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商獎金歸零與不歸零之比較分析
發布: 2005-12-08 23:53:00 作者: admin 來源: 泛太直銷網

各家公司的獎金制度雖各有特色,但是大同小異;本文試著討論其中的一大特點:歸零與不歸零。所有公司的“獎金率”,都是根據個人或組織的“積分額”來決定的,有的公司是以“月”為時間單位,即以每個月所累積出來的積分額來決定個人或組織的獎金率,這種制度稱為“按月歸零制”或“歸零制”;有的公司是采用累積的制度,所不同的是,有些公司只累積到某個獎銜階段為止,而有些公司則是無限期的累積下去,一直達到最高獎銜為止。這種長期累積的制度,我們通常稱之為“累積制”或“不歸零制”。這種“歸零”和“不歸零”的制度,到底會對獎金的分配產生怎樣的影響?兩種制度各有何優缺點?這些都是本文所關心的課題。
為說明“歸零制”和“不歸零制”的差異,我們試以下表的PV值與獎金率為例來說明,假設1分相當于臺幣1元。
PV值 獎金率
6,400 + 3 %
19,200 + 6 %
38,400 + 9 %
76,800 + 12 %
128,000 + 15 %
224,400 + 18 %
320,000 + 21 %
首先,我們先說明不同制度對“獎金率”方面所產生的影響。假設公司是采用“歸零制”,以“月”為單位計算出來的積分,然后再以每個月積分的高低去決定每個月的獎金率。例如,當某個直銷商這個月的積分為20,000分時,其獎金率是6%;下個月的積分為80,000分時,其獎金率就增為12%;在另一個月的積分再降為8,000分時,其獎金率就再度降低為3%;總而言之,每個人的獎金率會隨著每個月積分額的起落而改變。這就是歸零制的特性。
但是,同樣的一個表,如果采用不歸零的制度,情況就會有很大的改變。在不歸零的制度下,由于積分可以無限期的累積下去,只要積分累積到某個水準,就可以晉升到某個獎金率。 因此,即使是一個每月只能銷售8,000分的直銷商,他第一個月的獎金率當然是3%;但是,當他連續做了三個月之后,他的積分就能累積達到24,000分,于是他的獎金率就可提升為6%;以后,只要他繼續做下去,即使他的銷售能力完全沒有提升,但是六個月后,因為他的積分額能累積到48,000分,所以他的獎金率依然可以提高為9%;十二個月后,獎金率升為12%;二十個月后,獎金率升為15%;三十五個月后,獎金率升為18%;最后,到第五十個月,獎金率就可以晉升到21%。
但是,在每個月都歸零的制度中,這個每月只能銷售8,000分的直銷商,其獎金率就永遠都是3%。因此,對一個每月只能銷售8,000分的直銷商來說,這種歸零和不歸零的制度,對獎金率所造成的差異是相當顯著的。在不歸零的情況下,這個直銷商只要有恒心做到第五十個月,他的獎金率就能提升到21%; 但是在歸零的制度下,其獎金率就永遠都是3%。
其次,如果我們再從總收入或總獎金額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的制度又會產生怎樣不同的影響。由于獎金額是營業額和獎金率的乘積,所以我們可分別從營業額和獎金率兩方面去看。首先,從營業額的角度去看,根據上表,假定有一個每月只能做6,400元的直銷商,在不歸零的制度下,由于獎金率會隨著積分的累積而不斷地提高,最后終會從3%提升到21%,所以他從第一個月開始,做到第五十個月,其獎金總額可高達43,968元;而在歸零的制度下,雖然每個月的營業額依然是6,400元,但由于其獎金率始終都是3%,所以他做五十個月工作的總獎金額,就只有9,600元;因此,從總收入的角度來看,在固定銷售能力的情況之下,不歸零的制度會對直銷商比較有利。
但是,如果我們再從獎金率與銷售能力的角度來看,相同的獎金率在不同的制度下,又會呈現另一種迥然不同的結果。就以前面所舉的例子為例,在每月歸零的制度中,獎金率的高低,比較能直接代表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若其獎金率高,則其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也高,反之亦然。因此一個擁有獎金率21%的直銷商,其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就真的具有21%的水準,而他一個月的獎金收入,也一定可以達到67,200元的水準;但是在不歸零的制度中,雖然其獎金率也是由積分額來決定的,但是因為每個人的積分都是累積而來的,其中有些人是一個月做到的,有些人是三個月做到的,有些人是半年做的,有些人是一年做到的,而有些人則兩年才做到的。所需要累積的時間越長,就表示其每個月的銷售能力越小,因此即使是由同樣的最高積分所決定的最高獎金率21%,但是其個人或組織的銷售能力可能只是15%、12%、9%或者甚至只有3%。如果他的業績能力只有3%,那么他一個月的實得獎金最高也只有1,344元;所以,相同的獎金率在不同的獎金制度下,其意義的差異可能會十分大,大到出乎我們的意料之外。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是因為不歸零的累積制度,打斷了獎金率和銷售能力之間的關系,使得一個擁有21%獎金率的直銷商,其實際的銷售能力可能只有3%,以致使得其獎銜失去了代表應有能力的意義。尤其是,在不歸零的制度中,某個直銷商雖然累積到最高的獎金率或獎銜之后,如果他在以后的某個月中沒有業績,那么他的獎金收入就會降低為零。許多實行累積制的公司為避免這種“高獎銜,零獎金”的困窘,幾乎也都同時采行“領獎資格最低要求”的辦法,也就是:公司要求直銷商個人,每月必須做到某個最低業績的標準,才能領取其獎金。
這種“最低要求”的效果又如何呢?這可從兩方面來看,第一,對銷售能力低于這最低標準的直銷商而言,因為他想要領取這份獎金,所以對他會具有一點促使其增加銷售業績的功能,但因為這個最低要求不可能訂得很高,所以其效果也會非常有限。第二,對銷售能力高于這個最低標準的直銷商而言,這個規定對他就完全沒有增加業績的功能,相反的,反而是一種剝奪優秀直銷商在直銷事業中“享受非凡自由”價值的枷鎖。因為有了這個規定之后,直銷商即使創造了一個很大的“銷售網”,他還是無法從其直銷事業中作短暫的休息或是退休,因此必然使他無法享受非凡的自由;而享受非凡自由,也正是直銷事業最重的價值之一。進一步言,這種規定也將會直接影響到直銷事業的繼承,因為繼承者若無法完成此最低銷售額,即無法領取獎金。因此,這種規定并不合理,因為它使直銷事業的繼承權虛無化。
此外,從較長期的角度看,在不歸零的獎金制度中,不管時間的長短,也不管能力的大小,最后,一定是全部的直銷商都能能達到最高一級的獎金率。當全部的直銷商,不管上線或下線,都全部達到了最高一級的獎金率之后,那時上線和下線之間的差額獎金就沒有了,收入就只限于其零售毛利。這時,每個人的獎金收入雖然在理論上可以更上層樓,轉換成為領導獎金,但依前面所分析,在累積制的業績獎金中,許多贏得最高獎銜的直銷商,其獎銜可能是長期累積而來的,其每個月的業績可能很低或是為零,因此其以業績獎金為基礎而計算出來的領導獎金,也可能很低或是為零;美麗的遠景,成為一吹即破的泡沫。因此在累積制中,無論業績獎金或是領導獎金,直銷商的收入來源,最后可能都只剩下個人的零售一途,無法發揮差額獎金的功能。因此,累積制有鼓勵“消費型直銷商”的作用,而對“發展型直銷商”則有抑制的作用。
其次,由于獎金率可以隨著業績的累積而提高,一直提高到最高的21%為止,如果有兩個都同樣是只具有6400元銷售能力的直銷商,一個比較沒有錢,而另一個則比較有錢;他們同時參加一家采用累積制的直銷公司;比較沒有錢的那一個直銷商,必須慢慢地累積他的積分,最后當他做到第五十個月時,他終于累積到了320,000元,達到了21%的獎金率,于是在這五十個月中,他一共賺到了43,968元;而那個比較有錢的直銷商,他在第一個月便買下了全部320,000元的產品,然后慢慢的賣,每個月賣6400元,最后到第五十個月時全部賣完,于是他一共賺到了67,200元。顯然比較有錢的那個直銷商的屯貨做法,比那個沒錢者的正常做法,能賺到比較多的錢。因此,累積制的獎金制度比較有利于有錢人,因為只有有錢人才有能力去屯貨。這現象顯示:在累積制中,隱藏著一種立足點的不平等,因此這種制度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則。
最后,由于直銷公司的組織業績,都是由下向上累積,因此,如果公司采用無限制累積制度的話,那么就必然會形成兩種結果:第一,在直銷商方面,下線將永遠無法超越上線,如此一來,公司對直銷商成就評量的唯一標準,就是參加公司的“先后”,而不是參加者后天的“努力”,于是結果便是“先做先贏,后做吃虧”,這樣的結果,似乎也不是任何公司原始的本意。第二,在公司方面,這種制度將使公司旳資料儲存工作,越來越沉重,獎金計算的工作,越來越復雜;這不但增加公司行政管理的成本,而且也將大大降低公司的行政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