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責令整改 直銷立法應按國際慣例對癥下藥
發布: 2006-06-21 16:09:00 作者: 孟立昕 來源: 新浪財經

商務部8月12日宣布停止珍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銷核查、備案程序,并責令其進行整改。商務部強調,其他已獲得直銷許可的企業也不得高調炒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直銷管理條例》的要求進入實施程序。
繼雅芳之后,今年8月初商務部批準了珍奧集團等四家中外公司進行直銷經營的許可,珍奧集團也因此成為拿到直銷牌照的第一家內資企業。但珍奧集團近日在多家媒體利用“許可”高調宣傳其產品和營銷方式;在商務部政府網站正式發布批準信息之前,企業擅自在公司網站上公布了“直銷經營許可證”影像,公開發布批準信息;企業負責人還通過新聞媒體表示其有“極大的象征意義”,將企業申請直銷部分商品的經營許可,夸大為政府主管部門對其多年來企業產品和經營方式的全面肯定,并聲稱要將其直銷范圍“逐步向全國推廣”。
商務部表示,珍奧集團及其負責人的言論和行為是錯誤的違規炒作,誤導了社會公眾。
直銷立法面臨兩種路徑選擇
從年初政府明確表示進行直銷立法,在9個月后,此次由商務部為組織單位唱主角、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唱配角的立法成果終于浮出了水面。盡管目前這些法律內容并未以成熟的文件形式從官方渠道公示于眾,但是,由各種非官方渠道流轉出來的信息和要聞匯編卻引發了整個中國直銷行業的躁動和不安。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直銷問題專家、中國商業經濟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研究員胡遠江表示,其根本性的問題在于本次中國直銷立法中的目標訴求、方法運用和內容框架的構筑。與此前的局部振蕩相比,當這些立法成果直接面對中國企業界和中國投資者時,其帶來的行業沖擊將有可能引發輿論地震。因此,有必要探索如何避免直銷立法中的形而上學主義,真正實現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實事求是立法原則。
立法深度與廣度難以得到最大限度保證
胡遠江分析說,在中國直銷立法的基礎原則中,很明顯存在著兩個不同的目標體系。其中一個表現為“應對中國加入WTO的承諾”;另一個則表現為“真正解決中國現存的直銷問題”。而從“應對中國加入WTO的承諾”目標來看,這種目標的形成是全球經濟一體化之下的產物,純粹可以視為一種外在壓力下的目標體系。它將有可能使本次直銷立法更多地停留在一種形而上的粗糙理論狀態上,在立法態度和愿望上容易引發參與立法的具體機構和人員的一種潛在的無奈心態。而在這種心態之下,立法過程在深度和廣度以及嚴謹性上都難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證。
從“真正解決中國現存的直銷問題”目標來看,它實際上指的是通過對直銷進行立法來有效規范和管理中國現在雖無確切名份但在市場上卻已廣泛存在的直銷運作企業和各種直銷行為。
14年以來,特別是1998年全面禁止多層次直銷以來,各種形式的直銷運作不僅沒有能夠逐漸平息下來,反而愈演愈烈,并已經演化成為了一種引起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把“真正解決中國的直銷問題”作為目標,是完全必要的。這種目標是中國直銷業的運營現狀催生出來的,可以視為一種內在壓力下的目標體系。這種目標體系的設立有可能將把本次直銷立法往深度和廣度上推進,在立法態度和愿望上使參與立法的具體機構和個人增強責任性和創造性,形成實事求是探討中國直銷問題、解決中國直銷問題基礎上的立法成果。
胡遠江說,立法的根本宗旨原本就是要在法制軌道上對中國直銷業進行管理,引導中國直銷業健康發展。只有這個目標達成,中國直銷立法的長遠意義和政治意義、社會意義才會凸現出來,而不至于讓本次直銷立法淪落為一種應對外在壓力之下的權宜之計。
中國直銷立法中的兩種方法
與“單純應對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和“真正解決中國現存的直銷問題”兩個目標相對應,胡遠江認為,在直銷立法的方法體系上也存在兩種方法,即“西體為主,中體為用”與“中體為主,西體為用”。
所謂“西體為主、中體為用”的方法體系,指的是在立法過程中全程關注國際直銷立法的經驗和框架,并把它作為本次直銷立法的核心內容。第一步要解決的是在規定的時空環境下與國際直銷行業的游戲規則接軌的問題。第二步要解決的是1990年就已先后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商投資直銷企業的利益體系,其中尤為重要的是1998年以后中國政府全面禁止多層次直銷后以安利公司、雅芳公司等為代表的10家外資、轉型企業。第三、成立行業協會的問題,即把行政監管這個燙手山芋的一部分職能按國際慣例轉移為行業自律。當然,由于在立法重心中偏重于外資企業,因而在行業協會的架構雛形中也一定會以外資為主體;第四步要解決的問題才是中國本土直銷企業的問題和中國直銷問題的真正解決。
胡遠江分析說,正是在這種思路下,本次立法才會以商務部外資司為主負責,而條法司和市場體系建設司則只有參與討論的輔助性作用。而且在這種方法體系中,對國際上其它國家的立法考察和由安利、雅芳等公司提供中國直銷立法的版本就會成為核心的立法手段之一。因此,2004年中國直銷立法流程就難免不處處體現這種為外商投資直銷企業“量身定做”的痕跡了。
而“中體為主、西體為用”的方法體系,第一步要解決的就是中國直銷行業健康運營秩序的建立,形成在直銷企業準入和監管審核中的正規流程;第二步要解決的就是中國直銷商商業行為的有效管理體系,形成對直銷商管理的規范性流程;第三步要解決的就是內外資直銷企業共同組成的行業協會問題,按國際慣例打造中國直銷行業的自我監管體系;第四步要解決的就是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的良性監管秩序和中國直銷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基于以上前提,在本次直銷立法體系中,它就應當從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及其它關聯部門、研究機構調專業人員,組成固定的、專業化的立法小組,在對中國直銷行業現狀做出充分調研后來解決該行業長期沉淀的各種運營與監管問題為立足點,結合國際慣例,對癥下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