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員與傳銷員的區別
發布: 2005-12-31 00:00:00 作者: congchunlong 來源:

這兩個概念是分別從屬于和傳銷的。用一個重復定義就是:從事直銷的人員是直銷;從事傳銷的人員叫傳銷員。而這樣的定義是沒有意義的。要分清二者的真正區別就要具體化地看。
“直銷法”出臺之后,國家已經不承認傳銷員這個詞的合法性了。而我們的直銷企業在斗爭無望,無法讓傳銷像在臺灣和國際上取得合法地位之后,也學乖了,也對傳銷進行喊打。并且再也不說自己是傳銷了,而說自己是直銷。
一、兩者的身份不同,性質不同。我在一篇名為“個人也是分銷商---談傳銷員和分銷商的本質無差異性。”的文章中談到了這個問題。無論從概念、功能和渠道的特性來看,傳銷員和傳統的渠道商都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傳銷員以及傳銷員所從屬的系統,是獨立于直銷企業之外的分銷商,是獨立于企業的若干級渠道,是無限制級的渠道。這種渠道模式可以無限長、無限寬廣的。而直銷員在 本質上不是一級渠道。因為我們都知道直銷是0渠道,是長度最短的渠道形式。
二、兩者與企業的權利義務分工不同。一般說來,每個傳銷員都是一層中間商,他們以獨立經銷商的身份參與傳銷公司的營銷流程,承擔促銷、定貨、籌貨、付款工作,并且獨立承擔風險----總之,他們一獨立的經濟個體,與批發商、零售商一樣具有獨立性。而直銷則是由生產商承擔了營銷流程中的所有工作和風險。由直銷公司招募的直銷員僅僅負責銷售產品、介紹產品,領取資金和工資。由于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傳銷員在發展義務的同時承擔了更大的責任,因為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回報。而直銷員的風險和和責任比較少,直銷員的工作相比來說,沒有傳銷員的那么具有誘惑。
三、兩者與企業的法律關系不同。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的婁本清經過分析得出一個結論:直銷員與直銷企業是勞動法律關系,其勞動權益由直銷企業保障,其勞動權益受到損害時由其勞動權益承擔責任。但是對于傳銷員,它們卻沒有那么幸運,所謂“直銷難民”一詞,實際上指的是“傳銷難民”。他們的權益是很難受到保障的,萬一遇到了“金字塔銷售”騙局,那只能血本無歸了。
四、兩者的計籌方式不同。直銷員只能以自己的銷售額計算報籌。直銷法出臺之后,不承認團隊計籌,這便從法律上否定的傳銷的獎金模式。很多人都知道多層次的實際上就是一個獎金模式,這也是其最根本的魅力所在。沒有團隊計籌,還有什么意思呢?但是對策也是有的,比如將團隊計籌改為“市場開拓獎金”。
五、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一個合法、一個不合法。寫出這一點,略帶搞笑意味。
要把握兩者的區別還是要從直銷和傳銷的區別來看。認清二者的區別也利于分清直銷和傳銷的關系。
但是分清了又能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