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管理條例》草案具特色合國情
發布: 2005-08-02 00:00:00 作者: root 來源:

●境內注冊●設有店鋪●銷售自產產品●推銷員制度
本報訊記者賀朝暉實習生盧遠香、薛麗麗報道:連日來,《直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在國內引起了極大的關注。為了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加深對《直銷管理條例》草案的認識,有效區別直銷與傳銷,記者近日采訪了直銷行業資深理論研究專家、廣東晨訊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總裁禹露、顧問張進成和策劃總監張良。
1.經營模式和獎勵制度不同
禹露:《直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我國直銷的經營方式。《條例》第二條給直銷的定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在設立店鋪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同時,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經銷方式。這里指出了直銷與傳銷本質區別,也是我國直銷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直銷區別的主要標志。
條款中明確規定:一是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二是必須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三是必須設立店鋪銷售,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這就界定了凡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不是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沒有設立店鋪銷售的企業不受本《條例》的法律保護。
直銷與傳銷的區別最關鍵的應該是經營模式和獎勵制度。例如目前所謂的五級三階制、雙贏、雙軌、框架制等等,都會隨著傳銷的概念成為禁止的范疇。伴隨著傳銷這個概念一起遭禁止的可能還會有一些行為,例如狂熱的集會、離譜的培訓、虛假的宣傳、上下線的關系、游離于管理之外的銷售人員組織等。在經營方式上,《傳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第二條指出:“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直銷與傳銷就詞面意義上說,在國際上沒什么差異,但在我國卻有著其特定的含義。
2.監管機關主體不一樣
張進成:《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從事傳銷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條例》則規定“直銷企業應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直銷”。同時明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是直銷行業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直銷企業的審批和直銷行業的監管”。除兩個主管部門其他的公安、稅務、物價、質管等部門也有監督權,變單一機關管理為多元機關管理,有利于充分發揮各職能監管部門的職責的履行,有利于齊抓共管,促進直銷行業健康發展。
3.推銷員資格要求有異
張良:《辦法》規定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除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兼職經商的其他人員)可以作為傳銷員;《條例》則規定7類人員不能從事直銷:(一)現役軍人;(二)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人員;(三)醫生、教師;(四)全日制在校學生;(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及配偶、子女;(六)中國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組織成員;(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同時《條例》明確規定推銷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推銷員必須通過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才能上崗進行推銷業務,從而有利于提高推銷員的業務水平和思想素質,樹立直銷行業的良好形象。
4.傭金制度《條例》有明確規定
禹露:《辦法》沒有確定傭金的比例。《條例》明確規定了“直銷企業支付給每個推銷員的報酬(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只能來源于直銷企業自身的經營收益,其總額不得超過應該推銷員將產品直銷給最終消費者所得收入總額的25%,推銷員只能向最終消費者直接推銷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第三方轉賣”。有利于規范直銷運作,有利于消除不正當競爭,有利于打擊非法傳銷。
5.監督機制有別
張良:《辦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企業的銷售、培訓等活動,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查處”;《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業的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進行監管,對其經營行為、經營場所、網絡信息、產品質量等進行檢查,包括不定期現場檢查:委托獨立專業審計機構對直銷企業實行專項審計”。《條例》鼓勵社會公眾對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的直銷行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直銷企業監管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監管主管部門將公布舉報電話,監管主管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刻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6.直銷法律責任處罰措施更嚴厲
張進成:《辦法》提出“違反本辦法的企業或者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傳銷資格;對傳銷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傳銷企業終止該傳銷員資格”;《條例》規定,“隱瞞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詐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非法傳銷的最高罰款可高達200萬元人民幣。
7.區域性限制有區分
張良:《辦法》禁止外國(地區)企業及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傳銷活動;《條例》規定直銷企業的投資條件:具有良好信譽,提出申請前連續2年內在國內外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擁有3年以上直銷經驗。同時在去年廈門會議上提出“內外一致、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12字方針,體現《條例》更加成熟,更與國標接軌。
8.《條例》沒有照搬國際慣例
禹露:店鋪+推銷員模式是具有中國特色、與中國的管理國情相吻合的直銷形式,要保證中國直銷業的健康發展,核心還是緊貼中國國情,而不是盲目地照搬國際慣例。直銷作為一種營銷方式在中國的運作有它的復雜性,必須強化對直銷這種營銷方式在各個層面上的管理。
無店鋪直銷模式中的直銷人員作為獨立分銷商的流動性和自由性,對其營銷行為及其個人稅收的征管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對于直銷商身份的界定和管理也存在難度。從促進中國直銷繼續發展和保證對行業的監管的角度上,店銷模式更適合中國本土。
店銷模式不僅適合中國國情,而且將會對全球直銷業產生巨大的影響,將來全球消費者會為中國特色之舉帶動全球直銷業改革拍手叫好。
“中國式”的直銷條例得到了三方面的認可。首先是政府認可:因為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如果公司層面搞短期行為,還有分布在各地的店鋪在分解風險;其次是百姓認可:公司再遠,店鋪在家門口,增加了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安全感;還有就是公司認可:公司管理市場容易了,營銷網的發展大都以店鋪為軸心,公司在具體管理中重點抓店就可以了。基于以上三點,不管網絡是多層次還是單層次,都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可以斷言,中國直銷業的控索,將會為世界直銷史添上輝煌的一頁。
什么是傳銷?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經營業績中提取報酬的;2.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認購商品(含服務)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以此獲取回報;3.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上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決定的;4.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5.組織者利用后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6.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本報訊記者賀朝暉實習生盧遠香、薛麗麗報道:連日來,《直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在國內引起了極大的關注。為了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加深對《直銷管理條例》草案的認識,有效區別直銷與傳銷,記者近日采訪了直銷行業資深理論研究專家、廣東晨訊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總裁禹露、顧問張進成和策劃總監張良。
1.經營模式和獎勵制度不同
禹露:《直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我國直銷的經營方式。《條例》第二條給直銷的定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在設立店鋪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同時,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經銷方式。這里指出了直銷與傳銷本質區別,也是我國直銷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直銷區別的主要標志。
條款中明確規定:一是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二是必須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三是必須設立店鋪銷售,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這就界定了凡沒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不是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沒有設立店鋪銷售的企業不受本《條例》的法律保護。
直銷與傳銷的區別最關鍵的應該是經營模式和獎勵制度。例如目前所謂的五級三階制、雙贏、雙軌、框架制等等,都會隨著傳銷的概念成為禁止的范疇。伴隨著傳銷這個概念一起遭禁止的可能還會有一些行為,例如狂熱的集會、離譜的培訓、虛假的宣傳、上下線的關系、游離于管理之外的銷售人員組織等。在經營方式上,《傳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第二條指出:“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它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直銷與傳銷就詞面意義上說,在國際上沒什么差異,但在我國卻有著其特定的含義。
2.監管機關主體不一樣
張進成:《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從事傳銷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條例》則規定“直銷企業應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直銷”。同時明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是直銷行業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直銷企業的審批和直銷行業的監管”。除兩個主管部門其他的公安、稅務、物價、質管等部門也有監督權,變單一機關管理為多元機關管理,有利于充分發揮各職能監管部門的職責的履行,有利于齊抓共管,促進直銷行業健康發展。
3.推銷員資格要求有異
張良:《辦法》規定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除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兼職經商的其他人員)可以作為傳銷員;《條例》則規定7類人員不能從事直銷:(一)現役軍人;(二)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人員;(三)醫生、教師;(四)全日制在校學生;(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及配偶、子女;(六)中國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組織成員;(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同時《條例》明確規定推銷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推銷員必須通過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才能上崗進行推銷業務,從而有利于提高推銷員的業務水平和思想素質,樹立直銷行業的良好形象。
4.傭金制度《條例》有明確規定
禹露:《辦法》沒有確定傭金的比例。《條例》明確規定了“直銷企業支付給每個推銷員的報酬(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只能來源于直銷企業自身的經營收益,其總額不得超過應該推銷員將產品直銷給最終消費者所得收入總額的25%,推銷員只能向最終消費者直接推銷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第三方轉賣”。有利于規范直銷運作,有利于消除不正當競爭,有利于打擊非法傳銷。
5.監督機制有別
張良:《辦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傳銷企業的銷售、培訓等活動,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查處”;《條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業的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進行監管,對其經營行為、經營場所、網絡信息、產品質量等進行檢查,包括不定期現場檢查:委托獨立專業審計機構對直銷企業實行專項審計”。《條例》鼓勵社會公眾對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的直銷行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直銷企業監管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監管主管部門將公布舉報電話,監管主管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刻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6.直銷法律責任處罰措施更嚴厲
張進成:《辦法》提出“違反本辦法的企業或者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傳銷資格;對傳銷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傳銷企業終止該傳銷員資格”;《條例》規定,“隱瞞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詐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非法傳銷的最高罰款可高達200萬元人民幣。
7.區域性限制有區分
張良:《辦法》禁止外國(地區)企業及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傳銷活動;《條例》規定直銷企業的投資條件:具有良好信譽,提出申請前連續2年內在國內外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擁有3年以上直銷經驗。同時在去年廈門會議上提出“內外一致、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12字方針,體現《條例》更加成熟,更與國標接軌。
8.《條例》沒有照搬國際慣例
禹露:店鋪+推銷員模式是具有中國特色、與中國的管理國情相吻合的直銷形式,要保證中國直銷業的健康發展,核心還是緊貼中國國情,而不是盲目地照搬國際慣例。直銷作為一種營銷方式在中國的運作有它的復雜性,必須強化對直銷這種營銷方式在各個層面上的管理。
無店鋪直銷模式中的直銷人員作為獨立分銷商的流動性和自由性,對其營銷行為及其個人稅收的征管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對于直銷商身份的界定和管理也存在難度。從促進中國直銷繼續發展和保證對行業的監管的角度上,店銷模式更適合中國本土。
店銷模式不僅適合中國國情,而且將會對全球直銷業產生巨大的影響,將來全球消費者會為中國特色之舉帶動全球直銷業改革拍手叫好。
“中國式”的直銷條例得到了三方面的認可。首先是政府認可:因為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如果公司層面搞短期行為,還有分布在各地的店鋪在分解風險;其次是百姓認可:公司再遠,店鋪在家門口,增加了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安全感;還有就是公司認可:公司管理市場容易了,營銷網的發展大都以店鋪為軸心,公司在具體管理中重點抓店就可以了。基于以上三點,不管網絡是多層次還是單層次,都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可以斷言,中國直銷業的控索,將會為世界直銷史添上輝煌的一頁。
什么是傳銷?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經營業績中提取報酬的;2.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認購商品(含服務)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以此獲取回報;3.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上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決定的;4.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5.組織者利用后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6.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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