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務廳設立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變更初審辦事指南
發布: 2006-12-01 00:00:00 作者: 商務部網站 來源:

一、法律依據
(一)《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2005年8與23日)第九條第一款:“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第十條:“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二)《商務部關于答復涉及直銷企業有關問題的函》(商資函[2005]98號,2005年12月15日)。
二、申請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三、申報材料
(一)境內投資者申請從事直銷經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直銷企業申請表》(此表可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下載或到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商務廳窗口領取);
2、投資者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的證明材料;
3、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證明材料;
4、足額繳納保證金的證明材料;
5、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和披露制度證明材料;
6、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7、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具體方案;
8、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服務網點方案可便于并滿足當地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性能、價格和退貨的要求,未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等場所的書面認可函;
9、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10、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1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12、企業與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二)境外投資者申請從事直銷經營,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在境外的企業注冊證明;
2、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授予全權代表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人)證明;
3、會計、審計機構審驗的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4、公正文書(上述證明須經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購予以公證,并提供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還應出具其在境外有3年以上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的書面聲明;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商務廳窗口提交申報材料;
(二)省商務廳向商務部轉報企業申報材料,同時出具確認函,確認:(1)企業服務網點方案經涉及地區縣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可;(2)該企業在本省擬從事直銷業務區域內的服務網點方案符合《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三)經批準,可從事直銷的企業應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未完成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不得開展直銷業務。
五、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7個工作日(《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
(二)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七、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省政府政務中心商務廳窗口電話:(028)86939516
省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028)83220841
投訴電話: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務廳:(028)83223259 83224046
網 址:省政務服務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