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獎金制度倍增法和我的直銷合法嗎?
發布: 2005-11-02 00:00:00 作者: 龍傳人 來源:

再次回復網友獨翅難飛的提問
獨翅難飛你好,今天我們繼續研究探討你提出的有關直銷問題。
獨:不知道龍教授是否對現行的直銷制度做過推演?是否利用倍增原理設計過符合真正傳銷精神的獎金制度?
龍:在12年前我寫過一本著作《論傳銷》是20元一本,在第三頁我寫到:獎金制度的特點是:……由于我當時認識的局限性,現在看來不合適了,我也不敢再重復表述。
在12年前的廣東東莞市,中國的第一場全封閉“潛能培訓”、我是主講嘉賓之一,當時臺灣和東南亞各國的傳銷高手來了不少參加了這次訓練。我一再宣傳過傳銷的好處共有26條,獎金制度共有12個種類,獎金制度的核心奧秘總共有15招,拿現在的話說叫做15種"陷阱",針對不同的老板追求、不同的產品、不同的對象、不同的時期和地區、不同的資本實力、不同的骨干網頭們的喜好,至于怎樣排列組合,一般是秘不可宣的;沒有這個xianjing就不能稱之為傳銷獎金制度;好比電子游戲,如果沒有事先內置好的坑坑洼洼,只投一個幣就能一步登天,哪還有啥玩游戲的興趣?游戲機老板也賺不到錢哇。還要將聰明到頂的獎金制度包裝成三句話就能說的清楚的一張紙、包裝成一個最能迅速致富的偉大事業。幾十萬下線就能拿著這一張紙去走遍天下,每位上線的百萬富翁夢就能指日可待。在這本書的第三十頁中,有這么一段:其獎金制度之巧妙能激發出一個人,連自己都不曾見到過的無限潛能,從而在一年內經過了辛苦的銷售努力,很可能分配到獎金……沖擊了傳統的分配體制。通常還把這張紙稱之為“市場計劃”等等,我現在得打住,再回復多了負面作用就太大了。
去年在咨詢時我向許多朋友,提供過2004年在大陸的,典型的一百二十家“直銷”公司的互相不同流派的獎金制度及其詳細剖析。
關于我是否利用過倍增原理設計,請參看12年前我寫的《論傳銷》書中第十頁,這個章節的標題是:傳銷采用的是科學的倍增學,在這個章節里我提出了三種表達方式:
累加法:10 +10 +10 +10 =40
累乘法:10×1+10×2+10×3+10×4 =100
累冪法:101 +102 +103 +104 =11110 >10000
這不是按算術,代數級數,而是按幾何級數方法猛烈倍增的。原子彈的爆炸力量就是由原子核、以幾何級數裂變而產生的能量來實現的。
所以,可以說多層次傳銷是采用原子彈式爆炸倍增的。
舉一個例子:……讓交易在最短時間內低投入的完成,豈不美哉!
我們再舉一個發展例子:我推薦……倍增市場,倍增時間,倍增利潤,倍增了我們的生命。
我之所以用……省略號來替代當初寫的大篇文章,是因為那些內容不大合乎今天的兩個條例。
這十二年來我看到傳銷并沒有像我書中所說的那樣——我們應該堅持正確的運作,千萬要用真假識別十五法則逐條衡量自己是否正當!ǖ谑摚
有一個章節我以大量的國外事實專門論述了“世界傳銷禁區資料”,不能踩地雷;并在第26頁強調這個行業既是“天堂”,又可能被不法分子操縱成為“魔鬼”的事業。
非常的遺憾,我沒有看見“天堂”,倒是看見了上千萬的傳銷受害者,傳銷在中國終于變成了一個“魔鬼”的事業。我現在已絕不會相信傳銷會在近幾年合法化。
所以我認為:傳銷在今天已經變啦,已經變得不是七年前的那樣了;已經變得不只是一種普通的營銷模式,或只是一種工具了;(在七年前是這樣的)
我現在的看法:在中國的今天形勢下,傳銷已蛻變成為地地道道的一個欺詐行業,沒什么可再留戀它的了。
請看《禁止傳銷條例》的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正如國法辦在條例解釋時說的: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為了便于理解,條例還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您在本論壇中舉的那個用獎金激勵社會朋友幫忙促銷的方式、例子,算不算傳銷?是否合法?是否要領牌照?是否要給這些忠誠顧客發牌?是否只有領了直銷員牌才能宣傳產品好處?這種促銷模式允許嗎?不允許舉報有獎嗎?
我的看法是:這不屬于傳銷,是合法的促銷方式,不要申領牌照,人人可為。因為這些“促銷員”不要發展下線,也沒有多層次上線團隊計酬;最特別特別的是:每位“促銷員”都沒有現款的投資行為,都沒有強迫促銷員必須親自切身的感受和體會、硬要花錢消費一次。
最后聲明我只是一個普通的民間學者,個人的粗淺看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