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一佰公司制售“毒膠囊”主犯獲刑15年
發(fā)布: 2014-01-13 15:41:49 作者: 張雪峰 劉娟 來源: 揚州晚報

為提高銷量,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shù)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一佰公司”)在保健品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鹽酸丁二胍,銷往揚州廣陵區(qū)及全國多地,銷售總金額達800多萬元。2013年6月至9月,本報曾對此案的偵破、庭審等情況進行跟蹤報道。
昨天上午,廣陵區(qū)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陽光一佰公司罰金1500萬元;判處該公司實際經(jīng)營人習文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并處罰金900萬元。
3次被查出“禁品”成分,仍繼續(xù)生產(chǎn)
陽光一佰公司成立于2001年,習文某為該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人。2010年以來,習文某從譚某處以600元/公斤的價格購進生產(chǎn)山芪參膠囊的原料(該原料由譚某從尹某處購進后進行加工)。習文某再次加工后,制作成用于輔助降血糖的保健食品“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以每盒10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至廣陵區(qū)某保健品店及全國多個地區(qū)。
2012年5月24日至2012年8月16日,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深圳市藥品檢驗所分別從上海徐匯區(qū)、湖南省、呼和浩特市藥監(jiān)部門抽檢的“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中檢出格列波脲、丁二胍,并將3次檢驗的檢驗報告書面送達給陽光一佰公司和習文某。
2012年6月初、8月底,習文某在得知其公司生產(chǎn)的山芪參膠囊中含有格列波脲、丁二胍后,仍繼續(xù)生產(chǎn)、銷售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鹽酸丁二胍的山芪參膠囊。從2012年8月底至2013年1月案發(fā),銷售金額達800余萬元。
譚某、尹某相繼得知其提供的原料用于陽光一佰公司生產(chǎn)山芪參膠囊,并被檢出含有格列波脲、丁二胍后,仍向習文某提供含有鹽酸丁二胍的原料。經(jīng)查,2012年9月至案發(fā),譚某向習文某銷售原料的金額為132萬元,尹某向譚某銷售原料的金額為67萬余元。
制售“毒膠囊”,實際經(jīng)營人獲刑15年
2012年11月16日,揚州市藥品檢驗所從揚州某食品公司銷售的陽光一佰公司生產(chǎn)的山芪參膠囊中檢出鹽酸丁二胍。2013年2月21日,揚州市藥品檢驗所受公安機關(guān)委托,對從陽光一佰公司現(xiàn)場扣押的山芪參膠囊進行檢驗,結(jié)果檢出鹽酸丁二胍成分。
受公安機關(guān)委托,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對“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長期服用添加含有鹽酸丁二胍的“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有對人體產(chǎn)生毒副作用的風險,影響人體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法院審理后認為,陽光一佰公司及習文某、尹某、譚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該公司生產(chǎn)廠長楊某的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罪;該公司南、北方市場銷售負責人鐘某、王某的行為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習文某系主犯,尹某等人均系從犯。
綜合尹某等人參與犯罪的金額,同時鑒于楊某、譚某系自首等情節(jié),法院判處陽光一佰公司罰金1500萬元,判處習文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并處罰金900萬元;分別判處尹某、譚某有期徒刑12年、11年,均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兩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分別判處楊某、鐘某、王某有期徒刑5年、4年、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至6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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