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諫中國直銷法
發布: 2005-06-02 00:00:00 作者: 龍傳人 來源:

·政府為何喜歡雅芳?真的多層無望?直銷在中國還有好的前途嗎?
·為什么老百姓對直銷商看不順眼?
·為什么國家部門老覺得直銷商是社會不穩定的基因?
·為什么工商部門總認為直銷商既非工商業的經營者、又非消費者?
·為什么很多直銷前輩和精英、培訓專家和權威們,紛紛退出直銷行業?
思考一:取消認購“潛規則”
目前,在中國直銷行業,要獲得各公司的直銷商資格,必須遵守先花錢當“消費者”的潛規則。同時,直銷企業為了長命百歲,直銷商們必須繼續充當主流消費群體,還得周周、月月投資進行畸形消費。雖然龐大的底層直銷商今天可以強忍當媳婦的悲哀,以為熬過這階段總會有當“婆婆”的那一天,可80%的人群是堅持不下去、必然虧本退出的,只為那10%先占位置的聰明上線白白作了害己的奉獻,而給社會留下了動亂的隱患。
這個潛規則雖然是直銷在海外誕生那天就有的,但是到了中國就水土不服,原因有五:
一、雖然改革開放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是我國普通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國外有較大差異。投資直銷的價格門檻對中國人來講價格不菲,一旦收不回成本,就會引起心理上的巨大反差。這種現象對求職者尤為明顯。
二、國外的消費習慣和消費心理比中國成熟。其市場發育程度很高,很多人在家里就能把推銷搞定,還有非常強的即時物流配送網絡,也不怕小額的囤貨。而在國內,在收入不高的情況下,一旦涉及囤貨滯銷,就會造成直銷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中國人專職從事直銷的比例太大,花錢投資后的期望值太高,然而在美國、在歐洲,多半是兼職做直銷。在中國,那些老實巴交的農民,受了發財的蠱惑,敢把種田的牛給賣了,甚至于還東求西借地把錢湊齊給上級,然而一旦發財無望,他就會拼命。
四、直銷行業并不是人人都能成功的,它是個特別富有挑戰性的行業,比賣保險的人員要求更高!在這場無底薪的投資活動中,“傻根”們失敗率很高,強迫他們認購產品是引發社會動亂的根源。
五、這種潛規則很容易被“老鼠會”公司效仿成地地道道的拉人頭方式,也不容易和正規公司有效區分開來,將模糊政策界限,加大了執法的難度。
因此,今天的中國特色直銷,應該發展成為直銷商加強學習考核合格后,以素質就業的方式來展業,而取締投資就業方式。要更偏重于代理性質,而不是買斷式經銷。這也與今日國情、人情、習慣、思維模式有著密切關系。
筆者建議即將出臺的直銷法規,應該嚴格禁止直銷商展業資格必須經過消費者的門檻。即使要開放潛規則,也要再過些時日,這樣才能讓國民對直銷行業有個適應磨合的過程。
思考二:公司應承擔過程責任
筆者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直銷公司應該承擔直銷員非法傳銷運作的主要責任,不能出了事就一推了之。
公司應該設有監控系統和有專人專職管理直銷過程,確保公司過半的營業額是來自售給最終消費者,而且確保初次接觸的消費者沒有接受過推薦、保薦的誤導,還要確保他們的購物目的不存在加盟推銷致富的引誘。公司必須與直銷員簽訂銷售合同,不能只在文本宣傳頁中聲明不準拉人頭運作,至于直銷的過程一律裝聾作啞。
因為,我們應該看到,現在直銷商拉人頭的非法操作,都是來源于公司本身隱含著的傳銷基因,受著直銷公司隱藏的靈魂所左右,只有公司本部正本清源才能杜絕拉人頭。
希望政府不要把直銷牌照發給那些沒有能力控制過程的企業,更不要容忍那些將中國人隨便的、大量的除名的懲罰。因為直銷商辛苦組建起來的營銷網絡是他未來生存的依靠,是他賴以收回成本并擴大贏利的基礎、網絡資源屬于他私有的“固定資產”,不準許公司輕易地就給剝奪了。
如果硬要開除,公司就必須賠償直銷商辛苦組建團隊的費用和他的網絡未來銷售產品的利潤分成。中國特色直銷應該保護國人的這份組團權益。
思考三:兩“推”分開
除了以上兩點建議之外,我認為“直銷法(規)”中還應該明確:
一、直銷公司的主流消費群體到底是最終消費者(沒有受到發財等誘導),還是經營者?因為直銷團隊的擴大、入職增員的擴張,是要加強多方位、多渠道的推薦工作,而不是強迫入職新員工掏錢買單成為消費主體。直銷公司過半數的主流消費群體應該是最終消費者。
二、雖然要提倡多多消費本公司、熱愛本公司、扶持本公司,但是不能掛著推銷的羊頭,而實際是賣的推薦的狗肉。即,直銷員在向大部分的客戶推銷產品時,絕不應涉及到“推薦”,即,兩推不應同時捆綁進行。更不要把“上帝”當作下線來發展,還美其名曰這是世界的最新消費理論,并聲稱這是世界通用的模式。
即使以前這樣做過,一直這樣做過,也不代表中國特色直銷將來也必須這么做!
三、直銷商不能當混血兒,既是消費者,又是經營者。因為我國部分工商管理條例說得很明白:你是消費者,我會按“消保法”保護你的權益;你是經營者,我會按“工商法規”來保護你的權益。
可惜,現在直銷商的身份是什么?直銷商以自己經營的資格找了那么多人來消費,根本分不清法律主體身份。因此有關條例只好規定:凡是傳銷人員一律按集體詐騙而論,受害也一律不受理。
例如:去年12月9日《新商報》通欄大標題報導:“一名傳銷女子在使用某沐浴露后飽受‘變臉’之痛,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認為,購買目的不純很難討回公道。”
《北京青年報》 2004年8月5日報導:“聽信了傳銷公司的鬼話,首鋼退休老工人白增喜把自己多年積攢下來的兩萬多元血汗錢扔進了傳銷公司拿不回來。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該院以傳銷行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為由,當庭作出裁定,駁回白增喜的起訴。”
如果你覺得這些都不可思議,那么我們再回頭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八、九、四十九條,以及《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你就能知道,現在流行的直銷獎金制度,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
因此,中國直銷寧肯暫時放棄買單加盟消費致富的舊規則,開展轟轟烈烈的賣單達標銷售致富的中國特色新模式,再不能給拉人頭有可乘之機。讓真誠的直銷(產品)成為社會時尚,惡心的傳銷(模式)在中國淡化,直銷不要變質為設陷阱、玩制度的游戲。不是強迫消費者硬要加入經濟型的教會組織,發財人的俱樂部。
我們期待著中國“直銷法”的盡早出臺,也只有在法律的規范下,人們才能真正享受到直銷方式帶來的高質產品、方便服務、親情友誼、終生滿足,讓消費變得輕松、純潔、和愉快且沒有陰謀。
那美麗的、又高尚的直銷才可能在神州大地冉冉升起……
附錄:
世界直銷協會聯盟制訂的直銷的商德守則中第2.14節的原文如下: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以介紹顧客給賣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現方式,作為引誘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而此折扣或折現優待并無任何保障。
韓國《直銷法》摘錄
第32條 禁止
1.一個多層次銷售者不許有下列行為:
(3)給傳銷商、或新參加者強加存貨負擔,不論什么名目都不允許,例如:入會貨、試用產品、銷售工具、銷售額、培訓費等等。
(4)強加給傳銷商發展下線數量。
(9)通過傳銷商,強迫其下線購買產品和服務。
(10)對產品和服務實行安排銷售。
(11)對傳銷商發展下線支付獎金,或在發起獎金之外又支付獎金。
3.多層傳銷公司不能支持或教唆傳銷商從事上述行為。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針對金字塔行為制定。該法規定,任何人在商業活動中采取如下方法直接或間接的引誘一個屬于非商人的消費者購買產品、服務、權力,即屬于滾雪球銷售行為。
方法是指:他們擔保,如果該消費者介紹新消費者與他們達成同樣交易,該消費者可以在購買產品、服務、或某種權力時獲得特殊報償。所謂同樣交易是指,這個新消費者也是通過介紹另一個新消費者來獲得產品、服務、或某種權力的特殊報償。
美國《禁止金字塔銷售術法》
肯塔基州、亞力桑那州、猶他州等49個州的《禁止金字塔銷售術法》和美國國會“2002年反金字塔式促銷法案”第2款:(1)規定了“金字塔式銷售術”的概念,即“金字塔”式促銷計劃是這樣的企業:
(A)給參與者的回報來自于新加入者所付出的金額;
(B)向新參與者做出許諾,給其投資以巨額回報;
(C)使用詐騙或欺詐的銷售方式,導致資源有限的、不知情的個人受害。
新加坡《多層銷售和金字塔銷售(禁止)法案》
第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滿足“除以不高于展銷品或資料的成本價格購買展銷品或資料、且不用于再銷售以外,不得要求個人在參與計劃或安排時付出任何利益或購買任何產品”的條件者,即不構成金字塔式推銷計劃或安排。
馬來西亞(第500號法令)
第7條第1款規定:“對于那些以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人,其獲利方式不是從銷售或轉手銷售貨物和服務的數量中獲得金錢利益,而是以付出代價,購買獲取金錢利益的機會;這機會是通過自己或由其它人士誘惑他人加入這種直銷計劃中,并從中獲利;這種申請不會獲得批準”(反金字塔)。
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1978年11月11日法律策101號 1979年5月11日實施、1988年修改)
第一條(目的)
鑒于無限連鎖鏈終會斷層,而又利用人的僥幸心,給不少參加者造成經濟損失,本法律禁止該種行為,并通過就有關防止的調查和啟蒙活動作出規定,防止無限連鎖鏈所帶來的社會危害。
第二條(定義)
本法律所指“無限連鎖鏈”的定義所下。捐獻金錢物品的參加者無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員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參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連鎖式和階段式的遞增,后來參加者的位次根據其參加的順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員從位次在后的成員所捐款的金錢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錢物品的金額或數量的金錢物品。“無限連鎖鏈”是指以上所述為內容的金錢物品的分配組織。
第三條(禁止無限連鎖鏈)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中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理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為什么老百姓對直銷商看不順眼?
·為什么國家部門老覺得直銷商是社會不穩定的基因?
·為什么工商部門總認為直銷商既非工商業的經營者、又非消費者?
·為什么很多直銷前輩和精英、培訓專家和權威們,紛紛退出直銷行業?
思考一:取消認購“潛規則”
目前,在中國直銷行業,要獲得各公司的直銷商資格,必須遵守先花錢當“消費者”的潛規則。同時,直銷企業為了長命百歲,直銷商們必須繼續充當主流消費群體,還得周周、月月投資進行畸形消費。雖然龐大的底層直銷商今天可以強忍當媳婦的悲哀,以為熬過這階段總會有當“婆婆”的那一天,可80%的人群是堅持不下去、必然虧本退出的,只為那10%先占位置的聰明上線白白作了害己的奉獻,而給社會留下了動亂的隱患。
這個潛規則雖然是直銷在海外誕生那天就有的,但是到了中國就水土不服,原因有五:
一、雖然改革開放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是我國普通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國外有較大差異。投資直銷的價格門檻對中國人來講價格不菲,一旦收不回成本,就會引起心理上的巨大反差。這種現象對求職者尤為明顯。
二、國外的消費習慣和消費心理比中國成熟。其市場發育程度很高,很多人在家里就能把推銷搞定,還有非常強的即時物流配送網絡,也不怕小額的囤貨。而在國內,在收入不高的情況下,一旦涉及囤貨滯銷,就會造成直銷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中國人專職從事直銷的比例太大,花錢投資后的期望值太高,然而在美國、在歐洲,多半是兼職做直銷。在中國,那些老實巴交的農民,受了發財的蠱惑,敢把種田的牛給賣了,甚至于還東求西借地把錢湊齊給上級,然而一旦發財無望,他就會拼命。
四、直銷行業并不是人人都能成功的,它是個特別富有挑戰性的行業,比賣保險的人員要求更高!在這場無底薪的投資活動中,“傻根”們失敗率很高,強迫他們認購產品是引發社會動亂的根源。
五、這種潛規則很容易被“老鼠會”公司效仿成地地道道的拉人頭方式,也不容易和正規公司有效區分開來,將模糊政策界限,加大了執法的難度。
因此,今天的中國特色直銷,應該發展成為直銷商加強學習考核合格后,以素質就業的方式來展業,而取締投資就業方式。要更偏重于代理性質,而不是買斷式經銷。這也與今日國情、人情、習慣、思維模式有著密切關系。
筆者建議即將出臺的直銷法規,應該嚴格禁止直銷商展業資格必須經過消費者的門檻。即使要開放潛規則,也要再過些時日,這樣才能讓國民對直銷行業有個適應磨合的過程。
思考二:公司應承擔過程責任
筆者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直銷公司應該承擔直銷員非法傳銷運作的主要責任,不能出了事就一推了之。
公司應該設有監控系統和有專人專職管理直銷過程,確保公司過半的營業額是來自售給最終消費者,而且確保初次接觸的消費者沒有接受過推薦、保薦的誤導,還要確保他們的購物目的不存在加盟推銷致富的引誘。公司必須與直銷員簽訂銷售合同,不能只在文本宣傳頁中聲明不準拉人頭運作,至于直銷的過程一律裝聾作啞。
因為,我們應該看到,現在直銷商拉人頭的非法操作,都是來源于公司本身隱含著的傳銷基因,受著直銷公司隱藏的靈魂所左右,只有公司本部正本清源才能杜絕拉人頭。
希望政府不要把直銷牌照發給那些沒有能力控制過程的企業,更不要容忍那些將中國人隨便的、大量的除名的懲罰。因為直銷商辛苦組建起來的營銷網絡是他未來生存的依靠,是他賴以收回成本并擴大贏利的基礎、網絡資源屬于他私有的“固定資產”,不準許公司輕易地就給剝奪了。
如果硬要開除,公司就必須賠償直銷商辛苦組建團隊的費用和他的網絡未來銷售產品的利潤分成。中國特色直銷應該保護國人的這份組團權益。
思考三:兩“推”分開
除了以上兩點建議之外,我認為“直銷法(規)”中還應該明確:
一、直銷公司的主流消費群體到底是最終消費者(沒有受到發財等誘導),還是經營者?因為直銷團隊的擴大、入職增員的擴張,是要加強多方位、多渠道的推薦工作,而不是強迫入職新員工掏錢買單成為消費主體。直銷公司過半數的主流消費群體應該是最終消費者。
二、雖然要提倡多多消費本公司、熱愛本公司、扶持本公司,但是不能掛著推銷的羊頭,而實際是賣的推薦的狗肉。即,直銷員在向大部分的客戶推銷產品時,絕不應涉及到“推薦”,即,兩推不應同時捆綁進行。更不要把“上帝”當作下線來發展,還美其名曰這是世界的最新消費理論,并聲稱這是世界通用的模式。
即使以前這樣做過,一直這樣做過,也不代表中國特色直銷將來也必須這么做!
三、直銷商不能當混血兒,既是消費者,又是經營者。因為我國部分工商管理條例說得很明白:你是消費者,我會按“消保法”保護你的權益;你是經營者,我會按“工商法規”來保護你的權益。
可惜,現在直銷商的身份是什么?直銷商以自己經營的資格找了那么多人來消費,根本分不清法律主體身份。因此有關條例只好規定:凡是傳銷人員一律按集體詐騙而論,受害也一律不受理。
例如:去年12月9日《新商報》通欄大標題報導:“一名傳銷女子在使用某沐浴露后飽受‘變臉’之痛,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認為,購買目的不純很難討回公道。”
《北京青年報》 2004年8月5日報導:“聽信了傳銷公司的鬼話,首鋼退休老工人白增喜把自己多年積攢下來的兩萬多元血汗錢扔進了傳銷公司拿不回來。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該院以傳銷行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為由,當庭作出裁定,駁回白增喜的起訴。”
如果你覺得這些都不可思議,那么我們再回頭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八、九、四十九條,以及《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你就能知道,現在流行的直銷獎金制度,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
因此,中國直銷寧肯暫時放棄買單加盟消費致富的舊規則,開展轟轟烈烈的賣單達標銷售致富的中國特色新模式,再不能給拉人頭有可乘之機。讓真誠的直銷(產品)成為社會時尚,惡心的傳銷(模式)在中國淡化,直銷不要變質為設陷阱、玩制度的游戲。不是強迫消費者硬要加入經濟型的教會組織,發財人的俱樂部。
我們期待著中國“直銷法”的盡早出臺,也只有在法律的規范下,人們才能真正享受到直銷方式帶來的高質產品、方便服務、親情友誼、終生滿足,讓消費變得輕松、純潔、和愉快且沒有陰謀。
那美麗的、又高尚的直銷才可能在神州大地冉冉升起……
附錄:
世界直銷協會聯盟制訂的直銷的商德守則中第2.14節的原文如下:
直銷公司及直銷商,不得以介紹顧客給賣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現方式,作為引誘顧客購買產品或服務,而此折扣或折現優待并無任何保障。
韓國《直銷法》摘錄
第32條 禁止
1.一個多層次銷售者不許有下列行為:
(3)給傳銷商、或新參加者強加存貨負擔,不論什么名目都不允許,例如:入會貨、試用產品、銷售工具、銷售額、培訓費等等。
(4)強加給傳銷商發展下線數量。
(9)通過傳銷商,強迫其下線購買產品和服務。
(10)對產品和服務實行安排銷售。
(11)對傳銷商發展下線支付獎金,或在發起獎金之外又支付獎金。
3.多層傳銷公司不能支持或教唆傳銷商從事上述行為。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針對金字塔行為制定。該法規定,任何人在商業活動中采取如下方法直接或間接的引誘一個屬于非商人的消費者購買產品、服務、權力,即屬于滾雪球銷售行為。
方法是指:他們擔保,如果該消費者介紹新消費者與他們達成同樣交易,該消費者可以在購買產品、服務、或某種權力時獲得特殊報償。所謂同樣交易是指,這個新消費者也是通過介紹另一個新消費者來獲得產品、服務、或某種權力的特殊報償。
美國《禁止金字塔銷售術法》
肯塔基州、亞力桑那州、猶他州等49個州的《禁止金字塔銷售術法》和美國國會“2002年反金字塔式促銷法案”第2款:(1)規定了“金字塔式銷售術”的概念,即“金字塔”式促銷計劃是這樣的企業:
(A)給參與者的回報來自于新加入者所付出的金額;
(B)向新參與者做出許諾,給其投資以巨額回報;
(C)使用詐騙或欺詐的銷售方式,導致資源有限的、不知情的個人受害。
新加坡《多層銷售和金字塔銷售(禁止)法案》
第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滿足“除以不高于展銷品或資料的成本價格購買展銷品或資料、且不用于再銷售以外,不得要求個人在參與計劃或安排時付出任何利益或購買任何產品”的條件者,即不構成金字塔式推銷計劃或安排。
馬來西亞(第500號法令)
第7條第1款規定:“對于那些以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人,其獲利方式不是從銷售或轉手銷售貨物和服務的數量中獲得金錢利益,而是以付出代價,購買獲取金錢利益的機會;這機會是通過自己或由其它人士誘惑他人加入這種直銷計劃中,并從中獲利;這種申請不會獲得批準”(反金字塔)。
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1978年11月11日法律策101號 1979年5月11日實施、1988年修改)
第一條(目的)
鑒于無限連鎖鏈終會斷層,而又利用人的僥幸心,給不少參加者造成經濟損失,本法律禁止該種行為,并通過就有關防止的調查和啟蒙活動作出規定,防止無限連鎖鏈所帶來的社會危害。
第二條(定義)
本法律所指“無限連鎖鏈”的定義所下。捐獻金錢物品的參加者無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員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參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連鎖式和階段式的遞增,后來參加者的位次根據其參加的順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員從位次在后的成員所捐款的金錢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錢物品的金額或數量的金錢物品。“無限連鎖鏈”是指以上所述為內容的金錢物品的分配組織。
第三條(禁止無限連鎖鏈)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中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理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今日新聞頭條
我也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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