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平交易法規定加入直銷后14日內可解約
發布: 2013-06-04 10:48:27 作者: 未知 來源: 聯合晚報


加入傳銷業想退會解約,其實不必自認倒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參加人可在與業者訂約14日內以書面通知要求解約,業者須返還所有商品的進貨價格及入會費用等;即使超過14日,參加人亦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在扣除給參加人的獎金及售出商品的毀損滅失金額后,須依當初售價的9成買回所有的商品。
公平會表示,網站提供退出退會書寫范例,也提醒參加人辦理上述手續的同時,前往郵局購買存證信函,以利日后舉證。景氣差,不少人想加入傳銷事業賺外快,也成為不肖業者誘拐未成年學子的溫床。
但根據公平法,參加人有權解除或終止契約,且可拿回一定程度的損失。官員解釋,解除與終止最大差別在解約的時間點,若是在訂約后14日內反悔,屬于“解約”,等于恢復簽約前的關系,會員以書面通知后,業者須自收到公文后30日內返還所有商品的進貨價格及入會費用。若按鴻森的情況,會員與電信業者的違約金,也應由傳銷業者承擔。
若是超過14日,則屬于“終止”契約,會員仍可隨時退會、退貨。根據公平法第23條之2規定,業者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的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的商品。同法也規定,業者所退金額可扣除已發給參加人的獎金及所售出商品的毀損價值。
鑒于類似解約糾紛頻傳,上月“立院”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立委”丁守中提案由業者捐助成立傳銷商(俗稱下線或會員)保護機構。丁守中形容,該團體類似旅游品保協會,入會者代表質量保證,也透過內部基金,保障受害傳銷商的權益,避免現行受害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求償,往往曠日廢時、緩不濟急,該條文獲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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