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直銷法綜述(一)
發布: 2004-05-01 00:00:00 作者: root 來源:

一、概述
自二次大戰以后,直銷這一無商店零售的新形式在美國出現,隨后,又流行于世界各地。直銷這一商業新形式給人們帶來了新概念,如:無商店零售、多層次傳銷網絡、消費者與銷售者兩位一體、挨門挨戶訪問銷售、家庭聚會銷售,獨立身份直銷商等等,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興趣。同時,它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如:金字塔、老鼠會、獵人頭、滾雪球、無限連鎖鏈、賣錢、高壓銷售等等,引起了消費者的反感。針對新問題,新的立法也迫在眉睫。所以,伴隨著直銷的流行,有關直銷立法也在世界各國相繼建立起來。
目前世界存在直銷的國家中,大部分都有直銷法規?偟目,各國的直銷法規大概有兩種形式。一是專門直銷法,即為直銷專門設立法律。如韓國《直銷法》、馬來西亞《直銷法》、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二是直銷法律條文,即在某一商業法律中設立有關直銷法律條文。如加拿大《競爭法》中設有“多層次傳銷”法律條文,英國的《公平貿易法》中設有反“金字塔”法律條文。
美國是直銷的發源地,但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專門直銷法律。它的直銷公司主要受兩種法規約束,一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二是美國各州直銷法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是全國性的法規,是全國直銷公司都要遵守的。例如,出示身份證明法規規定,直銷商在進入消費者家門之前必須先出示身份證明。冷靜法規規定,除了固定商店地點之處而發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直銷交易中,在三天之內,消費者有權退貨并收回全額退款。它的入會費法規規定,直銷商入會加入費六個月內不能超過500美元,這些法規對全美國的直銷公司有總的約束作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雖然是全國性的法規,但它內容不多,比較簡單,不系統。美國各州法規則制定的詳細、系統、涉及范圍廣范。美國州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是反金字塔法,美國50個州(除了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都有反金字塔法,該法在絕大多數州都是專門法,少數幾個州是在《多層次傳銷法》中設立反金字塔法條文。可見美國人對反金字塔問題相當重視。第二,美國大部分州都有冷靜法。州冷靜法與聯邦貿縣委員會冷靜法規相似,基本內容都是消費者有權在三天之內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性罰款。上述兩種法規集中而且普遍,在美國直銷法中具有代表性。
亞洲直銷發展主要集中在亞洲東南部地區。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中國臺灣和香港地區都是“世界直銷聯盟”成員。亞洲直銷雖然發展晚,但它的發展很迅猛,它的地位也舉足輕重。據世界直銷聯盟統計1993年世界直銷銷售總額為609億美元,亞洲為330億美元,占54%,其中日本直銷額為294億美元,堪稱世界第一。亞洲直銷法規參差不齊,有的國家制定有專門的直銷法規,象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有的地區有局部直銷法律條文,象中國臺灣地區在其《公平交易法》中就設有直銷法規條文。有的國家沒有直銷法,例如印度尼西亞,即無專門直銷法,也無條文。官方也不打算制定特別法規管理直銷業,只把直銷公司當作一般商業公司看待。比較世界各國的直銷法,韓國《直銷法》可以說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統的直銷法,該法共有六章,包括:總則、直銷、通信銷售、多層次傳銷、補充、處罰?傆50條。其內容之詳備,非其它國家直銷法之所及。
歐洲國家的直銷流行普遍,歐洲國家一般也都有直銷法,但歐洲國家大多是直銷法律條文,被包含在其它法律中。例如法國、奧地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直銷法條文,英國、比利時在《公平貿易法》中設立直銷法條文,德國在《競爭法》中設立直銷法條文等等。歐洲直銷法主要焦點與美國相似,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冷靜法規,二是反金字塔法規。歐洲冷靜期規定比美國期限長,大多是7天。例如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士都實行7天冷靜期退貨制。以上10個國家除了意大利、西斑牙、荷蘭之外,其它國家也都有反金宇塔法規,歐洲一般稱為“禁止滾雪球銷售法”,這與美國州法一律稱“反金字塔法”不同。
除了國家正式法律法規之外,直銷協會也有直銷約法,以進行行業自律。擁有41個會員國的“世界直銷聯盟(WFDSA)”制定有《世界直銷商德約法》,每個會員國都要遵守它,正如“世界直銷聯盟”秘書長尼爾·奧芬1995年2月28日在北京接受采訪時所說:“協會的下屬會員國必須申明遵循商德約法,盡管它不是法律,但能否遵循它是加入世界直銷聯盟的必備條件。”美國直銷協會也制定有《美國直銷協會商德約法》,以做為它的會員公司的自律規范。另外,擁有16個會員國的“歐洲直銷聯盟”也在謀求制定《歐洲直銷商德約法》,以統一規范所有會員國家的直銷。
二、直銷中的違法現象
直銷違法現象往往集中于多層次傳銷的違法現象上,或者說往往集中于網絡直銷的違法現象上。
網絡營銷具有神奇的魔力。一個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公司如果對這個多層次網絡成功的運用,再加上獨特的一流產品,加上崇高的公司信譽,這臺網絡營銷機器可以奇跡般的倍增一個公司的銷售額。在理論上甚至可以達到銷售額徒增的天文數字。但網絡營銷是一臺機器,是一個工具,合法公司可以操縱它,非法公司也可以操縱它。非法公司可以利用網絡營銷的魔力使自己的財官暴發,他們以發財的誘惑力,迷惑人們參加,他們可以堆出金字塔,可以滾出大雪球,可以發展一個無限連鎖鏈。但這一切都是害人的伎倆,廣大的加入者最終會發現受騙上當,財富只被少數人騙取?梢哉f這個金字塔堆得越高,這個滾雪球滾的越大,這個無限連鎖鏈拉得越長,它對社會的危害也越大。所以各國的法律對網絡營銷違法打擊也最有力。
外國人曾經舉了這樣一個假設案例,形象地闡述了網絡營銷的違法規象,一個手表制造公司給一個顧客開了6塊手表的付款收據。顧客拿到了這6張收據,但他只交一只手表的價錢。顧客非常驚奇也非常高興,因為他以一個手表的價錢獲得了6塊表,有6倍的利益。但是手表制造公司先不把表交給顧客,公司許諾,該顧客必須把其中的5個單據交給另外5個人,他才能獲得他的6塊手表。這樣該顧客把五張單據賣給了另外5個人,并獲得了他的6塊表。這另外5個人與上述顧客一樣,每人向公司交一個表的價錢,又各自獲5張收據,同樣往下賣出去后,他們同樣也各自獲得6塊表,這一過程象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參加者都認為自己能賺6倍的利益。但這是一個魔鬼的騙局,在這一過程中,第1層是一個人第2層是5個人,第3層是25人,第4層是125人……到第10層則是200萬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參加該網絡的人也是有限的,這個金字塔的后續者最終必會枯竭,這時廣大的后參加者就找不到他們的下線了,在這個極點上,這座金字塔就會倒坍,結果是少數先加入者交1塊表的價錢獲得了6塊表,而廣大的后續者只會自交了1塊表的價錢,一無所獲,受騙上當。
這一典型案例國外稱為金字塔陰謀?疾飕F實社會,人們也看到了類似的金宇塔陰謀。
在舊中國曾流傳一種“老鼠會”融資方式就屬于這類型。它采用“搖會”、“聚會”、“標會”等形式,入會者必須先交一定的錢,用后入會者支付的錢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后入會者只要源源不斷的參與,資金就會越滾越大,先加入者分的紅利也就會越多。
在本世紀初的1919年,美國有一個“彭茲”金字塔案件,該金字塔的發起人鼓茲運用網絡營銷方式進行欺騙,他賣一種債券,引誘參加者購買,他從后加入者交的錢中,向先加入者支付紅利,后加入者越滾越多,先加入者分的紅利也越來越大。他用這種欺騙手法很快積聚了1 000萬美元。當然,最后受到了法律制裁。
日本的金字塔活動是1965年日本內村健一在熊本市成立的“天下一家會”。該會以“投資2080元,吸收4名子會員,即可獲得102.4萬元”為口號。到1970年底該會會員已達43萬人,并有多家分會,在全盛時期,該會會員高達180萬人,所吸收的資金高達日幣300億元。1972年開始,會員向官方控告該會,到1979年,日本正式立法對這種老鼠會行為加以打擊,同年,“天下一家會”宣布解散。
美國在60年代出現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網絡營銷方式來實現金字塔陰謀的案例。1964年在美國加州成立的“假日魔力公司”,規定參加者要先買一定數額的商品,當參加者拉新人入伙時,除了可以把上述購買的商品交給新手賺取差價外,還可向新手收取介紹費。該公司營業額業額靠此方法魔力船大幅度增長,1964年11月時(即公司成立的第一個月),其營業領為1.6萬美元,1965年7月時則為52萬元。從全年營業額看,1966年為1 100萬美元,1967年為3 000萬美元,1968年為1 900萬美元,以后幾年均在1 000萬美元以上。從“假日魔力公司”的營業額自1967年以后呈下降趨勢看,1968年的后續者少于1967年,以后的后續者又少于1968年,所以1967年至1968年的參與者相當大的一部分人已經吃虧上當,也就是說他們手里的一定數額的商品沒賣出去。假日魔力公司引起了許多公司從事這種金宇塔銷售,到70年代這些金宇塔式的公司都出現問題,吃虧上當者紛紛向司法機構檢舉,控告這些公司,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采取了一系列打擊活動,很多金字塔公司被該委員會控告并停止營業。
在臺灣,1975年6月中華保康促進會成立,每一個會員投資6 500臺幣,介紹兩名會員入伙,至第8代時即可回收32萬元的暴利。由于暴利的吸引,該會成立不到3個月,即擁有會員近5 000人,吸收金額高達新臺幣2 500萬元左右。1978年臺家公司成立,自稱采取多層次傳銷手法來銷售其商品,1979年營業額高達新臺幣900萬元,1980年達到兩億元,到1981年,營業額高達新臺幣4億元。由于臺家公司的迅速成長也是靠獵人頭而非銷售商品,終于引爆了有名的臺家事件,吃虧上當的會員紛紛向官方起訴,雖然官方以缺乏依據為由免于起訴,但臺家公司終于在1982年倒閉。
在以上現實的案例中,有的公司純粹是用網絡營銷方式進行赤裸裸的“賣錢”活動,根本不涉及什么商品銷售。有的公司是打著銷售商品的幌子從事金字塔陰謀。
從以上事例看,直銷中的重大違法現象主要是發生在多層次金字塔活動上。所以各國的法律重點都是打擊金字塔活動。關于直銷的其它違法現象,主要是高壓銷售,即強迫、引誘、哄騙、纏擾消費者購物。這也是各國直銷違法的一個普遍現象,各國法律也都加以限制,其目的是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
三、反金字塔法
反金字塔法是世界各國直銷法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金字塔目前是世界上對非法多層次傳銷的一個通稱,是一個法律名稱術語。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在法律上稱為金字塔,在俗語上又稱其為“老鼠會”、“獵人頭”、“賣錢活動”等等。在歐洲國家的法律上多見稱其為“滾雪球銷售”。日本在法律上稱金字塔為“無限連鎖鏈”。另外在亞洲國家和地區,如日本、中國臺灣和香港,對金字塔的俗稱常用“老鼠會”、“獵人頭”、“滾雪球”等等。雖然這些名稱不同,但它們的本質是一樣的。
(一)多層直銷公司與金字塔公司的區別
從法律用語上講,“多層直銷公司”屬合法,“金宇塔公司”屬非法。美國法律是這樣限定的,一般國家也都采用這種區別術語。但對金字塔公司在定義內容上進行清楚限定則很不容易。從多層次網絡銷售組織形式上看,金字塔公司和多層次傳銷公司二者是沒有區別的。加拿大《多層次傳銷法》說:“金宇塔銷售是一種多層次銷售方式!币簿褪钦f二者在銷售形式上是一模一樣的。這種相似性往往使一些人真假難辨,魚目混珠。美國在70年代初打擊金字塔公司時,在如何區別金宇塔公司與多層次傳銷公司的界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進行甄別。因為許多公司表面上是多層次傳銷公司,而暗中卻實施金字塔陰謀。二者很相似,二者都要求購買一定的商品,他們都強調發展直銷商,他們都根據下線直銷商的銷售額給予上線直銷商傭金。由于這種區別的難度,所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70年代初打擊金字塔公司時。于1975年3月也判定世界上最大的多層次傳銷公司安利公司是金字塔公司,對此指控,安利公司不服,雙方爭議不下。這種爭議持續4年時間,直到1979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才最后判定:安利公司不是金字塔公司。
在這幾年的爭論中,聯邦貿易委員會經反復研究金字塔公司的如下特征:
① 傳銷商要支付一大筆加入費(通稱獵人頭費)。
② 傳銷商購買較大的商品?(通稱存貨負擔),而且這些商品不能退貨。
③ 作為交換,傳銷商從發展下線獲取傭金。
同時聯幫貿易委員會 判斷安利公司有如下特征
,因而不是金字塔公司:
①沒有要求傳銷商交納的獵人頭費用。
②傳銷商沒有存貨負擔。
③傳銷商沒有從發展下線獲取獎金。
④傳銷商手中的未銷售出的可賣商品可以被公司買回。
綜觀世界各國對金字塔的研究界定情況,一般認為,隱蔽的金字塔公司表面上與正當的多層次傳銷公司一樣都是銷售商品,但金字塔公司往往有如下特點:
①傳銷商加入時要投入很高的入會費。
②公司不是根據銷售額給予傳銷商獎勵,而是根據發展下線給予獎勵。
②硬性規定傳銷商要買一個大數量的商品(存貨負擔)。
④對傳銷商退貨予以限制(存貨負擔)。
⑥夸張收入,騙人入伙。
而正當的多層次傳銷公司的入會費都不高,不是根據發展下線給予獎金,而是根據銷售額給予獎金,沒有存貨負擔,不限制退貨,不夸張騙人。
(二)法律對金字塔行為的限制
早期金字塔犯罪往往是一種明顯的騙錢,象美國的“彭茲”事件,日本的“天下一家會”事件等等,形式明顯,打擊也容易,法律可以明確禁止金錢買賣。晚期金字塔活動就比較隱蔽了,他們不“賣錢”了,而是賣商品,在銷售商品中暗地實施金字塔陰謀。所以法律限制金字塔行為,主要是針對它的隱蔽性。
關于打擊形式明顯的買賣金錢的金字塔行為,馬來西亞《直銷法》第2條明確規定,直銷產品不許包括“股票、債券、貨幣”等有價證券商品。日本把這種“賣錢”金字塔活動稱為“無限連鎖鏈”,并在其《無限連鎖鏈防止法》中加以定義并給予了嚴厲懲罰。該法定義規定:“本法律所指‘無限連鉸鏈’定義如下。捐獻金錢物品的參加者無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員位次排在先,以后參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連鎖式和階段式的遞增,后來參加者的位次根據其參加的順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員從位次在后的成員所捐獻的金錢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獻金錢物品的金額或數量的金錢物品!疅o限連鎖鏈’是指以上所述為內容的金錢物品的分配組織。”
該法罰款規定:“第五條:開設或經營無限連鎖鏈者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元以下罰款或兩者并罰。第六條:以勸誘加入無限連鎖鏈為職業者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元以下罰款。第七條:勸誘加入無限連鎖鏈者處以二十萬日元以下罰款”。
韓國《直銷法》第32條2項也明令:“任何多層次銷售組織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金錢經營,或打著經營產品和服務的幌子從事金錢經營。”并規定違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各國的金字塔法除了嚴禁“賣錢”活動外,主要針對金宇塔銷售的各種隱蔽形式做了限制,其限制主要針對以下幾個問題:
①入會費問題
入會費是招一個人參加傳銷公司開始支付的費用,或稱為參加傳銷公司做傳銷商的資格費用。金字塔必須以參加者支付一大筆資金為目的,公司才能獲暴利。所以降低入會費是限制金字塔行為的一個有力措施。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傳銷公司對新加入傳銷商的入會費,在加入后的6個月內,不能超過500美元。美國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規定在100一500美元之間。
英國規定,新加入者支付的入會費,在7天之內超過75英鎊即為非法。無論這75英鎊是買產品、工具,還是買其它服務。
②傳銷商存貨負擔問題
給傳銷商強加一個較大產品的購買額,這是金宇塔公司常采用的一個手段,這一手段稱為存貨負擔,金字塔公司以此獲取非法的快速資金積累。對這種金宇塔行為一般采用兩種法律手段限制:一是直接限制。二是間接限制,即退貨限制。
首先是直接限制。加拿大多層次傳銷法規定,如果“傳銷公司故意把一個在商業上是不合理的數量的產品賣給參與者”,此行為則屬金字塔行為。這條意思是指金字塔公司把一個較大的存貨負擔壓在傳銷商頭上。加拿邪教懲罰規定,違反此條經起訴定罪者“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并罰”。
其次是間接限制,即傳銷商退貨權力規定。允許傳銷商退貨,可以使金字塔公司的存貨負擔手段不攻自破。美國許多州反金字塔法規定傳銷商有向傳銷公司退貨的權力,并且傳銷商獲得的退貨價格不能低于原價的90%,條件是這些商品能夠由公司再銷出去。而且規定傳銷商可以無理由退貨。在退貨日期限定上,美國各州不一樣,有的州(例如馬薩諸塞州、佐治亞州、路易斯安那州、懷俄明州)規定傳銷商任何時間都可以退貨。有的州有時間限制,例如馬里蘭州規定傳銷商退貨期限為:自買貨之日起三個月內。
在加拿大,法律規定如果傳銷公司不給予傳銷商退貨,“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并罰!
韓國《直銷法》是直接限制與間接限制并用,該法第32條規定:“(3)給傳銷商或新參加者強加負擔,不論什么名目都不允許,例如,入會費、試用產品、銷售額、培訓費等等!5)對傳銷商未售出產品退貨期限強加限制,并且傳銷商買貨和退貨的差價超過《總統令》規定。”如果違反此項禁令,則“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③禁止上線從發展下線獲取傭金
禁止上線傳銷商因發展下線傳銷商而獲得獎金,這也是各國反金字塔行為的一個措施。允許傳銷商通過發展下線獲取獎金,很明顯是引誘傳銷商盡量多的獵人頭,因為他不必銷售商品,只要盡量多的拉人入伙,就能發財致富。
美國各州的反金字塔法(例如馬薩諸塞州、佐治亞洲、路易斯安那州、懷餓明州)嚴禁傳銷商通過發展下線獲得獎金。各州法律規定,合法傳銷公司不能對傳銷商發展下線支付任何獎勵,上線只能通過下線銷售額獲得獎勵。
韓國《直銷法》32條1項規定,對傳銷商發展下線支付獎金者“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加拿大傳銷法規定:“一個傳銷網絡中的參與者因介紹另一個參與者進入網絡而獲取報酬!浧鹪V定罪,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來西亞《直銷法》中采取兩種打擊方法。一是該類公司不予批準成立,二是重罰。該法第7條規定:“(1)下述申請人不批準直銷執照:即在該申請人的直銷經營計劃中,不是根據產品和服務的銷售數量賺取利潤,而是通過引誘下線加入來獲取利潤。(2)已獲取直銷執照者,若發現有(1)中所述行為,不論直接或間接實行,都將視為犯罪,并處以25萬元以下馬幣罰款,再犯者處以50萬元馬幣以下罰款。”
④禁止夸張宣傳
一些金字塔公司對外宣傳時,往往會夸大本公司傳銷商收入如何高,賺錢如何容易,夸大收入以騙人入伙。禁止夸張宣傳就是指傳銷公司或傳銷商不能對本傳銷網絡傳銷商的收入夸大。
這一點加拿大傳銷法規最具代表性。該法規定:傳銷公司或傳銷商在對外做宣傳時,對其傳銷網中傳銷商的收入描述要公正、合理、適中。談傳銷商的收益時,只能選擇有代表性的傳銷商為標淮,因為有代表性的傳銷商的收入是一般的、正常的情況,可以作為本傳銷網絡中傳銷商收入的標淮。而如果選擇個別的、異常情況的、最高收入的傳銷商作為例子大加宣傳,就會有騙人的嫌疑。加拿邪教規視其為非法。其處罰規定為:“經起訴定罪,則由法院確定罰款額,或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者并罰”。
四、冷靜期法規
除了反金宇塔法以外,冷靜期法規可以說是第二個非常重要的直銷法規,世界上存在直銷的國家基本上都有冷靜法規。概括世界各國的冷靜法規內容,其基本意思是:消費者自購物之日起一段時間內可以自由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罰款。退貨冷靜期限各國規定不同,美國是3天,歐洲國家一般是7天,馬來西亞是10天,韓國(單層次)直銷是10天,多層次傳銷是20天。
冷靜法規的直接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梢哉f它間接的防止了高壓銷售,所謂高壓銷售就是,直銷商強迫、哄騙、引誘、纏擾消費者購物。一股直銷公司往往不做電視廣告、報刊廣告、廣播廣告等等,因為直銷公司往往是以廣大直銷商的游說兜售作為自己的廣告手段,這些直銷商會四處游說,宣傳公司的產品。但這些直銷商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不良分子,為了擴大他的銷售業績,這些人往往花言巧語,夸張宣傳、哄騙、引誘消費者購買他的產品。消費者銷不警惕,頭腦一熱買了他的產品,過幾天頭腦冷靜后,發覺不想要了,或者發覺產品和直銷商講的不一樣,受騙上當了。所以冷靜期顧名思義就是給消費者一個頭腦冷靜的時間,并給消費者一個退貨的權力。當消費者在幾天或十幾天之內頭腦冷靜下來后,發覺不想要這個產品了,他可以不講任何理由的去退貨。由于冷靜法主要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所以一些國家的冷靜法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如歐洲的法國、奧地利等國。
冷靜法起源于美國,美國冷靜法的重要內容是:在3天之內,消費者可以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性罰款。美國50個州幾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靜法規。同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制定了全國性的冷靜法規。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法規定:除了固定商店地點之外,發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費者有權退貨并收取全額退款。退貨時間限定是,消費者必須在購貨之日起3日之內通知銷售者。美國50個州的大多數,其冷靜法規與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相似。如果州法規不全面則以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為準。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是在1979年正式發布的。但早在60年代,冷靜法就在各州被提交議案。當時美國直銷協會和一些直銷公司強烈反對它。直銷公司認為,該法自然可以保護遭受直銷商高壓銷售的消費者退貨,但該法也鼓勵其它消費者隨便退貨。直銷公司還認為,冷靜法是歧視直銷商業,把直銷商業放在商店商業地位之下。隨著時間的發展,直銷公司對冷靜法的態度終于有了180度的大轉彎。直銷公司都一致支持聯邦貿易委員會冷靜法,并支持各州的冷靜法。直銷公司認為,該法有助于把直銷行業中的一些不道德的高壓直銷商驅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銷公司在消費者心中的信譽。大部分人都認為,冷靜法雖然不是完全杜絕了高壓銷售,但它成功地減少了高壓銷售,消費者對直銷公司的抱怨急劇下降了。
歐洲國家的冷靜法普通規定冷靜退貨時限是7天,象奧地利、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士都是7天冷靜期。只有個別國家如匈牙利,規定8天退貨冷靜期。歐洲各國在冷靜期時間上是基本一致的,但歐洲各國在冷靜法具體內容上有所差異。例如德國規定:消費者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天內可以退貨。但法規加上兩個條件,一是如果消費者邀請了直銷商訪問銷售,則不實行冷靜法7日退貨;二是如果銷售商品價格在80馬克以下,也不實行冷靜法7日退貨。所以德國冷靜法主要指未經邀請的直銷商銷售的產品實行冷靜期退貨。象英國、奧地利、葡萄牙與德國相似,也都帶有附帶條件,規定:凡未經消費者選用就訪問銷售者,允許消費者7天內退貨。另外,也有一些歐洲國家的冷靜法規中僅規定7天退貨而沒有有關邀請的附帶條件。
馬來西亞《直銷法》的冷靜法規規定比較詳細。它的冷靜期時間是:“自簽訂直銷合同之日起第二天開始,10個工作日。”馬來西亞法還規定,直銷商與消費者簽合同時,還要附帶交給消費者一個退貨單,稱為“冷靜期終止前取消合同權力通知書”。此單專門用于退貨。退貨單的內容、規格等項目都由國家統一規定。該法還規定,在10日冷靜期結束之前,不許直銷商供貨,消費者也不付款。這樣,如果在簽合同之后10日內消費者反悔了,就可以把“冷靜期終止前取消合同權力通知書”掛號郵寄給直銷商,通知單上注明退貨二字,表示退貨。規定退貨通知單自消費者寄出之時起72小時內自然生效,也就是說退貨通知自寄出之時72小時之后,被認為已達到直銷商手中。通知到達直銷商手中后,購貨合同隨即失效。
韓國《直銷法》冷靜期規定最為詳細。它的冷靜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單層次)直銷退貨,期限是10天:“(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之內。(2)自送貨日期之日起10天之內,如果送貨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的話。”二是多層次傳銷退貨,期限是20天:“(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天之內。(2)自送貨日期之日起20天之內,如果送貨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的話。”從韓國法規中可以發現,韓國與馬來西亞有所不同,即韓國冷靜期是自送貨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簽訂購物合同上約定合同簽訂之日即送貨,那么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冷靜期。如果簽訂的購物合同單上約定過幾天送貨,那么就自過幾天的送貨那天起計算冷靜期。舉例說:如果1月1日簽訂直銷合同,合同上約定1月5日送貨,那么直銷冷靜終止期限是1月15日。如果1月1日簽訂傳銷合同,合同單上約定1月5日送貨,那么傳銷冷靜終止期限是1月25日。所以韓國不同于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冷靜期是以簽訂合同之日起為準,而不論何時送貨。
另外,韓國冷靜法規還規定,如果消費者手中的購物合同單上沒有銷售者地址,或者銷售者的地址變更了,找不到銷售者了,那么要退貨的消費者也不必著急。在這種情況下,冷靜期規定為:自獲得銷售者地址之日起10天(20天)之內。即是說,什么時候銷售者把地址通知給消費者,什么時候就開始計算冷靜期。
關于退貨過程中的費用,韓國規定:銷售者應當承擔全部退貨過程中的費用,不能向消費者索取任何補償。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退貨時付出了郵寄費,這個郵寄費應由銷售者承擔。
因為韓國是實物退貨,不象馬來西亞只退合同。所以韓國往往會涉及到產品損壞的問題,對于一點,韓國法規具體規定:如果消費者把產品丟了,損壞了,消費了或大部分價值消費掉了,則不能退貨。韓國對阻礙退貨的處罰也很嚴格,法律規定:如果直銷商或傳銷商妨礙消費者退貨,根據韓國《直銷法》第45條,他將“被判五年以下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五、敲門訪問銷售問題
無論是單層次直銷公司還是多層次傳銷公司,由于它們是無商店零售,所以其主要銷售方式是廣大直銷商挨門挨戶訪問銷售,即到消費者家門口敲門銷售,到消費者辦公室敲門銷售,或在其它地方兜售。如美國雅芳直銷公司有150萬直銷商進行游說訪問銷售,足跡遍布全國,談到“雅芳小姐”(雅芳公司直銷商的泛稱),美國消費者都知道。另外還有一種家庭聚會銷售方式,是一種社交聚會銷售方式,但聚會方式占銷售的比例不大,而且主要流行于美國。近年來,挨門挨戶訪問銷售額一直占美國直銷總額的70%左右。至于世界其它國家,一般也多采用敲門訪問銷售。
70年代,訪問直銷這一方式在美國受到了挑戰,一開始,美國許多地方官方制定了法規,一船稱為“綠河法”,該法嚴禁直銷商未經邀請就敲消費者家門推銷商品。這個法規根據的前提是:未經邀請就敲門使消費者討厭。很明顯,該法對直銷商的推銷行為產生了很大約束,但它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在這種不能直接敲門推銷的約束下,一些直銷商開始想其它辦法,以獲得潛在的消費者的邀請,這些辦法包括給消費者發信、打電話、發推銷單等等。這些行為雖然未觸犯《綠河法》,但實際上造成該法失效。因此,一些地方官方認為,禁止直銷是不適宜的,特別是一些當地居民依靠直銷來獲得他們一部分生活收入。同時,一些州的法律也裁決“綠河法”不符合聯邦憲法,因為它剝奪了人們的謀生之道。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官方把該法加以變通修改,產生了“郵政前提法”,該法規定:在向消費者郵發征求信件后,未獲邀請者,不能為推銷目的進入消費者家門。不過無論是綠河法也好,還是郵政前提法也好,它們的影響都不大,只是某些地方的法律,在州一級并沒有實行,在全美國也并沒有實行。美國全國性的訪問銷售法規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法規,它規定:直銷商在進入消費者家門之前,必須出示直銷商身份證明。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是全美國直銷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規,因而它具有權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歐洲國家對訪問銷售往往是用退貨方式限制。例如英國法規定:未經消費者邀請就到消費者家和辦公室訪問銷售,其銷售價格超過35英磅者,7天之內消費者可以退貨。奧地利、葡萄牙也都有類似規定:凡未經邀請就訪問銷售者,允許消費者7天之內退貨。這些法規都在一定程度上對訪問銷售有所約束。
馬來西亞《直銷法》對訪問銷售規定的比較詳細,該法17條對訪問銷售做了詳細限制。首先,它規定:任何訪問銷售者都應出示他的身份證明和直銷授權經營證。并規定:直銷商制造虛假證件則屬違法,直銷商出示虛假證件則屬違法。該法還規定:任何訪問銷售者,在進消費者住宅以前,都應說明他的訪問目的,房屋主人要求他離開時,他應馬上離開。違反此規定者則屬違法。該法規定對違法者處以1.5萬元馬幣以下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并罰。再犯考處以五萬元馬幣以下罰款,或五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并罰。其次,馬來西亞《直銷法》還規定:“在非直銷日以及在非直銷時間,任何人都不能挨門挨戶敲門進行直銷……違反此規定者被視為違法!逼涮幜P方式與上面所述懲罰相同。所謂非直銷日是指節假日,所謂非直銷時間是指晚上7點至第二天早上9點之間這一段時間。
韓國《直銷法》對訪問銷售的限制主要是兩點,一是遞交身份通知,二是禁止高壓銷售。遞交的身份通知上要包括如下內容:公司的名稱、地址、電話,直銷商的姓名、身份證、地址、電話,產品的種類,付款的時間和方式,送貨時間、產品價格。如果是多層次傳銷商,還包括該傳銷商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的層位,等等。如果不給消費者通知,或提供假通知,直銷商則被判1 000萬韓元以下罰款,多層次傳銷商則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千萬韓元以下罰款。高壓銷售是指:強迫消費者簽訂購買合同,或采用欺騙、誤導手法引誘消費者簽訂購買合同。韓國法律嚴禁這種高壓銷售行為。如果直銷商有這種行為,將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億韓元以下罰款。
六、結束語
考察各國直銷法律建立以后的效果,可以很明顯的看出,法律的建立使直銷經營者有了遵循自律的準繩,直銷違法現象明顯減少了。法律的建立使執法者有法可依,執法有據,可以及時地打擊直銷違法現象,也減少了直銷違法行為。正如中國古代法家商鞅在《商君書·去強》中所言;“興國行罰,民利且畏……,以刑去刑,國治!
另外,直銷法的建立也起到了去偽存真的作用,它保證了直銷行業的發展,也促進了直銷行業的發展。中國古語道:催邪輔正,去偽存真。只有清除直銷中的違法現象,才能保證正當直銷的良好生存和健康發展,才能促進直銷商業的不斷發展。
這一點,韓國《直銷法》中講的很明確:本法目的是通過實行公正的直銷與多層次傳銷,增進商業和服務業的發展進而增進民族經濟的良好發展。可以說,這句話概括了各國立法的最終目的。
(作者趙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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