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健品代言 明星如何自證療效符合新草案?
發布: 2014-09-02 16:50:20 作者: 龐倩影 楊文裕 來源: 新快報


《廣告法》修訂草案加大保健品規范力度
婦炎潔代言人如何自證“洗洗更健康”?代言衛生巾的男性歌手又如何證明自己“用過”?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對于為數眾多的保健品廣告來說,這一條足以讓很多代言明星放棄廣告費。
虛假廣告是近年來社會反映最強烈、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現在保健品的廣告,夸大宣傳的比較多,包括產品包裝,基本上都有夸大宣傳的成分。” 廣東省保健協會常務副會長、廣東省營養健康產業協會秘書長張詠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保健產品的廣告與商品內容不相符,打“擦邊球”,通過強調某種成分的功效來掩蓋產品自身,是保健品類廣告一直存在的問題。“明星代言某一種產品,首先要把他代言的產品和明星的利益掛鉤在一起。”
根據草案,一旦發生明星虛假代言行為,將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幾十萬元到幾百萬元的罰款,對于普通民眾來說可能是天文數字,但對明星來說卻“不痛不癢”。“這個違法成本還是比較低的,以罰來代替監管是不夠嚴格的。以保健品為例,如果民眾使用其代言的商品而產生疾病或是其他傷害,明星應該承擔的,不光是民事上面的處罰。”張詠表示,新規定確實有監管的作用,明星在選擇產品時必須更加謹慎,但震懾力不夠,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如今的代言亂象。
草案還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醫療廣告準則,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草案還禁止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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