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傳銷 組織者可處以最高200萬元罰款
發布: 2005-10-03 00:00:00 作者: 陳國忠 來源:

我國將有71部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將于明天(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3件,部委規章及規范性文件18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文件50件。
法律界定“傳銷”定義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從法律上界定了“傳銷”的定義,并列舉了“拉人頭”“團隊計酬”和收取入門費等三種傳銷方式。對組織策劃傳銷人員,條例規定可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最高20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最高可罰款50萬元。對參與傳銷的,最高也可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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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消息:11月1日起,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等3種行為被明確定義為傳銷。國務院發布《禁止傳銷條例》對此予以嚴厲打擊。組織策劃傳銷的將處最高200萬元的罰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將處最高5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界定“傳銷”定義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從法律上界定了“傳銷”的定義,并列舉了“拉人頭”“團隊計酬”和收取入門費等三種傳銷方式。對組織策劃傳銷人員,條例規定可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最高20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最高可罰款50萬元。對參與傳銷的,最高也可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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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消息:11月1日起,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等3種行為被明確定義為傳銷。國務院發布《禁止傳銷條例》對此予以嚴厲打擊。組織策劃傳銷的將處最高200萬元的罰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將處最高5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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