安利公司新業務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公司將按銷售代表本人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按月為其計算并發放銷售報酬,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超過銷售代表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边@與我國政府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直銷員利益分配比例完全符合,因此,安利公司銷售代表利益分配比例的最高上限規定是合法。
在直銷的計酬形式上,安利公司把市場資源分為銷售代表、營銷員工和服務網點三種形式,并明確規定:“在新的業務制度下,公司將一如既往地秉持誠信經營、規范發展的理念,依法在獲批直銷經營許可的區域內開展直銷活動,透過銷售代表(即直銷員,以下統稱銷售代表)與服務網點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產品和優良服務。與此同時,公司亦為銷售代表提供了全新的職業發展通路,商德及工作表現良好的銷售代表將有機會被聘用為公司營銷員工,在公司專業系統的培訓下,獲得不斷的成長!钡牵捎诎怖驹谛聵I務制度中所設計的銷售代表、營銷員工和服務網點三種管理與分配形式是一個復雜的組合,所以說其是否屬于《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團隊計酬范疇將有待于政府執法部門的進一步審核與解釋,以便今后中國直銷行業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二、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過政府職能部門的檢驗
在《直銷管理條例》第一章第六條中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安利公司頒布的新業務制度是其進行直銷經營的一種具體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直銷應該屬于一種特殊行業,因此,事關直銷經營中的經營模式和分配制度等一些重大事項必須要經過政府職能部門的認可。但是,截止目前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在《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還沒有進行公示,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上講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還沒有得到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核與批準,所以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暫時還不能作為一個公認的范本進行推廣。
三、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過市場實踐的檢驗
直銷的目的就是經營,企業和銷售人員經營的目的就是獲得利益最大化。
在市場經營中,作為安利公司推出的新業務制度既是一種組織制度,也是一種利益分配制度;因此,安利新業務制度能還成為未來中國直銷市場發展的范本必須要經過實踐的檢驗。
從企業市場發展的角度上講,由于安利推出的新業務制度將是未來企業發展的基本框架,因此,檢驗企業在新老制度進行對接時能否有序發展,以及新業務制度對未來市場發展是否有較大的推動作用等將成為衡量制度優劣的標準。所以說對新業務制度的檢驗需要一定時間,只有用安利未來市場取得的發展規模和銷售額數據說話,才能給我們直銷業界一個正確的答案。
從直銷員發展的角度上講,一種業務制度的優劣必須要經過直銷員親自的市場實踐與檢驗。在價值規律作用下,當安利新業務制度能保證直銷市場穩定發展,且直銷員在經營過程中有相對大的利益回報后,安利直銷生產力資源就會迅速地發展和壯大,反之企業市場資源就會下降和枯萎,甚至于會導致企業市場經營規模和銷售額下滑。所以說,安利新業務制度的優劣必須要經過直銷員一段時間的市場檢驗,只有以直銷員經營的數據為標準,才能對安利新業務制度優劣作出正確的回答。
四、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過眾多企業家的檢驗
企業家是企業經營權的所有者,同時,他們也是企業經營的最高決策者,企業在未來市場發展中采用什么樣的經營方式與制度最終將由企業家自己來決定。
隨著我國新的直銷法律法規出臺與實施,直銷作為一種特殊性的經營形式已倍受廣大企業家所矚目,特別是對直銷經營的核心制度更加關注。
在日益成熟的中國直銷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家的選擇也更加趨于理性化。例如:珠海天年公司在新的直銷法律實施后毅然決然地告別了試水直銷,大連珍奧集團在獲得直銷經營牌照后,由于經營的原因也退出了直銷等;企業家的正確選擇說明了直銷經營是機遇與風險同在。
安利的新業務制度在目前市場經營環境下雖然有一些亮點,但是,在政府沒有明確表態的情況下,眾多企業家將對安利新業務制度還是采取了一種慎重的觀望態度,謀事而定,蓄勢待發;因此,可以說安利的新業務制度暫時還不能成為眾多企業開展直銷經營的范本。
總之,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在經受著法律、政府職能部門、企業和直銷員的檢驗,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對安利新業務制度的評價與否,將對未來中國直銷市場發展起到一個重大的突破作用。無論安利新業務制度能否成為未來市場發展的范本,在新的法制環境下安利敢于邁出雅芳模式這一步就值得我們欣慰,并給中國直銷業界一個深深的啟示:中國直銷市場不僅僅是模式這爭,更重要的是一種觀念上和行動上的競爭!
當我們認真仔細地閱讀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后,對于安利公司靈活地運用了政府頒布的直銷法律法規,并巧妙地用變通的手段把原有業務制度進行了全新的包裝而感到贊嘆。相對而言,可以說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是在原雅芳公司直銷制度基礎上的一大飛躍,在同類直銷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
面對安利推出的新業務制度,報刊與媒體也是議論紛紛,有的說安利公司是換湯不換藥,是一種變相的投機表現行為;而有的說安利公司這是對直銷法律法規的一個最好詮釋,在現實中國直銷市場經營環境下應成為一個經典的范本。但是,無論社會公眾對安利公司新業務制度的褒也好、貶出好,作為管理直銷的政府執法部門卻是無動于衷,這種尷尬的局面著實讓直銷業界朋友們捏一把汗。
安利公司作為中國直銷行業的巨無霸可謂是社會公認,安利公司的一舉一動已經成為中國直銷行業發展的風向標;特別是安利在大限之后拿牌而搬出的新業務制度更被世人所矚目,人們不禁要問: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能成為中國直銷未來發展的模板嗎?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在我國直銷新的法制環境下,安利新業務制度要想成為市場經營的范本必須要經過以下環節的檢驗與考驗。
一、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得起直銷法律法規的檢驗
從企業法律主體上講,按照我國政府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由于安利(中國)公司是2006年12月1日就獲得了中國政府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所以說安利公司在新的法制環境下已經是一個合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具備制定和實施直銷經營制度的主體法人資格。
從對直銷員的利益分配尺度上講,安利公司新業務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公司將按銷售代表本人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按月為其計算并發放銷售報酬,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超過銷售代表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边@與我國政府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直銷員利益分配比例完全符合,因此,安利公司銷售代表利益分配比例的最高上限規定是合法。
在直銷的計酬形式上,安利公司把市場資源分為銷售代表、營銷員工和服務網點三種形式,并明確規定:“在新的業務制度下,公司將一如既往地秉持誠信經營、規范發展的理念,依法在獲批直銷經營許可的區域內開展直銷活動,透過銷售代表(即直銷員,以下統稱銷售代表)與服務網點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產品和優良服務。與此同時,公司亦為銷售代表提供了全新的職業發展通路,商德及工作表現良好的銷售代表將有機會被聘用為公司營銷員工,在公司專業系統的培訓下,獲得不斷的成長!钡牵捎诎怖驹谛聵I務制度中所設計的銷售代表、營銷員工和服務網點三種管理與分配形式是一個復雜的組合,所以說其是否屬于《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團隊計酬范疇將有待于政府執法部門的進一步審核與解釋,以便今后中國直銷行業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二、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過政府職能部門的檢驗
在《直銷管理條例》第一章第六條中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安利公司頒布的新業務制度是其進行直銷經營的一種具體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直銷應該屬于一種特殊行業,因此,事關直銷經營中的經營模式和分配制度等一些重大事項必須要經過政府職能部門的認可。但是,截止目前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在《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還沒有進行公示,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上講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還沒有得到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核與批準,所以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暫時還不能作為一個公認的范本進行推廣。
三、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過市場實踐的檢驗
直銷的目的就是經營,企業和銷售人員經營的目的就是獲得利益最大化。
在市場經營中,作為安利公司推出的新業務制度既是一種組織制度,也是一種利益分配制度;因此,安利新業務制度能還成為未來中國直銷市場發展的范本必須要經過實踐的檢驗。
從企業市場發展的角度上講,由于安利推出的新業務制度將是未來企業發展的基本框架,因此,檢驗企業在新老制度進行對接時能否有序發展,以及新業務制度對未來市場發展是否有較大的推動作用等將成為衡量制度優劣的標準。所以說對新業務制度的檢驗需要一定時間,只有用安利未來市場取得的發展規模和銷售額數據說話,才能給我們直銷業界一個正確的答案。
從直銷員發展的角度上講,一種業務制度的優劣必須要經過直銷員親自的市場實踐與檢驗。在價值規律作用下,當安利新業務制度能保證直銷市場穩定發展,且直銷員在經營過程中有相對大的利益回報后,安利直銷生產力資源就會迅速地發展和壯大,反之企業市場資源就會下降和枯萎,甚至于會導致企業市場經營規模和銷售額下滑。所以說,安利新業務制度的優劣必須要經過直銷員一段時間的市場檢驗,只有以直銷員經營的數據為標準,才能對安利新業務制度優劣作出正確的回答。
四、安利新業務制度必須要經過眾多企業家的檢驗
企業家是企業經營權的所有者,同時,他們也是企業經營的最高決策者,企業在未來市場發展中采用什么樣的經營方式與制度最終將由企業家自己來決定。
隨著我國新的直銷法律法規出臺與實施,直銷作為一種特殊性的經營形式已倍受廣大企業家所矚目,特別是對直銷經營的核心制度更加關注。
在日益成熟的中國直銷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家的選擇也更加趨于理性化。例如:珠海天年公司在新的直銷法律實施后毅然決然地告別了試水直銷,大連珍奧集團在獲得直銷經營牌照后,由于經營的原因也退出了直銷等;企業家的正確選擇說明了直銷經營是機遇與風險同在。
安利的新業務制度在目前市場經營環境下雖然有一些亮點,但是,在政府沒有明確表態的情況下,眾多企業家將對安利新業務制度還是采取了一種慎重的觀望態度,謀事而定,蓄勢待發;因此,可以說安利的新業務制度暫時還不能成為眾多企業開展直銷經營的范本。
總之,安利公司的新業務制度在經受著法律、政府職能部門、企業和直銷員的檢驗,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對安利新業務制度的評價與否,將對未來中國直銷市場發展起到一個重大的突破作用。無論安利新業務制度能否成為未來市場發展的范本,在新的法制環境下安利敢于邁出雅芳模式這一步就值得我們欣慰,并給中國直銷業界一個深深的啟示:中國直銷市場不僅僅是模式這爭,更重要的是一種觀念上和行動上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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