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直銷立法
發布: 2005-09-02 00:00:00 作者: 陳國順 來源: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直銷管理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時審議通過的<<禁止傳銷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從而使我們對傳銷和直銷的區別以及直銷運作規范有了清晰的認識,也使多年來對直銷的紛爭塵埃落定。
一 兩個<<條例>>明確界定了直銷和傳銷的區別。
在<<條例>>頒布之前,更多的解釋來自學術上或業內人員的自由解釋,<<條例>>頒布后對直銷和傳銷的界定就上升為法律層面的解釋,任意解釋和面紅耳赤的爭論將被法律解釋所統一。<<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該定義起碼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1直銷是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的經銷,即我們常說的“無店鋪經營”。2直銷是直銷員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廣義上的消費者是指從事一切消費活動的人,包括生活消費和生產消費。狹義上和法學上的消費者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消費者主體是自然人,不包括社會組織和團體。本《條例》中的“最終消費者”應當是狹義和法學上的消費者,如果購買商品是為了經營或用于生產性消費就不能成為“最終消費者”。從直銷的定義可以看出,為滿足消費的經銷就是直銷,否則就是傳銷。
與直銷定義相呼應,《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以概述的形式對傳銷進行了界定,并在第七條中列舉了三種屬于傳銷的行為:1以發展人頭和人員數量的多少作為計算依據和給付報酬;2要求被發展者交納費用或認購商品才能取得加盟資格;3形式上下線關系,以下線業績為計算依據和取得報酬的經營行為均屬傳銷。直銷員的招錄只能按普通的招聘辦法,在符合法定和企業制定的招錄標準應聘者中選擇,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企業頒發直銷員證的人員才能從事該企業的直銷活動,這也是加盟者的入圍條件,也就是說加盟者的上線不能決定其作為直銷員的經營資格。
二.直銷立法考驗直銷企業,眾多“直銷”企業難跨直銷門檻。
直銷立法之前很多企業或明或暗地從事著直銷經營,力圖搶占一定的市場份額,《直銷管理條例》門檻高立,其中硬性指標有:1內資企業申請前連續前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資企業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經驗;2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3繳納2000萬元保證金,并在直銷運營后每月按產品銷售收入的15%繳納至1億元人民幣。僅從資本運營角度,一個企業要想成為直銷企業,固定投資、流動資金加上保證金起碼需要3億元的自由資金注入,按我國對企業類型的劃分應為國家中型企業,也就是說只有屬國家大中型企業才有實力進入直銷行業,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將忍痛割愛讓出直銷市場。
三.取消“網絡倍增”,直銷員多勞多得。 “網絡倍增”實際上是一種數字理論,按“金字塔”式的形狀由一變二,由二變四的數字組合,要求在這一數字組合中,每一組成鏈條都不發生斷裂,而且必須按設計者的設想速度發展。這僅僅是一種數字游戲,不可能應用到現實生活。這種“網絡倍增”的經銷方式也叫“多層直銷”,就是上級可以從下線、下下線或其銷售業績中取得報酬。《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違者即屬于傳銷。直銷員的報酬取決于其本人直接銷售業績的大小,打破了過去那種只要加入團隊,靠團隊作戰,一夜成為富翁者的夢想,使公眾清醒的認識到直銷員與普通的推銷員沒有多太大的差別。就是為企業推銷產品,從推銷產品中取得報酬,多勞多得。
四.關于直銷之法的效力。
《直銷管理條例》屬行政法規。其效力層級僅次于法律,除港、澳、臺地區外,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在準入條件上,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幾乎沒有差別。從《直銷管理條例》可以看出,我國適用的是“單層直銷”,禁止“多層直銷”。屬于法律范疇的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前展性不會朝令夕改,因此,近期內我國不會對該條例進行修訂,不會準許“多層直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