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家可“直銷”藥品進社區
發布: 2006-11-01 00:00:00 作者: 史力 來源:

近日,省物價局等部門聯合發出通知,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進行規范。通知首次明確提出鼓勵社區藥品廠家直銷,以減輕群眾的醫藥費用負擔,解決城市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通知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直接與藥品生產企業簽訂合同實行藥品直銷。生產企業以含稅出廠價(口岸價)供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屬政府定價的藥品,允許另加不超過10%%的流通差率作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藥品購進價。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銷售藥品要嚴格執行以實際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3%%的加價率;從生產企業以含稅出廠價直接購進的藥品可順加不超過24.3%%的加價率作價銷售,但最終售價應低于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
通知還鼓勵建立藥品采購配送機制。各地可選擇藥品經營企業或成立藥品配送中心,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采購和配送所需流通費用,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按保本微利原則核定藥品加價率。此外,我省還進一步明確了價格管理權限,并要求合理制定醫療價格水平。
通知規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直接與藥品生產企業簽訂合同實行藥品直銷。生產企業以含稅出廠價(口岸價)供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屬政府定價的藥品,允許另加不超過10%%的流通差率作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藥品購進價。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銷售藥品要嚴格執行以實際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3%%的加價率;從生產企業以含稅出廠價直接購進的藥品可順加不超過24.3%%的加價率作價銷售,但最終售價應低于政府規定的最高零售價。
通知還鼓勵建立藥品采購配送機制。各地可選擇藥品經營企業或成立藥品配送中心,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采購和配送所需流通費用,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按保本微利原則核定藥品加價率。此外,我省還進一步明確了價格管理權限,并要求合理制定醫療價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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