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四傳銷人員被判刑
發布: 2006-11-01 00:00:00 作者: yangping 來源: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毛國海等非法傳銷“丹碧蔻”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毛國海、劉智萍、魏誠心、鄒金栓十四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沒收四被告違法所得,并分別處以相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毛國海向聯球貿易(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球公司)總經理劉智萍、市場部經理魏誠心等人提出實施“消費返利計劃”。該計劃的營銷模式為,消費者一次性購買價格為人民幣680元的一套丹碧蔻產品,即成為公司的會員,并可在以后連續12周內享受每周80至85元的返利,并在交納一定數量的加盟費后可成為公司的加盟店,所有消費者的報單必須通過加盟店,加盟店可以從自己客戶的每份報單中提取50元,另外加盟店可以發展下級加盟店,并從下級加盟店每份報單中提取10元。
劉智萍為配合該計劃的實施,專門注冊成立了寧波丹碧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碧蔻公司),對外以聯球公司進行宣傳和簽訂加盟協議,實際由丹碧蔻公司進行非法經營的運作,并以劉瑞茹、潘碧波等人的名義在各家銀行開設個人賬戶23個,專門用于“消費返利計劃”資金的進出。毛國海先后在上海、河南、四川等地發展加盟商。魏誠心、鄒金栓則到山東、河北等地發展加盟商。至今年3月底,被告人在全國21個省市共發展各級加盟店731家,累計接受消費者報單197.5萬余單,非法經營總額為12.4億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毛國海向聯球貿易(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球公司)總經理劉智萍、市場部經理魏誠心等人提出實施“消費返利計劃”。該計劃的營銷模式為,消費者一次性購買價格為人民幣680元的一套丹碧蔻產品,即成為公司的會員,并可在以后連續12周內享受每周80至85元的返利,并在交納一定數量的加盟費后可成為公司的加盟店,所有消費者的報單必須通過加盟店,加盟店可以從自己客戶的每份報單中提取50元,另外加盟店可以發展下級加盟店,并從下級加盟店每份報單中提取10元。
劉智萍為配合該計劃的實施,專門注冊成立了寧波丹碧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碧蔻公司),對外以聯球公司進行宣傳和簽訂加盟協議,實際由丹碧蔻公司進行非法經營的運作,并以劉瑞茹、潘碧波等人的名義在各家銀行開設個人賬戶23個,專門用于“消費返利計劃”資金的進出。毛國海先后在上海、河南、四川等地發展加盟商。魏誠心、鄒金栓則到山東、河北等地發展加盟商。至今年3月底,被告人在全國21個省市共發展各級加盟店731家,累計接受消費者報單197.5萬余單,非法經營總額為12.4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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