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 2004-05-02 00:00:00 作者: root 來源: 0
三、反金字塔法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國直銷法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金字塔目前是世界上對非法多層次傳銷的一個通稱,是一個法律名稱術語。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在法律上稱為金字塔,在俗語上又稱其為“老鼠會”、“獵人頭”、“賣錢活動”等等。在歐洲國家的法律上多見稱其為“滾雪球銷售”。日本在法律上稱金字塔為“無限連鎖鏈”。另外在亞洲國家和地區,如日本、中國臺灣和香港,對金字塔的俗稱常用“老鼠會”、“獵人頭”、“滾雪球”等等。雖然這些名稱不同,但它們的本質是一樣的。(一)多層直銷公司與金字塔公司的區別 從法律用語上講,“多層直銷公司”屬合法,“金宇塔公司”屬非法。美國法律是這樣限定的,一般國家也都采用這種區別術語。但對金字塔公司在定義內容上進行清楚限定則很不容易。從多層次網絡銷售組織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層次傳銷公司二者是沒有區別的。加拿大《多層次傳銷法》說:“金宇塔銷售是一種多層次銷售方式!币簿褪钦f二者在銷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這種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難辨,魚目混珠。美國在70年代初打擊金字塔公司時,在如何區別金宇塔公司與多層次傳銷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進行甄別。因為許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層次傳銷公司,而暗中卻實施金字塔陰謀。二者很相似,二者都要求購買一定的商品,他們都強調發展直銷商,他們都根據下線直銷商的銷售額給予上線直銷商傭金。由于這種區別的難度,所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70年代初打擊金字塔公司時。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層次傳銷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公司,對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雙方爭議不下。這種爭議持續4年時間,直到1979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在這幾年的爭論中,聯邦貿易委員會經反復研究金字塔公司的如下特征:① 傳銷商要支付一大筆加入費(通稱獵人頭費)。② 傳銷商購買較大的商品?(通稱存貨負擔),而且這些商品不能退貨。③ 作為交換,傳銷商從發展下線獲取傭金。同時聯幫貿易委員會 判斷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征,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①沒有要求傳銷商交納的獵人頭費用。②傳銷商沒有存貨負擔。③傳銷商沒有從發展下線獲取獎金。④傳銷商手中的未銷售出的可賣商品可以被公司買回。綜觀世界各國對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況,一般認為,隱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與正當的多層次傳銷公司一樣都是銷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點:①傳銷商加入時要投入很高的入會費。②公司不是根據銷售額給予傳銷商獎勵,而是根據發展下線給予獎勵。②硬性規定傳銷商要買一個大數量的商品(存貨負擔)。④對傳銷商退貨予以限制(存貨負擔)。⑥夸張收入,騙人入伙。而正當的多層次傳銷公司的入會費都不高,不是根據發展下線給予獎金,而是根據銷售額給予獎金,沒有存貨負擔,不限制退貨,不夸張騙人。(二)法律對金字塔行為的限制 早期金字塔犯罪往往是一種明顯的騙錢,象美國的“彭茲”事件,日本的“天下一家會”事件等等,形式明顯,打擊也容易,法律可以明確禁止金錢買賣。晚期金字塔活動就比較隱蔽了,他們不“賣錢”了,而是賣商品,在銷售商品中暗地實施金字塔陰謀。所以法律限制金字塔行為,主要是針對它的隱蔽性。 關于打擊形式明顯的買賣金錢的金字塔行為,馬來西亞《直銷法》第2條明確規定,直銷產品不許包括“股票、債券、貨幣”等有價證券商品。日本把這種“賣錢”金字塔活動稱為“無限連鎖鏈”,并在其《無限連鎖鏈防止法》中加以定義并給予了嚴厲懲罰。該法定義規定:“本法律所指‘無限連鉸鏈’定義如下。捐獻金錢物品的參加者無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員位次排在先,以后參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連鎖式和階段式的遞增,后來參加者的位次根據其參加的順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員從位次在后的成員所捐獻的金錢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獻金錢物品的金額或數量的金錢物品!疅o限連鎖鏈’是指以上所述為內容的金錢物品的分配組織。” 該法罰款規定:“第五條:開設或經營無限連鎖鏈者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元以下罰款或兩者并罰。第六條:以勸誘加入無限連鎖鏈為職業者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元以下罰款。第七條:勸誘加入無限連鎖鏈者處以二十萬日元以下罰款”。 韓國《直銷法》第32條2項也明令:“任何多層次銷售組織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金錢經營,或打著經營產品和服務的幌子從事金錢經營!辈⒁幎ㄟ`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各國的金字塔法除了嚴禁“賣錢”活動外,主要針對金宇塔銷售的各種隱蔽形式做了限制,其限制主要針對以下幾個問題:①入會費問題 入會費是招一個人參加傳銷公司開始支付的費用,或稱為參加傳銷公司做傳銷商的資格費用。金字塔必須以參加者支付一大筆資金為目的,公司才能獲暴利。所以降低入會費是限制金字塔行為的一個有力措施。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傳銷公司對新加入傳銷商的入會費,在加入后的6個月內,不能超過500美元。美國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規定在100一500美元之間。 英國規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會費,在7天之內超過75英鎊即為非法。無論這75英鎊是買產品、工具,還是買其它服務。②傳銷商存貨負擔問題 給傳銷商強加一個較大產品的購買額,這是金宇塔公司常采用的一個手段,這一手段稱為存貨負擔,金字塔公司以此獲取非法的快速資金積累。對這種金宇塔行為一般采用兩種法律手段限制:一是直接限制。二是間接限制,即退貨限制。 首先是直接限制。加拿大多層次傳銷法規定,如果“傳銷公司故意把一個在商業上是不合理的數量的產品賣給參與者”,此行為則屬金字塔行為。這條意思是指金字塔公司把一個較大的存貨負擔壓在傳銷商頭上。加拿邪教懲罰規定,違反此條經起訴定罪者“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并罰”。 其次是間接限制,即傳銷商退貨權力規定。允許傳銷商退貨,可以使金字塔公司的存貨負擔手段不攻自破。美國許多州反金字塔法規定傳銷商有向傳銷公司退貨的權力,并且傳銷商獲得的退貨價格不能低于原價的90%,條件是這些商品能夠由公司再銷出去。而且規定傳銷商可以無理由退貨。在退貨日期限定上,美國各州不一樣,有的州(例如馬薩諸塞州、佐治亞州、路易斯安那州、懷俄明州)規定傳銷商任何時間都可以退貨。有的州有時間限制,例如馬里蘭州規定傳銷商退貨期限為:自買貨之日起三個月內。 在加拿大,法律規定如果傳銷公司不給予傳銷商退貨,“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并罰! 韓國《直銷法》是直接限制與間接限制并用,該法第32條規定:“(3)給傳銷商或新參加者強加負擔,不論什么名目都不允許,例如,入會費、試用產品、銷售額、培訓費等等。……(5)對傳銷商未售出產品退貨期限強加限制,并且傳銷商買貨和退貨的差價超過《總統令》規定!比绻`反此項禁令,則“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③禁止上線從發展下線獲取傭金 禁止上線傳銷商因發展下線傳銷商而獲得獎金,這也是各國反金字塔行為的一個措施。允許傳銷商通過發展下線獲取獎金,很明顯是引誘傳銷商盡量多的獵人頭,因為他不必銷售商品,只要盡量多的拉人入伙,就能發財致富。 美國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例如馬薩諸塞州、佐治亞洲、路易斯安那州、懷餓明州)嚴禁傳銷商通過發展下線獲得獎金。各州法律規定,合法傳銷公司不能對傳銷商發展下線支付任何獎勵,上線只能通過下線銷售額獲得獎勵。 韓國《直銷法》32條1項規定,對傳銷商發展下線支付獎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加拿大傳銷法規定:“一個傳銷網絡中的參與者因介紹另一個參與者進入網絡而獲取報酬!浧鹪V定罪,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來西亞《直銷法》中采取兩種打擊方法。一是該類公司不予批準成立,二是重罰。該法第7條規定:“(1)下述申請人不批準直銷執照:即在該申請人的直銷經營計劃中,不是根據產品和服務的銷售數量賺取利潤,而是通過引誘下線加入來獲取利潤。(2)已獲取直銷執照者,若發現有(1)中所述行為,不論直接或間接實行,都將視為犯罪,并處以25萬元以下馬幣罰款,再犯者處以50萬元馬幣以下罰款!④禁止夸張宣傳 一些金字塔公司對外宣傳時,往往會夸大本公司傳銷商收入如何高,賺錢如何容易,夸大收入以騙人入伙。禁止夸張宣傳就是指傳銷公司或傳銷商不能對本傳銷網絡傳銷商的收入夸大。 這一點加拿大傳銷法規最具代表性。該法規定:傳銷公司或傳銷商在對外做宣傳時,對其傳銷網中傳銷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適中。談傳銷商的收益時,只能選擇有代表性的傳銷商為標淮,因為有代表性的傳銷商的收入是一般的、正常的情況,可以作為本傳銷網絡中傳銷商收入的標淮。而如果選擇個別的、異常情況的、最高收入的傳銷商作為例子大加宣傳,就會有騙人的嫌疑。加拿邪教規視其為非法。其處罰規定為:“經起訴定罪,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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