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直銷員政策及程序
發布: 2006-11-30 00:00:00 作者: 如新 來源:

第一節 專有名詞定義
第二節 如何成為直銷員
第三節 成為直銷員的限制
第四節 直銷員的責任
第五節 直銷員報酬制度
第六節 違反合同、終止合同程序
第七節 訂購產品或服務
第八節 直銷產品的退換貨政策
第九節 產品責任之索賠
第十節 直銷產品或服務聲明
第十一節 一般商業道德
第十二節 宣傳及使用如新(中國)名稱
第十三節 零售店及服務性相關機構之銷售政策
第十四節 更改合同
第十五節 棄權聲明
第十六節 完整的合同
第十七節 合同條文之可分割性
第十八節 準據法/管轄權
第十九節 通知
第二十節 繼承人與受讓人
第二十一節 訴訟及索償
第二十二節 標題
直銷員政策及程序
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如新(中國)”)的直銷員政策及程序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直銷員推銷合同》、本《直銷員政策及程序》、《退換貨制度》和《直銷員報酬制度》 (定義如下),構成了規范如新(中國)直銷員和如新(中國)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完整合同。如新(中國)關于直銷員各種管理制度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生效,如該等制度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應按照《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報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直銷員如不遵守該等合同和制度的規定,視為違約,并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直銷員帳號(定義如下)被終止及喪失收取傭金或其他在合同中所規定的補償的權利。
第一節 專有名詞定義
本《直銷員政策及程序》中未予專門特別定義的專有名詞適用《直銷員推銷合同》和《直銷員報酬制度》中的定義,但是,若構成合同的上述各文件對于同一專有名詞的定義有沖突的,則以本《直銷員政策及程序》中的定義為準。在此前提下,本《直銷員政策及政策》中所使用的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傭金:如新(中國)每月根據直銷員上一日歷月的銷售總額付予直銷員的報酬。詳細規定已列明于《直銷員報酬制度》中。
直銷活動:指直銷員從事的與推銷如新(中國)的直銷產品有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向消費者推銷直銷產品、向如新(中國)購買直銷產品、辦理退換貨或如新(中國)重要之業務推廣活動。
如新(中國):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
如新(中國)分公司:指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從事直銷業務的上海分公司,(地址為:上海市延安西路895號20樓D1、D2座)。
合同:約定和規范直銷員與如新(中國)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如新直銷員推銷合同》、《直銷員政策及程序》、《退換貨制度》和《直銷員報酬制度》,此合同是如新(中國)與直銷員之間完整且唯一的協議。
直銷產品: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直銷管理條例》批準的符合商務部2005年第72號公告范圍及國家認證、許可或強制性標準的如新(中國)以直銷方式出售的產品。
直銷員:經如新(中國)核準購買及推銷直銷產品,經過培訓并獲得直銷員證向消費者提供其他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服務,并根據《直銷員報酬制度》的規定獲取傭金和其他獎酬的獨立訂約人。直銷員與如新(中國)之間的法律關系由合同所規范。
直銷員證:由如新(中國)向經通過直銷員業務培訓合格的、并同如新(中國)簽署直銷員推銷合同的直銷員頒發的證明其直銷員身份的特定格式的證明文件。
直銷員證號碼:就特定的直銷員而言,與該直銷員所持有的直銷員證上的唯一的識別號碼相對應的、與該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有關的信息,以及該直銷員因其直銷活動可享有的權益。在任何情況下,每一直銷員只能擁有一個直銷員證號碼。
政策及程序:本文件所列載,用以規范各直銷員獨立進行從事直銷活動,以及規范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政策和有關的程序。包括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的修訂和補充。
《直銷員報酬制度》:如新(中國)已經公布的列述的就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直銷產品并提供相關服務而對其計付傭金的條件、方式及其它詳細規范的特定文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的修訂和補充。
第二節 如何成為直銷員
A. 任何人士如要(下稱“申請人”)申請成為如新(中國)的直銷員,必須通過如新(中國)舉辦的培訓和考試。通過培訓和考試后,需實際審閱并填妥一份《直銷員推銷合同》,并在簽署后交回如新(中國)并同時領取直銷員證。除此之外,如新(中國)保留拒絕申請人申請成為直銷員的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無須購買產品或服務即可成為直銷員。直銷員受合同的約束。如新(中國)保留批準或拒絕成為直銷員的申請的權利。
直銷員必須向其擬開展直銷活動所在地的如新(中國)分公司提交《直銷員推銷合同》。未填寫完整、未填寫正確或非向其擬開展直銷活動所在地的如新(中國)分公司提交的《直銷員推銷合同》,如新(中國)均有權要求其改正或視為合同無效。
公司將免費向領取直銷員證的直銷員贈送《直銷政策及程序》、《直銷員報酬制度》、《直銷員推銷合同》、《訂購產品協議》及相關銷售及示范物等。
B.如新(中國)于簽署《直銷員推銷合同》時,會將標有唯一的直銷員識別號碼的直銷員證送交申請人。此外,為處理稅務申報所需,每位直銷員應將其身份證號碼提供給如新(中國)。直銷員的所有傭金將由如新(中國)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存入至直銷員在《直銷員推銷合同》中指定的銀行帳戶中或以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方式支付傭金。
C.未經如新(中國)事前書面同意,任何直銷員均不得將其關于《直銷員推銷合同》的權利轉讓、指派或以其它方式轉移予任何人或企業。
D.申請人和直銷員不得向如新(中國)申報或提供任何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如有任何更改,影響到如新《直銷員推銷合同》或其他表格所載數據的準確性,直銷員必須通知如新(中國)。如新(中國)如確定直銷員所提供的數據虛假或不準確,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和直銷員證號碼、或宣布直銷員以欺詐方式取得的簽署后的《直銷員推銷合同》是無效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該等無效自始無效)。
1)直銷員證上的識別號碼如有更改,必須提交一份新的《直銷員推銷合同》,在表格上方寫上"Amended"(「數據修改」)字樣,并在表格上由所有相關當事人簽署,然后交回如新(中國)。
2)如欲更改直銷員證上的識別號碼,如新(中國)將酌收費用。如屬更改地址、電話號碼、增加人士或改正書寫錯誤,則免收費用。
E.符合條件的人應將《直銷員推銷合同》送達如新(中國)分公司,經如新(中國)簽署,并向其頒發直銷員證之日起,即正式成為如新(中國)的直銷員。
第三節 成為直銷員的限制A.申請成為直銷員的人士,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已滿18周歲;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非全日制在校學生;
4)非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5)非境外人員;
6)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7)非如新(中國)的正式員工。
8)非為其他直銷企業或競爭公司的直銷員或銷售員工或經銷商(包括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擔任其他直銷企業的經銷商,以及是公司形式的其他直銷企業的經銷商的股東或員工)。
B.一個《直銷員證》及其相應的直銷員證號碼只能對應一個直銷員。任何直銷員不得同時直接或間接地在超過一個直銷員證號碼中擁有受益權或擁有超過一個直銷員證號碼。前述“受益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權、現在或將來收取利益(不論是否與財務有關)的權利、表揚或其它與直銷員證號碼有關的實質或非實質的權益。前述“間接”包括信托、代理、代持以及其他類似方式。為方便管理,直銷員的配偶不可另外成為如新(中國)的正式的直銷員,但獲得如新(中國)的批準的除外。
C.《直銷員推銷合同》終止六個月后,曾簽署該終止的《直銷員推銷合同》的原直銷員方可向如新(中國)申請新的直銷員證號碼。但該直銷員在合同終止的六個月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使用另一其它直銷員的直銷員證號碼,也不得利用其它與另一直銷員證號碼有關的方法從中獲益,否則如新(中國)將不予批準該直銷員提出的取得新的直銷員證號碼的申請。
D. 直銷員經如新(中國)事前書面同意,可按適用法律允許的各種方式(包括售賣、贈與或饋贈),將其直銷員證號碼之下的經濟性權益(不包括直銷員證及其號碼本身)(以下簡稱“直銷員證號碼內的資產”)處分、變賣或轉讓。除非如新(中國)已收到直銷員關于擬處分、變賣或轉讓直銷員證號碼內的資產的書面通知,并以書面正式表示同意,否則任何以對如新(中國)索取賠償或要求如新(中國)履行合同責任之形式提出取得直銷員證號碼內的資產的任何人(除直銷員本人),都將不被如新(中國)承認為該等資產的所有人或權利人。直銷員證號碼內的資產轉讓后應仍受如新(中國)于直銷員證號碼內的資產轉讓前所能行使的所有補償措施的約束。
E.直銷員未經如新(中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合同的任何權利移轉、轉讓或讓予他人。直銷員不可指派他人代為履行有關合同之義務。
F. 直銷員不得在該直銷員所屬的省級直銷分支機構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之外及從事直銷活動,也不得跨省從事直銷活動。如果該直銷員跨地區或跨省進行直銷行為,則如新(中國)將立即與其終止《直銷員推銷合同》并要求其返還因此而取得的非法利益。
第四節 直銷員的責任A.各直銷員均為獨立訂約人。直銷員并非如新(中國)的代理人、合伙人或合營者。直銷員絕對不得聲稱與如新(中國)有此等關系。直銷員是獨立的營銷人員。
B.直銷員必須以合乎道德及專業精神的方式,向客戶介紹產品、和服務。
1)在介紹或推銷產品及服務時,有關價格、級別、品質、效能及貨源的數據必須準確及真實。
2)不得就盈利作出不合理、誤導或無代表性的聲明。不得作出任何收入保證。禁止出示表明傭金多少之收益憑證的正本或副本。
3)不得從事任何違反包括《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在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
C.直銷員不得征求或慫恿任何其它直銷員銷售或購買不屬于如新(中國)的產品或服務。如有此等行為,即被視為對如新(中國)與各直銷員的合同關系作出了不當及無理的干預。直銷員同意如違反此規定,將對如新(中國)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并同意如新(中國)采取妥當的補救措施。
D.直銷員不得:
1)直接或間接加入或參與任何其它直銷企業,銷售或推廣任何與如新(中國)及其關聯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有競爭關系之產品或服務;
2)直接或間接地親自、與他人或為他人誘使、推薦或招募其他直銷員加入或參與任何其它直銷企業,或銷售或推廣任何與如新(中國)及其關聯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有競爭關系之產品或服務;
3)在如新(中國)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直銷活動區域之外進行直銷活動;
4)在服務網點內從事直銷活動。
E.直銷員須對其商業決定和開支負全責。
F.直銷員必須完全遵守合同的規定。
G.直銷員須就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條例及規則負個人責任。
H.如新(中國)如確定直銷員之行為不利于或有害于如新(中國)和/或如新(中國)直銷員制度,可自行決定對該直銷員證號碼采取如本政策及程序第六節所列明的行動或其它合同規定的行動。
I.直銷員不得超越如新(中國)在中國大陸印制的任何推廣資料上刊載的內容,或超出如新(中國)規定就直銷產品作出陳述、聲明、說明或保證。所有該等資料須出自如新(中國)。倘直銷員使用非由如新(中國)制作、且沒有印刷如新(中國)享有版權標志的銷售資料或其他相關材料,直銷員應對該等內容負全責。如新(中國)、如新(中國)分公司、總裁及雇員均無須對此負責。
J.直銷員未經如新(中國)授權,不得在傳媒中發布涉及如新(中國)和直銷產品的言論。
K.直銷員不得進口中國大陸地區以外如新(中國)的關聯企業的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售賣。
L.直銷員不得違反誠信,在簽訂《直銷員推銷合同》時提供虛假個人資料、信息,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直銷員推銷合同》及開展直銷活動。
M.直銷員不得偽造國家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文件、證件,以及公民個人、如新(中國)、其他企業制作和發布的文件。
直銷員不得藐視或貶低其他公司(包括與產品和服務與如新(中國)產品和服務相競爭的企業公司,下文稱“競爭公司”)及競爭公司的產品。
N.直銷員不得有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侵害到如新(中國)的利益。
O.直銷員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直銷員推銷合同》或違反如新(中國)其他適用于直銷員的規范所從事的作為或不作為,如新(中國)有權取消其作為如新(中國)直銷員的資格,并賠償如新(中國)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
P.禁止直銷員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牟取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獲得非法利益;
Q.禁止直銷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獲得非法利益;
R.禁止直銷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牟取報酬,獲得非法利益。
第五節 直銷員報酬制度
A.直銷員并不因為協助其它人士成為直銷員而獲得獎酬。
B.《直銷員推銷合同》任何規定都不保證直銷員將有特定收入或將有一定水平的利益或收獲。直銷員的利益與收獲,只能通過其本人成功向消費者直銷產品或服務而得來。所有收獲主要基于直銷員的努力。
C.為不影響直銷員銷售產品或服務而收取零售利益的權利,直銷員須符合《直銷員報酬制度》的所有規定,方可收取當月的傭金;前述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已履行《直銷員推銷合同》的重要義務,且沒有其它違規行為。
D.如新(中國)分公司須于每月份最后一個工作天(含該日)前收集和統計直銷員該日歷月的訂單(連同有關貨款),經如新(中國)認可,方會將其列入該直銷員當月的傭金。
E.收取傭金的直銷員,同意保留有關的售貨憑證最少五年,用以證明其于收取傭金之月份中確實有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之事實。直銷員同意,如果如新(中國)要求其提供該等售貨憑證,須即予以照辦。如直銷員未能提供該等售貨憑證,即屬違反《直銷員推銷合同》之規定,如新(中國)有權收回就該月份任何訂單發放的傭金。
F. 除上述的收回傭金的權利外,如新(中國)亦有權收回已就下列直銷產品或服務發給直銷員的傭金:
1)按如新(中國)所訂退換貨政策或按如新(中國)分司所訂立的例外辦法所退回的直銷產品或服務;
2)按適用法律退回任何如新(中國)的直銷產品或服務;或
3)因直銷員行為失當,包括但不限于就出售或銷售直銷產品或服務,或就《直銷員報酬制度》作出未經認可或誤導的說明,因而退回的直銷產品或服務。
G.如新(中國)根據本節規定收回已發放的傭金時,可自行酌情要求相關直銷員直接還款,或以相關直銷員應得或其后應得的傭金作為抵銷。
H.如新(中國)將于每月25日向直銷員支付傭金。所有傭金由如新(中國)決定以《直銷員推銷合同》指定的形式發放,或由雙方協商直接存款至《直銷員推銷合同》中規定的如新(中國)及其分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中。
第六節 違反合同/終止合同程序A.直銷員是否可享有合同下的權利,應以該直銷員是否持續遵守合同條款為決定的首要條件。直銷員一旦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其直銷員之權利將被終止。如新(中國)可豁免直銷員未能履行合同之全部或部份責任,但如新(中國)在合同下所能行使的權利將不受影響。此外,如新(中國)除可終止合同外,亦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替代終止合同:
1)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直銷員,表達如新(中國)對其違反合同之關注,以及直銷員如持續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新(中國)將終止直銷員在合同下之權利;
2)于一段特定期間內,密切監察直銷員的行為,以確保該直銷員履行其合同義務;
3)要求直銷員作出額外的保證,以確保其表現與合同相符。該額外的保證可包括要求直銷員采取特定行動,以盡力減輕或糾正其不遵守合同的表現;
4)停止履行如新(中國)在合同下的義務,或撤銷如新(中國)給予直銷員的特權,包括但不限于獎項之領取、參加如新(中國)贊助的活動、訂購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5)因直銷員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終止或限制該直銷員全部或部份銷售傭金之發放,亦即直銷員無權要求給予傭金;
6)采取其它法律允許的補救措施。
B.如新(中國)調查涉嫌違反合同的事件,程序如下:
1)如新(中國)會就涉嫌違約一事向直銷員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每位直銷員均同意:直銷員與如新(中國)的關系,完全為合同關系。因此,如果直銷員聲稱雙方關系于現在或曾經屬于準合同關系,或因任何持續行為或做法而成為默示關系,或經如新(中國)員工口頭授權但違反合同條款,或因其它理由而事實上是默示關系,如新(中國)一概不會承認或考慮;
2)如新(中國)如以書面通知違約直銷員時,從發出該通知書當日起,如新(中國)會給予直銷員 20個工作天的申辯期。直銷員可在此段時間內向如新(中國)提出有關資料供如新(中國)審閱。自通知書發給直銷員,直到如新(中國)作出最終決定前,如新(中國)保留禁止該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例如:訂貨、推銷產品、修改直銷員數據、收取傭金等)的權利;
3)如新(中國)將根據附屬來源及如新(中國)調查事實所獲得的資料,以及直銷員在申辯期間向如新(中國)提交的資料,作出最終處分決定,其中可能包括終止直銷員的合同。如新(中國)保留因應每宗違約事件的具體情況施加處分的權利。如新(中國)作出決定后,將立即通知有關直銷員。有關處分將于發出通知書當日開始生效;
4)直銷員不服如新(中國)處分的申訴方式及本政策及程序第二十一節第 B 項所規定之如新(中國)調停/仲裁政策而向如新(中國)索要相關介紹時,如新(中國)應該提供。
C.直銷員自簽訂《直銷員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隨時基于各種理由,填妥一份合同終止書交回如新(中國),以終止其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直銷員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填妥一份合同終止書交回如新(中國),以終止其合同。但直銷員的保密義務仍應繼續有效。
D.為了避免因追究過期違約/違規事件,而導致直銷員證號碼目前經營的業務受阻,如新(中國)不會審查任何未于兩年內向如新(中國)報告的違約/違規行為,但是,如果該等違約/違規行為至如新(中國)知曉之時仍為持續狀態,則如新(中國)有權決定是否予以審查。所有違約/違規事件必須以書面方式記載,并提交如新(中國)的直銷員行為審查委員會。
E.若直銷員與如新(中國)的其他直銷員或如新(中國)的銷售員工結婚,則該直銷員及其配偶應該在領取結婚證之日起3個月內通知如新(中國),夫妻雙方應該選擇保留一方的直銷員或銷售員工的身份,選擇放棄直銷員身份或銷售員工身份的一方應該在3個月內向如新(中國)提出解除直銷員推銷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要求。
第七節 訂購產品或服務
A.直銷員在其有權開展直銷活動的地區訂購的直銷產品將直接在該地區交付,并只可于該地區銷售。直銷員訂購產品,不設最低訂購量,但運費及手續費由直銷員自行承擔。
B.直銷員在存貨方面不受特別規定所限制。直銷員必須運用個人的判斷力,根據合理推算的零售量及個人需要決定存貨量需要。直銷員所訂購的產品不得超過合理的存貨量。如新(中國)有權核對直銷員的產品存貨的轉售情況及檢查其相關文件。
C.直銷員可透過互聯網、電話或傳真,向如新(中國)訂貨。如以郵遞或傳真之方式訂貨時,產品訂購單必須整份填妥。若以前述方式訂貨的,所涉及的訂單應當以如新(中國)的確認為生效要件。若以電話方式定貨的,則在合理的時間內,直銷員應當以書面或其他形式將產品訂購單送交如新(中國)。
1)貨款必須以信用卡、現金或銀行匯款支付。
2)產品訂購的貨款未付清前,如新(中國)有權拒絕運送交付該訂購的產品。
D.如新(中國)必須于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含該日)前收到訂單,方可將該訂單列入該月份的傭金及資格計算中。
E.如新(中國)已根據各市場的競爭價格,設定統一的直銷及零售價格。直銷員必須依隨,否則如新(中國)可采取紀律處分,其中包括可能終止該直銷員證號碼。
F.直銷員如事前未獲得另一名直銷員授權,不得以該直銷員的名義訂貨。
G.如直銷員未能付清應繳款項,即構成違反合同。
H.如新(中國)有權將直銷員應繳而未繳的款項,與直銷員現在或將來應得的傭金抵銷。
I 直銷員如事前未獲得他人具體地書面批準前,不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繳付相關款項。
J直銷員以信用卡方式支付時只能使用其個人的信用卡。
K.直銷員銷售如新(中國)產品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已填妥的售貨憑證之兩份聯本。售貨憑證正面亦應填妥,并包括訂購項目、銷售金額、消費者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售貨憑證背面亦應填妥,并包括銷售日期、直銷員姓名及其直銷員證上的識別號碼、服務網點及服務網點電話號碼。
L . 售貨憑證的第一聯為消費者購貨收據。消費者要求退款時,應在第二聯簽署并在該聯本背面注明日期,交回給直銷員。第三聯為直銷員的購貨收據。直銷員可根據消費者喜好全權酌情決定,以產品更換代替退款。
第八節 直銷產品的退換貨政策
A.消費者自購買并獲得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是未開封的,可以憑公司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如新(中國)、如新(中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向其推銷該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如新(中國)、如新(中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將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如新(中國)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B.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如新(中國)開具的 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如新(中國)、如新(中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如新(中國)、如新(中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將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證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員依據本條規定退貨的,向直銷員返還的貨款應扣除與退回的直銷產品有關的且已向該直銷員支付的傭金(若該傭金尚未向直銷員支付,則將在下次支付傭金時予以扣除)。
C.自直銷員購買產品之日起超過30日,對于未開封且沒有損壞、可以再行售出之產品在售予直銷員后的十二個月內退回時尚處于保質期內,直銷員憑相關的發票或售貨憑證,可向如新(中國)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退貨,但只可獲得在發票或者售貨憑證證明的退回的產品之價款的百分之八十,但應扣除與退回的直銷產品有關的且已向該直銷員支付的傭金(若該傭金尚未向直銷員支付,則將在下次支付傭金時予以扣除),運費由該直銷員自行承擔。
D.不屬于前三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直銷商要求換貨和退貨的,如新(中國)、如新(中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直銷員推銷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除非本退換貨制度另有約定的。
E.消費者或直銷員依據退換貨制度提出換貨要求的,除非如新(中國)明確同意,否則所換產品應當為同品牌、同系列的同類產品,而無論該產品在如新(中國)接受換貨要求時的價格是否與消費者或直銷員購買該產品時價格一致。如果如新(中國)接受消費者或直銷員提出的換貨要求時擬換貨的產品已不再生產且沒有存貨,則如新(中國)有權自行決定以同品牌具有類似功能的其他產品更換給消費者或直銷員或僅予以退貨;如果消費者或直銷員希望換取同品牌具有類似功能的其他產品,且該產品在如新(中國)接受換貨要求時的價格高于消費者或直銷員購買擬換產品的價格時,消費者或直銷員應當補足兩者之間的差額。
F.因直銷員誤導等違規行為,導致直銷產品的退回,如新(中國)保留要求直銷員退還其已收取的有關傭金的權利。如新(中國)可聯絡有關的直銷員直接付款,或扣除現在或將來應得的傭金。
G.消費者了解若售貨憑證所示的直銷員證號與向其推銷產品的直銷員的直銷員證號不一致時如新(中國)有權拒絕其提出的退換貨要求。在購買產品前,消費者應核對向其推銷產品的直銷員的直銷員證和《直銷員推銷合同》以確保該直銷員所持的直銷員證號與其獲得的售貨憑證上所示的直銷員證號相同。
H.任何屬于組合或套裝之一部份,但可獨立出售的產品,只要該產品是現售產品系列、未經開啟即可再銷售,亦可根據退換貨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退換。
I.如新(中國)因故停業的,仍應按退換貨制度規定辦理退換貨事宜。
J.如新(中國)可接受的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銀行支票、銀行轉帳或現金。實際退款方式將根據分支機構或服務網點所在地的付款程序并參考訂貨時的實際付款方法來決定。
K.如新(中國)因故停業的,仍應按上述規定辦理退換貨事宜。
第九節 產品責任之索償
A.第三者因直銷產品瑕疵或使用直銷產品導致損害,向直銷員提出產品責任之索償時,除有下述限制之情形,如新(中國)將賠償該直銷員因遭受索償所受之損害。直銷員應于接到索償通知時立即(于3天內)以書面通知如新(中國)該索償有關之事宜。在確定是否存在產品責任及責任大小的過程中,直銷員應根據如新(中國)的要求給予充分的協助。
B.若直銷員有下列任一情形時,如新(中國)對該直銷員將不負上述損害賠償之責任:
1)未遵循如新(中國)正式之政策及程序及其它任何有關直銷及(或)產品銷售之合同義務;
2)重新包裝、改變或不當使用該產品,或就產品之安全性、使用或效益所作之聲明及指示與如新(中國)核準之刊物所載者不符;
3)未經如新(中國)書面允許,對索償擅自和解或企圖和解。
第十節 直銷產品或服務聲明
A.直銷員作出有關直銷產品或服務的聲明和說明時,限于根據如新(中國)在中國大陸所發行的刊物內所刊載的聲明和說明(如適用者)。
B. 直銷員不得就任何直銷產品作出任何醫藥聲明,亦不得明確指示他人將任何直銷產品用于治療任何特定疾病。因為該等聲明,將構成誤導并暗示該等直銷產品是藥物而非化妝品或營養品。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任何直銷產品均不得比擬作用以治療特定疾病的處方藥物或非處方藥。
C.所有關于產品的聲明及說明,均須與如新(中國)現行發行的刊物所刊載者相同。
D.雖然如新(中國)盡全力遵守政府衛生部門的法規,但直銷員不得在從事直銷活動時向消費者聲稱或暗示任何產品已獲得政府衛生部門或其它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可。
第十一節 一般商業道德
A.如新(中國)的美國母公司乃美國及世界各國之直銷協會(DSA)會員之一,并恪守DSA 商德守則的規定。如新(中國)強烈鼓勵各直銷員,除應了解本節關于一般道德規范之規定外,亦應閱讀DSA商德守則,并于執行業務時采取相關的原則。DSA商德守則現正刊載于DSA之網站,網址為www.dsa.org。
B.各直銷員同意,不會對如新(中國)和如新(中國)的產品、服務或直銷活動、其它人士、其它如新(中國)(包括競爭公司)或其產品或直銷活動,以任何方式作出誤導、不公平、不準確或毀謗的比較、聲明、說明或言論。
C.直銷員同意,其無權在任何國家或其它政治管轄區域采取任何行動,以引進或推廣如新(中國)業務,當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企圖注冊或保留如新(中國)的名稱、商標或商品名稱、保證獲得直銷產品或業務的許可,或以如新(中國)之名義建立商業的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接觸。直銷員如以如新(中國)名義作任何不當之行為,導致如新(中國)須采取補救行動以免除責任,則如新(中國)所付出的所有費用和律師費用,直銷員均同意賠償如新(中國)。直銷員并同意立即將因違反本節而取得之如新(中國)的名稱、商標或商品名稱之注冊登記或保留登記轉移予如新(中國)。本節規定于本合同終止后仍具效力。
第十二節 宣傳及使用如新(中國)名稱
A. 直銷員絕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媒介來推廣直銷產品或服務。直銷員只能透過個人聯系或使用如新(中國)制作發行之刊物宣傳產品。在允許進行該項宣傳的管轄區域,則可進行一般性的業務機會宣傳,但仍須以符合法律法規及如新(中國)政策及程序之方式進行。此外,非經如新(中國)之總經理或市場推廣及信息傳播部經理事前具體之書面許可,直銷員不得透過與任何媒體之采訪、出版品或新聞報導,或透過其它公共信息或產業信息之來源等方式推廣相關的直銷產品、服務或業務機會。上述出版品包括私人出版品、付費之會員刊物或私人團體之出版品。任何媒體接觸或詢問均應轉介到如新(中國)在中國大陸之聯營如新(中國)之總經理或市場推廣及信息傳播部經理處理。
B.如新(中國)的任何標志或名稱,均不得在路人看到之任何公寓、房屋、辦公室、商店店面或其它樓宇使用或標示。
C. 直銷員如未與如新(中國)另行訂立書面授權協議,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宣傳或推廣中,使用任何已注冊或未注冊的如新(中國)的商品名稱、商標、服務標記、產品名稱、標志或其它非實質商業資產。直銷員每次準備使用此等名稱或標記前,均須另行與如新(中國)訂立有關的書面協議。直銷員同意,任何以違反上述規定的方式使用此等名稱和標記,即屬違約,并會對如新(中國)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直銷員同意于接獲違約情況之通知時,接受適當的禁制措施,停止將此等名稱和標記用作相關用途。如新(中國)有權酌情禁止此等違約的宣傳推廣。
D.除非經由上述之個別書面授權,直銷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復制全部或部份如新(中國)所擁有之受版權保護的各種數據和信息。
E.直銷員同意,就業務機會之推廣所作之聲明或說明,必須符合及受限于如新(中國)目前所發行的資料和印刷品中刊載之聲明或說明,并應遵守所有適用之法律、條例與規則。
F.直銷員不得就獲利潛力作出任何不合理、誤導或不具代表性的說明。
1)直銷員不得作如下聲稱:任何人士毋須親自付出努力,即可收取利潤或收益。
2)所有宣傳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根據本F項下文印制的廣告傳單、名片及小冊子只可透過個人聯系方式派送,不得張貼在公眾場所、大量郵寄、放置在停泊車輛上、投入郵箱,或以任何非個人聯系之方式派送。相關數據不得向未經索取之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發送。
3)直銷員如欲得到名人推介,以促銷相關產品或服務,必須每次均于事前征得相關名人之書面同意,方可引用該名人之姓名。
4)如新(中國)的標志和名稱必須與注冊商標之圖樣同時出現(法律禁止者除外);
5)不論在任何情況下,直銷員均不得不當使用如新(中國)的名稱。
G.對于如新(中國)名稱或標志之每次使用,原則上均應事前取得如新(中國)對于該次使用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授權而對于如新(中國)的標志、名稱、商標或商品名稱之使用均被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均屬違反商標法,并將對如新(中國)及其直銷員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如有直銷員或其它人士或主體不法使用如新(中國)的標志、名稱、商標或商品名稱,如新(中國)有權向該直銷員或該人士或主體尋求各種法律上之合理補償。
直銷員于因特網促銷如新(中國)產品與服務時,只能使用如新(中國)建立之直銷員網站、如新(中國)網站及網絡工具(亦即動態網頁、全球網頁、E-clip等)。此外,直銷員得建立一般商機網站及/或一般浮動網頁與如新(中國)網站或商業中心/全球網頁連結。這些一般網頁的內容不能包括如新(中國)之商標或其它有著作權之數據,也不得含有如新(中國)、其產品或業務之數據、或其產品或如新(中國)設施/人員之照片。除政策規定者外,直銷員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使用因特網推廣如新(中國)業務,包括如新(中國)產品及服務。如有違反,如新(中國)除得要求違規直銷員立即移除違反如新(中國)政策之網站外,并得依照直銷員政策及程序第六節規定處分該負責之直銷員。直銷員之網站亦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直銷員不得在如新(中國)為其代管之網站或一般商機網站上特有之網域名稱/URL(網站來源位置)或meta-tags內,使用任何如新(中國)所擁有或如新(中國)經第三人授權之知識產權或專有信息。此外,亦不得在如新(中國)為其代管之網站或一般商機網站,將如新(中國)所擁有或如新(中國)經第三人授權之知識產權或專有信息設定為「背景圖案」。
直銷員不得以任何如新(中國)所擁有或如新(中國)經第三人授權之知識產權或專有信息在搜尋引擎或網絡指南登錄其網站。
第十三節 非零售店銷售
A. 直銷員不得通過如新(中國)的零售店銷售產品或推廣業務。亦不得對準備購貨后再利用非如新(中國)授權的店面銷售的人士銷售直銷產品或服務。
B. 直銷員不得在以攤位形式展示如新(中國)產品和業務機會的會議、展銷會、舊貨市場、物品交換站或其它場合中,銷售如新(中國)的任何產品或服務或推廣如新(中國)的業務機會。
第十四節 更改合同
如新(中國)明確保留對合同做出任何修改之的權利,但如合同發生任何重大變更,將經過應在商務部主管部門的批準后方能生效。如新(中國)可按直銷員提供的聯系方式通過郵遞、在本地印制的<<如新雜志>>或其他定期如新(中國)及其分公司的刊物,通知直銷員對合同的修訂。直銷員同意,經修改之合同條款在有關通知刊登后30 天即對直銷員生效,并將自動納入如新(中國)與有關直銷員所訂立的合同中,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該等經修改之條款生效后,直銷員只要仍繼續擔任直銷員或從事直銷員證號碼活動,即表示其接納新的合同條款。
第十五節 棄權聲明
如新(中國)如聲明放棄對直銷員的違約行為采取相應行動,須以書面方式表達。如果如新(中國)對直銷員特定違約行為放棄采取相應行動,不代表亦放棄對直銷員其后和其它的違約行為采取相應行動。如如新(中國)暫未行使合同所賦予的權利或特權,也并不能詮釋為如新(中國)放棄使用該等權利或特權。
第十六節 完整的合同
A.合同是最終表達如新(中國)與直銷員就合同內一切事宜達成了解及協議的文件,并取代雙方之前或同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一切協議或了解。先前就合同事宜所作的記錄、備忘錄、說明、討論及敘述亦隨之失效。除非符合本政策及程序之規定,否則不得更改或修訂合同。同時,不得以之前或同時之口頭或書面協議作為駁斥合同存在的證據。
B.如合同條款與如新(中國)雇員對直銷員作出的口頭闡述互有出入,則以合同條款為準。
第十七節 合同條文之可分割性
如合同之任何條款在某管轄區域內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執行,則該條款只是在該管轄區域內禁止行使、失效或不能執行。如合同之任何條款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執行,合同之其余條款未隨之失效或不能執行,亦未導致該條款在其它管轄區域內失效或不能執行。
第十八節 準據法/管轄權
合同的來源地及如新(中國)接納準直銷員簽訂合同的地方是中國。有關合同的效力及義務履行,應按照中國有關合同的法律加以詮釋。此有關合同的法律為適用于在中國訂立,并完全在中國履行合同之法律。如新(中國)及直銷員同意將任何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十九節 通知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合同所要求或同意發送的通知或其它通訊,均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并應透過親自遞送、傳真、預付郵費之掛號郵遞或快遞等途徑發送。除合同另有規定,若通知是親自遞送,則于送達時視為送達;若是以傳真發送,則于發送一天后視為送達;若是以郵遞方式發送,除非如新(中國)接到更改地址之通知,否則于寄送到《直銷員推銷合同》所記載之直銷員地址五天后視為送達。除本節規定之通知方式外,如新(中國)亦有權使用信差、如新(中國)網站或其它正常通訊途徑與直銷員聯絡。
第二十節 繼承人與受讓人
合同對各當事人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并須保障各當事人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節 訴訟及索償
A.為保障如新(中國)、其資產及商譽不因第三者(非直銷員)之索償或爭執而受到損害,如新(中國)要求下列事項:若直銷員在使用如新(中國)專有財產時被控侵害第三者(非直銷員)的專有權利,或在進行與如新(中國)有關之直銷業務時成為其它人士之索償或訴訟對象,或直銷員所面對之索償或訴訟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或危害到如新(中國)、如新(中國)的商譽或各種有形或無形資產時,直銷員應立即在3日內通知如新(中國)。如新(中國)可給予直銷員合理的通知后,自費采取其認為必要的各項行動(包括但不限于控制相關的所有訴訟或和解磋商),以保障如新(中國)本身、其商譽、以及有形和無形財產,而直銷員有義務協助維護如新(中國)權利, 直銷員不得做出有違如新(中國)權益的言論及行為。對于所面對的索償和訴訟,直銷員如未得如新(中國)同意,不得隨意采取行動,但如新(中國)不得不合理地拒絕直銷員采取行動。
B.如新(中國)與直銷員均同意有強制力與約束力的仲裁是解決爭議的唯一途徑,且該仲裁結果應為終局結果且不得上訴。為加速直銷員與如新(中國)或因合同而與其它直銷員間產生的爭議能適時解決,直銷員之申訴應先由直銷員行為審查委員會依本政策及程序第六節之規定處理。若直銷員對如新(中國)所作之紀律處分或合同解釋不服時,可向行業協會申請調停,調停失敗后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涉及前述爭議之當事人均可向如新(中國)法律部門索取有關上述的完整的調停/仲裁政策。
第二十二節 標題合同所定的標題僅供參閱方便之用,不應限制或影響各項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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