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
發布: 2004-05-02 00:00:00 作者: root 來源:

2003-11-053近年來,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銷商品的活動在我國不斷出現,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騙消費者、牟取暴利。他們有的鼓吹不勞而獲,引誘參加者上當受騙;有的抬高商品價格,蓄意盤剝消費者;有的以推銷優良產品為名,而行推銷假冒偽劣商品之實;有的甚至偷稅漏稅、走私販私,嚴重擾亂了我國的經濟秩序。為了遏制這些違法行為的蔓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堅決取締擅自開展的多層次傳銷活動。
二、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或參加多層次傳銷活動。
三、對于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或走私販私物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經營者開展多層次傳銷活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締:
l、多層次傳銷活動參加者的業務主要是介紹他人參加,且收入主要來自他所介紹的新成員繳納的入會費或者經營者的利潤 主要來自參加人員的入會費;
2、以繳納高額入會費或以認購商品方式變相繳納高額入會費作為加入條件的;
3、對多層次傳銷活動參加者的報酬或商品的質量、用途、產地等,作虛假或引入誤解的宣傳,請人入會的;
4、商品價格高于合理市價,牟取暴利的;
5、不準退貨或設定苛刻的退貨條件的。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多層次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各地要結合實際開展一次清理檢查工作。對以多層次傳銷名義從事上述違法活動的,堅持 予以查處;對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發
現有偷稅漏稅或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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