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涉嫌“承包”醫院藥房侵吞國有資產
發布: 2014-04-10 10:31:26 作者: 傅立波 來源: 人民網

以藥養醫、藥價高一直被公認為是推高藥價的幕后黑手,致使百姓看病貴而屢遭詬病。為了醫治頑疾,斬斷藥價與醫院和醫生的灰色利益鏈,擠出利潤空間讓利于患者,作為一種探索方式——藥房托管曾經被各界普遍看好,但是在具體運行中暴露出許多問題,飽受輿論爭議,最后被叫停終止。
然而,緊跟著2014年春天的腳步,藥房托管又一度回溫重現,漸成氣候。從2月8日起,康美藥業(600518.SH)連發三份公告,宣稱在廣東、吉林和遼寧等地取得81家公立醫院的藥房托管權,對應藥品收入規模達30余億元。
據記者了解,這次藥房托管的做法與此前被叫停的藥房托管“南京模式”幾乎完全相同,也就是說“南京模式”曾出現的弊端目前依然存在,康美藥業的藥房托管方式再次引發輿論質疑:是否變相為“承包”醫院藥房?與醫院利益關系如何界定?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
首先要界定托管藥房的產權、收益歸屬問題。北京大學孫東東教授分析,藥房托管是一種有償的經營和管理行為,醫療機構可依法授權給受托方。而受托方為了完成相應的經營指標,必然要付出人力、物力及財力,醫療機構應支付其一定報酬所得。這可以理解為是《合同法》范疇。
“因為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藥房在對患者提供服務時,依然使用醫療機構的名義,因此在具體運行中產生的收益歸屬醫療機構。受托方并不能享有藥房收益。”孫東東認為,如果反過來,受托方將部分經營所得以“托管費”或其他形式支付給醫療機構,這就是變相的“承包”醫院藥房,其所得涉嫌侵吞國有資產。
記者曾致函康美藥業,就藥房托管中,是醫院支付其費用,還是康美藥業支付院方費用一事商情采訪,對方工作人員答復,不接受采訪。業內人士證實,是康美藥業支付醫院托管費用。
而對于承包醫院科室這種行為,原衛生部是明令禁止的。2006年原衛生部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醫療機構嚴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據有關行政、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等規定,對違反規定的醫療機構嚴肅查處。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廖新波從《信托法》的角度闡釋,藥房托管不等同于藥房信托行為。如果說藥房托管是一種藥房信托行為,則醫療機構與受托藥品商業企業簽訂的是“信托合同”。自簽訂信托合同開始,委托人(醫療機構)和受托人(受托藥品企業)將完全與受托的藥房和藥庫分離,藥房和藥庫變成法律意義上的信托財產。
“顯然,這與藥房托管的性質和特征不符——醫療機構(醫院)保持對藥房和藥庫的所有權,只轉移其使用和經營權,所以藥房托管不等同于藥房信托行為。”廖新波強調。
至少從目前來看, 藥房托管缺乏法律的明確支持與保護。雖然具有類似于委托的合同關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分類關系來調整約束,而且隨著醫療機構和受托藥品商業企業關系的多樣化,兩者之間將會形成更多的法律聯系,一旦出現糾紛,爭議將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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