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網點不得設在居民區、學校和醫院
發布: 2006-09-02 00:00:00 作者: 來源:

商務部日前發布《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對直銷企業在各地設立網點作出相應規定。同時明確,直銷企業的服務網點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等場所。該辦法將于10月20日開始實施。
《辦法》規定,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含其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必須滿足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等要求;同時符合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關于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的相關要求。
商務部要求,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并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月內未能按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從事直銷業務,該企業若要在上述地區開展直銷業務,應按《條例》規定另行申報。
《辦法》規定,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含其在擬從事直銷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服務網點方案必須滿足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商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等要求;同時符合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關于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的相關要求。
商務部要求,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并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月內未能按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不得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的地區從事直銷業務,該企業若要在上述地區開展直銷業務,應按《條例》規定另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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