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造假成體系 一毛成本獲利近萬倍
發布: 2018-01-12 15:24:35 作者: 佚名 來源: 直面傳媒

近年來,“微商”已成為眾多年輕人網購的主要渠道之一,殊不知,短短幾年,遍地的“微商”竟成了造假公司制假與售假的“罪惡溫床”。
日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城市安全研究中心發布了“新時代法治經濟之微商行業假貨治理研究報告”,直指一些造假公司勾織制假與售假體系,在高額利潤的驅使、監管的空白、熟人關系等多因素的促成下,一毛錢成本的產品通過微商渠道銷售獲利可達萬倍之多。
利用微商分銷系統 一毛成本獲利近萬倍
隨著互聯網科技的迅速發展,商品的銷售渠道得到擴展,區別于傳統銷售方式的微商,最近幾年得到迅速發展。
上述刊登于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新媒體《警法研究cspl》的報告第一句便直陳行業痛點:微商興起之初就產生售假現象,隨著微商行業影響面的擴大和高額利潤的驅使,加之微商缺乏必要的市場準入規則及相關部門的監管,用微信朋友圈關系而滋生的微商售假現象屢禁不絕,微商逐漸演變成為假貨的“天堂”。
報告舉例稱:在2017年8月湖南婁底警方破獲的特大制售有毒“假減肥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曾利用微商分銷系統,非法獲利。案值上億的百萬粒假減肥藥,每粒成本卻不足一毛錢,利潤率高達近9000%。
報告分析,當前,微商的終端銷售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企業基于微信公眾號開設微商城的B2C模式;一種是個人基于朋友圈開店的C2C模式。
根據《2016-2020年中國微商行業全景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報告》,美妝、針織、母嬰、大健康、農特占據著微商主要市場份額,截止2016年底,微商從業者近3000萬人,微商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元。由此可見,微商已經成為中國移動電子商務領域的一部分。
然而在微商快速發展的背后,《直面》(微信ID:zmtg1108)注意到,一些公司或個人卻借助微商衍生出制假、售假體系,令人擔憂的是,微商售假及其衍生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目前已呈現出售假種類多,售假主體年輕化,售假傳銷性質明顯,售假利潤高、查處難度大。
售假盛行背后 亟待完善準入與監管機制
前述報告披露的第二個案例是2016年10月發生的中國最大的微商分銷”的“云在指尖”,該案被定義為傳銷,涉案金額高達6.2億。
報告認為,這種基于微商B2C模式產生的傳銷模式曾引起業界的廣泛關注,其微商售假的傳銷性質更加的明顯。在微信朋友圈C2C模式下,微商主要表現為以發展代理的方式進行營銷的分銷商,通過層級代理,不斷發展下線,進行裂變式分銷。后期,經營者不再以出售產品獲利,而純粹是從發展下線的身上牟取巨額利益,這種經營模式實質是披著微商“外衣”行傳銷之實,上級壓下級直至代理體系的最后一層,其終端也不再銷售產品而是依靠層層代理壓死金字塔最底層者。
基于目前出現的問題,報告雖然認為微商行業須盡快地整治,但難度卻非常大。
報告稱:微商的出現依賴于“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互聯網商業模式。由于虛擬市場失范和監管不力,加之社交媒體的隱蔽性和高額利潤的誘惑,微商現已成為售假的“隔離區”,使那些懷有“一夜暴富”心態的人躍躍欲試。
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微商準入機制不完善。報告說:傳統電商買賣雙方都必須實名登記、繳納保證金、有信用評價和第三方支付等手段進行約束,開設網店都必須經過平臺主辦方的相關資質審核。但微商的模式大多為“去中心化”發展,社交平臺很少參與微商交易,買方和賣方都相對較為松散,發布信息缺少第三方審核,準入門檻大大降低,客觀上為質量失信,假貨橫行提供了溫床。當前,微信朋友圈個體微商活躍,從事微商并不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也無需向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地址等真實信息,導致其可以肆意的出售虛假產品,而違法成本很低。
《直面》注意到,法律監管尚存空白也使治理缺少“抓手”。報告指出,微商監管涉及工商、稅務、公安等多個職能部門。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約束和資質認證,僅憑一個微信賬號,單一的監管部門難以介入,查處難度大,無法有效根治售假行為,同時,微商相關法律規制缺乏,監管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尚未真正形成。整體而言,當前對微商監管存在管理缺位、執法主體單一、查處難度大、處罰力度小等問題。
此外,報告還指出,缺乏第三方機構的認證與監督也是微商售假治理困境的原因。
綜合因素下,微商如“脫韁野馬”,無法有效地進行治理,破壞了微商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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